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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开车时能否看手机?因开车看手机被罚,一气之下起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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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车时能不能看手机?”赵某因开车看手机被处罚200元,事后觉得非常委屈,便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起诉。起诉交警后,他赢了官司。法院对此到底怎么说,我们一起来看看。
开车看手机.jpg
85日,赵某驾驶牌号为×的小型轿车,在×路实施了跨越道路中心单黄线掉头的行为。交警支队巡逻民警发现后示意赵某停车,该车未停,民警拉响警报并拦停车辆。期间,赵某车辆车窗均为紧闭状态。查处过程中,赵某陈述其未看到民警示意,民警让赵某查看道路划线情况,该道路中心施划了单黄线。民警注意到赵某车辆前方空调出风口处架设手机,并用纸张对手机进行遮挡,遂向赵某释明自《×道交条例》修订实施后,就不允许把电子设备放在车辆前方查看了。赵某向民警释称,其驾车出发前已将手机架设于空调出风口,用纸遮挡是怕反光,同时请求不要扣分。民警答复不论手机用于导航还是其他用途,都不允许放置于车辆前方,并拒绝了赵某提出不要扣分的请求。其后,民警认定赵某实施了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下述两个处罚决定: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元;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亦罚款200元。赵某对后一处罚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交警大队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民警在对赵某进行检查时,认为其存在浏览电子设备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执法程序合法。本案争点在于:交警大队认定赵某在驾车过程中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项、《×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规定进行处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规定,直接来源于《×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该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文义而言,“电子设备”较易界定,手机系电子设备的一种,但“浏览”系不确定法律概念,本意为大略地看,其中包含的时间长短是不确定的,瞬间扫视抑或一定时间内观看均可被视作“浏览”,该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理解需要明确。而证据的固定、提交是以行政机关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并据之按照法律事实构成要件采集证据材料为基础,因此本案最需厘清的是《×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中的“浏览电子设备”的法律意涵。
《×道交条例》系地方性法规,前述第(七)项规定上位法律规范依据是被诉处罚决定亦援引的作为行政法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该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如何在上位法框架内正确理解“浏览电子设备”殊为重要。从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以及立法目的分析,《×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中的“浏览电子设备”是作为应予处罚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种。其上位法律规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使用了“观看”一词,其中隐含了特意、专注地看并看了一定长度时间的内涵,作为下位规定中的“浏览”亦应在前述范围内进行理解;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需要瞬间扫视道路上的各种标志、交通显示屏及相关路况,不必然产生交通事故风险,且其本身更是安全驾驶的要求。因此,作为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浏览”应有一定时间长度的要求,瞬间扫视不构成妨碍安全驾驶中应予处罚的“浏览”行为。申言之,从浏览的时间长度及危险程度来看,一定时间内持续观看电子设备或在观看过程中用手操作电子设备,显而易见将给驾驶安全带来较大风险,需通过道路交通处罚进行规制,属于《×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应按妨碍安全驾驶予以处罚的“浏览电子设备”的行为。
本案中,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赵某驾车跨越道路中心单黄线掉头,在截停赵某后,作出认定赵某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决定。在此过程中,民警查见赵某在车辆空调出风口处架设手机并用纸张遮挡,告知不允许把电子设备放于车前,后认定其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民警的工作情况中称其是在赵某驾车掉头过程中看到赵某浏览手机,但从交警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视频中可见,赵某驾车掉头时与民警擦身而过,时间较短,且其车窗均为紧闭状态,同时在民警与赵某的对话中,赵某也未自认其浏览手机。因此,交警大队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赵某驾车掉头过程中浏览了手机,更无法查实赵某是瞬间扫视手机抑或一定时间内持续观看手机。交警大队认定赵某驾车过程中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并依据《×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等规定进行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赵某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但自述仅系个人估计,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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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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