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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由法院听证证实:原审被告不构成犯罪,请求进入审理纠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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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0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法院听证证实:原审被告不构成犯罪,请求进入审理纠正程序
仪陇县人民法院、仪陇县政法委:
南充市中级法院、南充市政法委:
       原审被告人“张雍涉嫌强奸案”案号:(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
       本案已依法申诉19年。在2021年7月30日,仪陇县法院对“张雍涉嫌强奸案”在仪陇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举行了听证。听证的形式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的。刑事审判庭庭长王关雪为审判长,陪审员冯明,即本案包案负责法官冯明主持,和另一名法官陪审员,书记员一人,组成合议庭。参加听证的有:仪陇县法院蒲泽川院长,仪陇县人大唐冰清,仪陇县政法委唐杨,仪陇县政协廖中全,仪陇县马安镇政府周建平,仪陇县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海燕,申诉人张煜(张雍父亲),李世蓉(张雍母亲),及法院委派仪陇县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培元。
       听证开始。当事人首先向法庭读了当事人张雍书面向法庭陈述被冤枉的基本事实和过程。内容:在2002年8月24日晚,我(张雍)受人宴请,酒后,宴请方提出为我找小姐,引荐来了小姐后,我本人交给了小姐100元钱。小姐收下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房,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我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即2002年8月25日,我又外出务工。在2003年8月回家,被仪陇县公安机关抓去,仪陇县法院以强奸团伙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事12年,一直不服,父母和我自己向法院申诉已18年余。我给100元钱嫖娼,被判处12年强奸罪,法院把嫖娼当成强奸判决,错判冤判。法院认定我嫖娼,我认错认罚,判决我强奸,我不服。请求法院立案重审,宣告无罪。
       随及申诉人张煜书面陈述了“张雍涉嫌强奸案”是人为制造的强奸假案,在全案共计的172页案卷笔录中,只有张雍付给卖淫小姐刘某100元钱,小姐刘某收下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房,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其性过程没有反抗,没有呼救,配合默契的事实;在全案中没有張雍涉嫌强奸的一丝一毫的证言、证实笔录,也没有指控笔录,与强奸不贴边。法院把嫖娼错判成强奸,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张雍受到了冤枉。全部详细事实、证据如下:
        一、法院认定“张雍涉嫌强奸案”的受害人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假冒受害人,并没有真实的受害人存在。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受害人叫“刘琴”,判决的依据仅仅只有一张户口表上的载名叫“刘琴”,在全案中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查笔录印证、支持。法院办案法官则采用违法手段套用了以“汤晓莉、刘羽”签名捺印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查笔录,张冠李戴,以此形成虚假的强奸证据链,借此认定强奸罪。其事实在案卷笔录中显示得清清楚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卷中多少页多少行,申诉人都作了详细陈述,一条一条都可以得到印证支持,本案受害人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并无其人,栽赃陷害的事实铁证如山,案件的虚假性显示得清清楚楚,因此,“张雍涉嫌强奸案”应当依法撤销。
        二、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认定“张雍伙同四人将刘某拉进天浴洗脚房”。可在全部案卷笔录中没有“四人拉”的记录,也没有“四人”中的任何人供认自己参予了“拉”刘某的证据,也没有“四人”中的任何人参予“拉”刘某的证供笔录。没有供认笔录证实,“四人拉”的认定根本没有得到印证、支持,是人为杜撰编造出来的虚假事实,依法,“四人拉”的认定应当依法撤销。
        三、法院判决、裁定的焦点证据,“胁迫刘某收下100元钱”,印证、支持这个认定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是刻意伪造出来的。
         第1、南充市法院办案法官变造出了“胁迫刘某收下100元钱”的虚假证据。03年,上诉到南充市中院,该院办案法官叫纳光荣,他将案卷笔录第9页卖淫小姐刘某笔录中“收下100元自己少吃些亏”,变造成了“胁迫刘某收下100元”,在(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第2页判决被告人张雍“胁迫刘某收下100元钱”,改变了案件情节、性质和事实。纳光荣未等到对本案的宣判,就死亡了,但仍然照错宣判。随后在裁定书中也依样画葫芦,将错就错。
       第2、采信案卷64页公安胁迫证人许期川在黑灯瞎火中提供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测性证据印证、支持该认定。
       第3、采信案卷64页公安指供诱供骗供的证据印证、支持该认定。
       第4、采信案卷笔录第9页公安篡改、添加、变造的证据印证、支持该认定。
       第5、采信案卷64页、59页、52页公安胁迫证人许期川三次变造证言,朝着被告人张雍有罪的方向提供“对刘某放凶些”的证言印证、支持该认定。
       第6、全案中没有张雍自己在公安机关供认强奸刘某的供认事实和“胁迫卖淫小姐刘某收下100元钱”的供认笔录;法院仅凭单方面的虚假证据定案;申诉人数百次向法院书面申请,请求对全部定案证据作出合理解释,一直未作答复。
       第7、采信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印证、支持该认定。由案卷共计的172页笔录显示:许期川提供的“哪个又去”,李兴国提供的“哪个要去就去哟”,“放凶些”,当时的在场人小姐刘某和张雍毫不知情,在案卷中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支持;而卖淫小姐刘某提供的“四人拉”、“收下100元钱自己少吃些亏”,当时的在场人许期川、李兴国、张雍同样毫不知情,也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支持。
上述一组共七条证据来源不合法,这个焦点证据“胁迫刘某收下100元钱”的认定未得印证、支持,且证据间存在矛盾,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纯属刻意采纳违法证据定罪处刑,让当事人张雍受到了冤枉,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法院对“胁迫刘某收下100元钱的认定”应当依法撤销。
        四、办案法官纳光荣将案卷中“哪个又去”和“哪个要去就去哟”变造成“哪个又上”。在案卷笔录第79页中只有“哪个要去就去哟”,53页中只有“哪个又去”,南充市中院二审办案法官纳光荣篡改、变造成了“哪个又上”,改变了案件性质、情节和事实,以此印证、支持有罪判决。因此,法院对“哪个又上”的认定应当依法撤销。
        五、本案的基本事实:卖淫嫖娼。由全案案卷笔录显示:张雍在他人引荐下,以100元钱为媒介嫖娼。在案卷第2页和第8页卖淫小姐刘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房,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在性过程中并无反抗、呼救的情节。这本属于未婚青年男女发生的自愿行为,依法,属于卖淫嫖娼,张雍不构成犯罪。可法院把嫖娼当成强奸判决、裁定,将无罪判有罪。19年来法院根本拿不出原审被告人张雍涉嫌强奸的证言、证实笔录支撑对“强奸”的认定,违背了没有事实,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宪法》规定。
当时,张雍与小姐发生完性关系后,就离开了现场。之后,发生了杨志、曹鹏二人不给钱強奸小姐刘某的“二人强奸案”。当年的办案人员为了把案件做大,做强,把张雍先前给钱嫖娼扯进了“二人强奸案”中,做成了“三人轮奸团伙案”,达到了邀功请偿的利益目的。
由上述铁证如山的证据证实:张雍不存在“涉嫌強奸的事实”,只有以100元钱为媒介嫖娼的事实,依法,只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罚款拘留,不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判处12年强奸罪,实属错判冤判。
        以上听证的事实、证据共同显示:张雍不构成犯罪。完全无罪的事实、证据摆在了仪陇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桌上,依据处理冤案错案的条条法律规定,应当即时纠正,没有拖延纠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案2021年7月30日听证,到现在,历时已八月,几次亲自到县法院找包案负责人冯明,很难找到,电话多次打不通。该院告诉:冯明法官已调复兴法庭,但本案仍由冯法官负责,包案人未变更,并且冯法官本人在听证结束时,当面告诉申诉人“有事直接向他联系”。
        随后,冯法官告诉申诉人,他写了书面听证《报告》,呈报给了本法院,又转给了本院立案庭魏丽庭长。申诉人三次亲自找到魏丽庭长,她三次都声称:她已上报到了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反问“岂不是越级上报”?魏未作出解答,一拖,已八月月过去了。到底是不是需要申报到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有魏庭长才明白,到底报没有报,也只有她魏庭长才明白,在她那里,是一个司法中间环节,案件流程在她那里,案件责任在她那里,如何捏拿摆布哽塞,都是她的权力。
        在這个司法环节中,到底是仪陇县法院立庭出了法律故障?还是上级法院出了法律故障?现在,当事人不得而知,是法院、法官都在兢兢业业依法办案?还是左顾右盼有别的司法道道?对申诉人敷衍搪塞,尚不得而知。
依法,国家对纠正冤假错案早有明确规定,在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态度坚决,旗帜鲜明态地向全国人民承诺:坚决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规定,向全国人民承诺发现一起,及时纠正一起。什么是“及时”,就是“立即”、“马上”,绝不敷衍,绝不拖延,坚决纠正,根本没有设置时限障碍和程序障碍,绝对不存在像仪陇县法院立案庭长魏丽所说的“对刑事申诉案没有明确的程序时限规定”,也就是说,冤假错案真正摆在了法院的桌面上,态度马上晴转阴,比川戏中的变脸术还快,找出无限期拖延、敷衍、推诿的种种理由,或者把法律程序与信访程序二者混淆起来,故意把法律程序说成信访程序,因此,请求追查在这个司法过程中,到底是谁在延误案件?捂压冤案?如果故意为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与制造冤案者同责!请求依法对“雍雍涉嫌强奸案”进入审理程序,及时纠正,宣告当事人张雍完全无罪,彰显《宪法》的公正,彰显南充市人民法院、仪陇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保护人权。

    四川省仪县马安镇人民南路59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电话:13228257938     
        2022年3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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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提出,要健全及时审查、有效查错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和程序,畅通刑事冤错案件发现渠道。要畅通执行程序发现错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机制,建立公开、高效、平等的申诉审查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22-3-2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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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召开政法工作会议,强调“依法平反重大冤假错案,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各类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应有惩罚。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改革。

发表于 2022-3-2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法官权利大于法,厉害

 楼主| 发表于 2022-3-24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22-3-25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发表于 2022-3-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支持依法维权 、依法纠错!
典韦(匿名发布)
典韦(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2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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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正确处理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的关系。”2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谈及冤假错案,称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对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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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3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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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6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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