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纪委监委:
经查,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局长周立伟等人在2021年7月1日后对抗中央、省“放管服”政策“诊所执业登记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暗箱操作以行政许可方式(未在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微信公众号官网上公示办理过程和结果)违规办了数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没有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据2021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全国版清单》第75项)、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川府发〔2021〕9号“序 号 省级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四川事 项名称 许可证 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及 主要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 审批 审批 改为 备案 实行 告知 承诺 优化 审批 服务 75 省卫生健康委 诊所执 业登记 医疗机 构执业 登记(人 体器官 移植除 外) 医疗机 构执业 许可证 《医疗 机构管 理 条 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健康部门 √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 可准入管理,改为备 案管理。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 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 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 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 息系统。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 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 处理。4.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 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 强化信用约束。5.向社会公开诊 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 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办理诊所执业登记备案,请相关部门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干扰和阻碍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退出本地市场,不得限制企业自由迁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追究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局长周立伟等人破坏营商环境的法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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