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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教科书式操作!医生帮员工泡病假,公司如何合法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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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2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践中,可能存在个别员工泡病假的现象。不过,公司一旦查实,属于医院、医生刻意造假,变造病假条的情况,那么员工休病假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在客观上即可构成旷工行为。为此,员工可能涉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旷工.jpg
20088,陈某入职饭店担任服务员,双方先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到期后转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甲方(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违纪处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为合同附件,乙方确认上述附件已阅读并知悉全部内容,并愿意认真履行和严格遵守。《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载明“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包括连续三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也载明“请病假人员不能提供假条,或开具假病假条及有意隐瞒实情而不上班的,其离岗天数按旷工计算;连续三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201715日、13日、20以及同年23日,陈某先后向饭店提交了医院病假诊断证明书(开具人为郭某),上述假条载明的病假时间分别为8天、8天、13天、13天。
对此假条的真实性,饭店曾前往医院进行过多次核实,医院以及郭某也就饭店的核实做出说明,大概意思是:陈某在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休假8天,但由于医院规定超过3天不予盖章,所以郭某为了方便修改,开具3盖章之后,再将3”涂改为“8”“13”,与陈某本人无关。据此,饭店认为即使陈某没有直接实施变造假条的行为,但其明知是通过违反医院审批规定,采用先盖章后修改而取得的变造假条的情况下,仍向公司提交,以骗取病休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并构成旷工。
2017224日,饭店召开行政办公会,认定陈某提交变造的病假条,构成连续旷工超过3天,决定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2017227,饭店工会作出《关于陈某旷工违纪处理意见的批复》,同意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日,饭店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陈某当面送达,陈某拒收。后饭店又采用邮寄的方式向陈某送达,仍被拒收。2017329日,饭店在×报纸上发布与陈某227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陈某不服,认为既不是本人实施的修改病假条的行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变造假条,也没有主观上骗取病休的恶意,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饭店支付20173月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事后做出裁决书,裁决饭店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饭店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庭审中,对劳动合同的约定、附件规定的内容以及公示公告的真实性,陈某不持异议。
另查明,201715日、13日、20以及同年23日,陈某先后向饭店提交了医院病假诊断证明书(开具人为郭某),上述假条载明的病假时间分别为8天、8天、13天、13天。对此假条的真实性,饭店曾前往医院进行过多次核实,医院以及郭某也就饭店的核实分别做出过如下说明:1.医院29日说明“陈某就诊于我院中医骨外科郭某大夫,诊断慢性胃炎,通过针灸治疗。郭某大夫分别于15日、113日、120日开具的假条均为3天,特此说明。”2.医院213日说明“陈某就诊于我院中医骨外科郭某大夫,诊断慢性胃炎,通过针灸治疗。郭某大夫分别于23日开具的假条为3天,特此说明。”3.郭某215日说明“15日患者陈某在我科就诊,因病情需要休假8天,但由于医院规定超过3天不予盖章,所以我为了方便修改,开具3天,我告诉陈某,盖章后把假条拿给我,我无视院方规定,为了避免医院发现,才盖章后修改,与陈某无关。以上四张假条同上一样。”(院方盖章确认属实)。4.医院322日说明“2017215日,饭店工作人员饶某、李某到我院调查其员工陈某的病假条涂改事宜。我院郭某医生是为陈某开具病假条的医生,参与了调查。郭医生在调查中写了书面说明,承认其本人在为陈某开具病假条时,违反我院规定,在病假条盖章后又进行了修改,与患者陈某无关。5.郭某323日说明“本人郭某20171月时在医院担任医生。2017215日,本人在医院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证明患者陈某20171月期间所开具了四张病假条,每张病假条在经医院盖章后,都由本人进行了改动,与患者陈某无关。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忠实、守信、全面地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怂恿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多开病休期限,盖章后将假条交予他人修改,并在明知变造的情况下仍向饭店提交以骗取病休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饭店的规章制度,构成旷工超过3天,情节严重。饭店以此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属合法解除,不负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据此,法院对饭店要求不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陈某关于自己并未直接实施变造行为,且因主观认知不够、不具恶意的抗辩意见,没有依据,亦不具免除其承担法律后果的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案里案外】
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陈某在客观上确实存在向用人单位提交变造后的病假条的行为,其在无真实医嘱病假条的情况下休病假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亦在客观上构成旷工行为,在此情形下,饭店经报工会程序后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当面签收、邮寄送达、报刊公告等方式告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以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在客观上确实存在向用人单位提交变造后的病假条行为,其在无真实医嘱病假条的情况下,休病假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客观上构成旷工行为。在此情形下,公司报工会按相关程序,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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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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