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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家调表欺诈消费者,法院判3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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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二手车消费欺诈案件,二手车商家因调表,被判惩罚性赔偿3倍购车款63万元。

2021年6月18日,马某通过置换方式向被告高新区某汽车销售部购买奔驰梅赛德斯轿车。合同签订后,马某支付了全部价款,之后马某发现该车实际行驶里程与被告告知的行驶里程(表显里程)相差巨大,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车辆销售协议》,由被告退还购车款21万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向原告赔偿三倍购车款。

高新法院查明,马某与高新区某汽车销售部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约定表显里程9万公里,马某通过车辆维修单位查询的案涉车辆保养记录显示2019年5月6日行驶里程即为27万余公里。高新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21万余并予以惩罚性赔偿3倍购车款63万元。

【法官说法】

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惯例,行驶里程数系车辆重要参数指标之一,在二手车辆交易中对于车辆的估价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车辆的转让价格。

二手车经营者作为专门经营二手机动车买卖的市场主体,相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具有车辆相关的专业知识,亦拥有检测能力,对其所出售的车辆状况及主要参数指标应当明知,并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使用状况的义务。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表显里程数与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有较大差异,且未能充分证明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对相关指标核查清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合同撤销后,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返还购车款,同时,消费者应当向经营者返还案涉车辆,返还车辆时应当使该车外观良好、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向二手车商购买车辆,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出售车辆时存有欺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车辆销售价格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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