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瑞安市法院审结一起由盗窃者提起的健康权纠纷案:原告阮某(化名)拿走他人电子秤后被物主张某(化名)追赶,阮某在逃跑过程中撞上路边大树导致骨折,双方协商未果后阮某向张某诉赔。
3月17日,澎湃新闻( www.thepaper.cn)从瑞安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追赶阮某的行为属于 正当防卫,驳回阮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1年8月,阮某拿走了路边一辆无人监管三轮摩托车上的电子秤,不料其盗窃行为被秤主人张某发现。张某大声喊停阮某,但阮某却骑上电动自行车带着电子秤逃离现场,张某立即骑上三轮摩托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阮某的 左道加速右转欲逼停阮某,由此导致同向行驶的阮某避让不及撞上路边大树,造成阮某受伤及电动车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张某立即报警,阮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交警大队出具了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几日后,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阮某的盗窃行为给予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经鉴定,阮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胫腓骨干骨折等损伤,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163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10月阮某将张某起诉至瑞安法院索赔。
庭审中,阮某称电子秤的价值远小于自己的损失,张某驾车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自己因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张某辩称,他是在自身财产权利受不法侵害且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驾驶三轮摩托车追赶原告阮某,该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阮某盗取物品后驾车逃离,被告张某发现自己的电子秤被盗后驱车追赶,被告超过原告的行驶速度并逼停原告 是为制止不法侵害,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义上的过错。原告对被告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告追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人,不能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如果既要求被告与原告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又使被告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并追回自己的财产,二者显然矛盾。因此,即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 被告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阮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向澎湃新闻表示,正当防卫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本案中,原告盗窃的不法行为正在进行,被告采取的防卫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现原告要求正当防卫人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社会传统的是非认知和公正理念,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旨在矫正“谁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凡事皆有度,公民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若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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