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广大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驾驶员: 近年来,我县城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数量的急剧增加,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压力。一些车主乱停乱放影响行人通行,挤占汽车停车位影响市容市貌,市民意见很大。为营造清爽、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特作如下通告: 1、抚琴大道至燕山大道路段两侧不再设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点。 2、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统一做到车头向外,有序停放、顺向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3、车辆尽可能与其他车辆并拢停放,减少空间占用。 4、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的遮阳伞和雨篷自行拆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5、禁止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以及加装有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在道路上通行。 6、电动二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道行驶,对无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7、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及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经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8、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不得占用汽车停车位停放。 9、对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加装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属于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处500元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属于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对电动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 即日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开展专项整治,对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不在点位停放、不按规定顺向停放、占用汽车停车位停放的车辆,将一律拖移,2022年4月6日起将对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的遮阳伞和雨篷强制拆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的、暴力阻碍执法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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