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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罪"不成立 安岳三农民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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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偷鱼罪"不成立申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局赔偿看隆昌刑拘杜开玉是否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核心提示:2019年11月6日,大姐代作方前来给妹夏兴琼做生日,感觉书房坝水库风景好,当日午饭后,三人便划着组上的小船去水库游玩。平日里,来水库钓鱼的官员及百姓,钓鱼的人很多。夏兴琼的丈夫也拿着钓鱼竿,钓到二条白鲢,重一公斤左右。邓的弟邓永辉在自己的承包地里,也钓到一条白鲢。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11月8日,公安局民警却将三人分别拘留15日、10日、5日。三人不服,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举报乱收费的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9时许,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公安局却以三人涉嫌犯罪为由,将三人带走送看守所羁押。奇怪的是,三人没有收到《逮捕证》。2020年01 月 23 日,羁押了29天后,检察院安排三人可以取保候审。2021年7月7日,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020年7月8日,检察院分别对三人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022年3月14日,三人委托公民胡代国书写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交到安岳检察院。工作人员说:检察院并没有批准公安局逮捕你们三人。你们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交到安岳县公安局。于是,三人就将国家赔偿申请书交给了安岳县公安局,等待国家赔偿。
安岳公安局在办理邓永科等三人涉嫌偷鱼罪过程中,法治人物胡代国曾经向国务院投诉办公室多次投诉,向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等各大网站发帖批评监督,安岳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也曾经来到胡代国办公室打招呼:要求删除在麻辣社区的有关帖子,被胡代国当场拒绝。而今,联想到隆昌杜开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胡代国希望内江市隆昌公安局、隆昌检察院,要吸取安岳县的这个反面教材案例的教训,看看隆昌司法机关是不是也犯了上述如此低级的错误。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夏兴琼,女,
申请事项:
赔偿申请人被羁押29 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 15000 元、精神抚慰金50000   元。
事实理由:
2019年11月6日,是申请人夏兴琼的生日,大姐代作方来到申请人家。午饭后,三人坐着队上的小船游玩。邓永科钓到鱼儿二条,约两斤多。2019年11月8日10时许,派出所便将夏兴琼抓去,分别拘留了5日。拘留后,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9时许,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却以申请人涉嫌犯罪为由,在法庭上将申请人逮捕入狱【没有见到逮捕证】。2020年01 月 23 日,夏兴琼被取保候审后被释放【释放证明书】,2020年7月8日,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解保【2020】171号,2021年7月7日,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公(刑)解保字【2021】21号【见证据】
上述事实证明,申请人被羁押29天。申请人认为:司法机关以涉嫌盗劫罪刑拘逮捕羁押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检察院应当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赔偿标准,赔偿申请人被违法羁押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及其及其精神损失费。
此致
安岳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22年 3  月 14  日
附:本申请书二份。身份证一份、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邓永科,男,
申请事项:
赔偿申请人被羁押 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  15000 元、精神抚慰金  50000元.
事实理由:
2019年11月6日,是申请人的妻子夏兴琼的生日,大姐代作方来到申请人家。午饭后,三人坐着队上的小船游玩。邓永科钓到鱼儿二条,约两斤多。2019年11月8日10时许,派出所便将邓永科夫妻二人抓去,分别拘留15日、5日。拘留后,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9时,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却以申请人涉嫌犯罪为由,在法庭上将申请人逮捕入狱【没有见到逮捕证】。2020年1月23日,邓永科被取保候审后被释放【释放证明书】,2020年7月8日,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解保【2020】171号,2021年7月7日,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公(刑)解保字【2021】21号【见证据】
上述事实证明,申请人被羁押29天。申请人认为:司法机关以涉嫌盗劫罪刑拘逮捕羁押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检察院应当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赔偿标准,赔偿申请人被违法羁押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及其及其精神损失费。
此致
安岳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22年 3  月 14    日
附:本申请书二份。身份证一份、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邓永辉,男,
申请事项:
赔偿申请人被羁押 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15000 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事实理由:
2019年11月6日,申请人在书房坝水库里钓钓鱼一条一斤多。2019年11月8日10时许,派出所便将邓永科夫妻二人抓去,分别拘留15日、5日。拘留后,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9时,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却以申请人涉嫌犯罪为由,在法庭上将申请人逮捕入狱【没有见到逮捕证】。2020年1月23日,邓永科被取保候审后被释放【释放证明书】,2020年7月8日,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解保【2020】171号,2021年7月7日,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公(刑)解保字【2021】21号【见证据】
上述事实证明,申请人被羁押29天。申请人认为:司法机关以涉嫌盗劫罪刑拘逮捕羁押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检察院应当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赔偿标准,赔偿申请人被违法羁押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及其及其精神损失费。
此致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22年 3  月 14 日
邓永科三人解除取保候审 001.jpg
邓永科三人解除取保候审 002.jpg

附:本申请书二份。身份证一份


邓永科三人解除取保候审 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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