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323|评论: 20

痛骂无知“知识界”:导演与女演员之“性爱”乃赤裸裸的强奸而绝非所谓性交易!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4-2-9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痛骂无知“知识界”:导演与女演员之“性爱”
乃赤裸裸的强奸而绝非所谓性交易
在女演员张钰置“贞洁”于度外而以自身之屈辱岁月痛揭演艺界令人发指的“淫窟”黑幕后,今日之评论界居然波澜不惊而远远弗如以身体写作的木子美们所勾起的国人的万般“性趣”,此一方面充分暴露世人近乎变态的“窥淫癖”(木子美们可谓“一丝不挂,声情并茂”,张钰则“羞羞答答,春光紧锁”),同时亦与人们普遍认为导演与女演员之间乃“狗咬狗”的性交易而不屑一顾大有干系。
只是在媒体似不善罢甘休的连篇追踪报道下,愚顽渐茅塞顿开、大梦初醒而深感负有助孱弱、孤独、无援的张钰们一“笔”之力的不容旁贷的道德责任――大多数演员正是因为读书无力而被迫吃“青春饭”以致跌入演艺界此一“淫窟”!
演艺界之“乱”诚可谓公开的秘密,以“后宫佳丽三千”来形容导演魔掌中羔羊与俎上鱼肉般的女演员们似不过分。今天,勇敢的张钰以圈内人的身份第一个站出来撕开这一罪恶的“皇帝的新装”,让我们目睹一个个阳具喷着淫水的“皇帝导演”,而“思想界”的空前沉默只能意味其集体痴呆与为虎作伥、兔死狐悲!
以女演员向导演“贡奉”性器官作为近乎每部影视剧之“片头曲”,是诚周瑜打黄盖式的“性交易”邪?
非也!盖因性交易乃以金钱购买性行为之谓也,而导演“强暴”女演员则鲜有金钱交易发生且双方永不会以此为目的所在也。殊不知,“性交易”成立之前提即导演仅以演戏作为“报酬”而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钱财,女演员则甘心白白充当其玩物,而这对以演艺谋生者来说显然极端荒谬而无从想象。
对于演艺界而言,其所能“出卖”者唯气质、容貌、才华、知识等,其体现则为片酬、利润、工资、版权等应得之正当收入而远非“卖淫所得”,故而性全然与演艺行为无涉而绝不在交易之列――演员主要在于演技而与床上功夫何干???!!!
不证自明的是,纵然一个人梦想成为演员,然其绝不情愿为此而牺牲人之尊严(除非性功能亢进之女“病人”等),而仅仅迫于成百上千人追逐唯一机会之残酷现实而“主动选择”美人计。由是观之,女演员“献身”在本质上完全属于几无从抗拒(自动丧失反抗意志)之被迫而绝非恋爱中之两情相悦、情难自禁与半推半就,导演们则往往以“谁上床,谁上戏”无形地变相要挟女演员而令拍摄地沦为其放肆其淫威与兽欲之“行宫”。
因而显见不争的是,“性器官演员”几全然违背女方意愿而纯属赤裸裸之“集体强奸”行径,其与性交易实风马牛不相及!
鉴于比比皆是的“色狼导演”对于女性之疯狂摧残,最高司法机关应当立即以司法解释之方式将其列为强奸罪而严厉打击之。可规定自招募演员至剧目公映此一导演对于女演员命运握有生杀大权的期间,二者发生之任何性行为皆必须且只能视为强奸――倘其有真爱,就让它在亿万观众之注目下与剧目一同“上演”吧,否则贪图几秒钟的快感而女方一旦出示物证则难免沦为铁窗中之“花囚犯”。事实上,非但“色狼导演”罪不可赦,一切藉手中职权而享用女性性器官者皆一丘之貉――对握有哪怕丝毫权力者亦须从严要求而实行“有罪推定”,只要证据表明性行为发生于“有求于你”的权力对于女方尚有约束力的期间,则统统以强奸罪(包括未逐)论处。
由于性行为之隐秘性及取证之特殊性与艰难性,对于“职权强奸”之证据要求宜从宽,即证据不必合法而只要真实且未对当事人之身体、财产与自由构成明显侵害即可,甚而须赋予公证、司法等相关随时对相关物证进行证明与保存之义务。尤为关键者乃在于须由男方承担“无性行为”之举证责任,以弱化女方身为弱者之被动地位而平衡双方之诉讼力量,如是方可望实现司法公正。
正是由于人们普遍视与导演“性爱”乃女演员“入场式”此一天大的谬误而将其合法化,方使得禽兽弗如之导演们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地蹂躏如花似玉、柔弱无助之成百上千的少女们,其既无嫖娼之虞而又“一毛不拔”,此天理何在?!而强奸罪固不足以灭绝之,然必将令其终日“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而心灵倍受折磨且不敢为非作歹。
愿有志成为女演员者以聪明的莱温斯基为师而精心留下导演们罪恶的精子,愿不惜“以身殉职”者勇敢地生下导演们播下的孽种而“蚕食”尽其横财并让其在牢狱中度过余生!
敢以拙文藐视陈兴良“教授”之流!
乞吾师贺卫方批阅之。
郭金昌04.2.8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04-2-9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女演员向导演“贡奉”性器官作为近乎每部影视剧之“片头曲”,是诚周瑜打黄盖式的“性交易”之事由来已久,可以说是演艺界不成文的“规矩”,可悲啊.........

 楼主| 发表于 2004-2-9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乞好事者请张钰们来此“献身说法”!!!
  “老导演强奸女演员不成立”???扪心自问:老导演之“交易物”为何?!女演员敢拒绝否?——倘良心与大脑尚未遭狗吃的话!!!强奸对象岂有种姓之别此理哉???!!!
  “卖淫不是性交易”者纯属对吾师贺卫方之污辱!!!。

发表于 2004-2-10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艺界,早就臭不可闻,那些被捧红的"明星",知识贫乏,人格低下,已经到了让人无法容忍的地步.

 楼主| 发表于 2004-2-10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流:为虎作伥、兔死狐悲、幸灾乐祸、丧失人性!!!!!!!!!!!!!!!
友人梦归虚无义愤填膺、血泪控诉:  
   定黄建中个强奸罪,狗日的贱人表面上道貌岸然,脱掉裤子一肚子下流。美其名曰:艺术家、黄老师,真想操你X。
  娱乐圈在中国属于文化界,如此赤裸裸的无耻甚过广州街头的婊子,何来文化之有,皇阿玛可以卖身签售,范氏可以舍身成星,央视有拉皮条的马仔,世上还有母女上阵的淫窝,我TMD狂吐。圈内人士避退三舍,甚至公然袒护,不知正义何在,道义何存。如非张钰苦等未果撕破脸,还想欺瞒我辈至几时。
   中华民族乐得称道5000年悠扬历史,却无视今日的卑贱,反差之大,屈辱之深,我辈痛心。有500只农家鸡在猪海供猪挑选,有更多的天之骄子在大都市等待宠幸。
   FUCK ,TMD统统枪毙。此等国贼不除,中国永出踏上云颠之日。
  再骂一句:中国人你TMD太叫我失望了 告北大法学院全体师生:深入学习是文并每人写心得体会!!

发表于 2004-2-11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了老百姓就叫卖淫嫖娼了。

 楼主| 发表于 2004-2-1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极其可悲的受害者张钰们之冷漠与无端斥责彻底暴露大多数人皆“强奸犯”并严正宣告中国法学之耻辱与寿终正寝!

发表于 2004-2-11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二人都不是好鸟,非宰与割的简单关系,纯属演艺界的“盗”与“寇”的内部矛盾,设若那张女能弄一两个小角儿演演,恐此时张黄二人仍在床上寻欢,悲只悲当今演艺界“脏”、“黄”横流。

 楼主| 发表于 2004-2-12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行为。
  我想在这里谈论一下强制手段和其他手段。
  我认为这里牵涉到的是精神强制,所谓精神性强制是指行为人采威胁、逼迫等手段,对被害人的精神实行控制,如以欺压、伤害震慑;以揭露隐私恫吓;以断绝生活供给、不予涨工资等要挟,这是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又一种比较常见的客观表现形式。这种强制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出现,它却必然表现出刑法第236格规定的“胁迫”这一共性,这里所说的胁迫,就是指行为采取各种威胁的方式,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心理上的无形压力和自由意志的抑制,使其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况而被迫就范。这种直接指向被害人精神领域的强制手段,在客观表现上虽与人身性强制手段迥然不同。但它实际上与人身性强制是“殊途同归”,可谓“异曲同工”。即行为人采取这种手段也完全可以将其性交行为强加于被害人,实现其奸淫目的。因此这种手段也较鲜明的反映出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本质特征。
  如果不通过出卖自己灵魂可以走向自己所希望到达的目的,我想没有人会仍然去出卖灵魂。
  当然,这其中牵涉的事情太多,不能一溉而论,但是我不相信这其中全是所谓的性交易而非强奸....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行为。
  我想在这里谈论一下强制手段和其他手段。
  我认为这里牵涉到的是精神强制,所谓精神性强制是指行为人采威胁、逼迫等手段,对被害人的精神实行控制,如以欺压、伤害震慑;以揭露隐私恫吓;以断绝生活供给、不予涨工资等要挟,这是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又一种比较常见的客观表现形式。这种强制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出现,它却必然表现出刑法第236格规定的“胁迫”这一共性,这里所说的胁迫,就是指行为采取各种威胁的方式,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心理上的无形压力和自由意志的抑制,使其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况而被迫就范。这种直接指向被害人精神领域的强制手段,在客观表现上虽与人身性强制手段迥然不同。但它实际上与人身性强制是“殊途同归”,可谓“异曲同工”。即行为人采取这种手段也完全可以将其性交行为强加于被害人,实现其奸淫目的。因此这种手段也较鲜明的反映出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本质特征。
  如果不通过出卖自己灵魂可以走向自己所希望到达的目的,我想没有人会仍然去出卖灵魂。
  当然,这其中牵涉的事情太多,不能一溉而论,但是我不相信这其中全是所谓的性交易而非强奸...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行为。
  我想在这里谈论一下强制手段和其他手段。
  我认为这里牵涉到的是精神强制,所谓精神性强制是指行为人采威胁、逼迫等手段,对被害人的精神实行控制,如以欺压、伤害震慑;以揭露隐私恫吓;以断绝生活供给、不予涨工资等要挟,这是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又一种比较常见的客观表现形式。这种强制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出现,它却必然表现出刑法第236格规定的“胁迫”这一共性,这里所说的胁迫,就是指行为采取各种威胁的方式,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心理上的无形压力和自由意志的抑制,使其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况而被迫就范。这种直接指向被害人精神领域的强制手段,在客观表现上虽与人身性强制手段迥然不同。但它实际上与人身性强制是“殊途同归”,可谓“异曲同工”。即行为人采取这种手段也完全可以将其性交行为强加于被害人,实现其奸淫目的。因此这种手段也较鲜明的反映出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本质特征。
  如果不通过出卖自己灵魂可以走向自己所希望到达的目的,我想没有人会仍然去出卖灵魂。
  当然,这其中牵涉的事情太多,不能一溉而论,但是我不相信这其中全是所谓的性交易而非强奸....
恶毒万倍也!!!!!!!!!!!!!!!!!!!!!!!!!!!!

发表于 2004-2-1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04-2-13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俟将性此一禽兽弗如之要挟作为“工作条件”之一,即自动构成强奸,此乃自然正义、女方、男方之女友与妻儿老小权益之必然要求,岂有“自由选择”此理邪??!!?!
“范BB是肯定不干净了”纯属颠倒黑白、伤口上撒盐而绝非仁者之语也!

发表于 2004-2-13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消灭演艺界明星,用虚拟明星来代替他们!消灭演艺界明星,用虚拟明星来代替他们!
zzz

发表于 2004-2-13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怎么都这么好,喜欢启封新人,明白一点点。

发表于 2004-2-14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珏可怜,想红慌了;黄导可怜,晚节不保;媒体可怜,终于捡到一个袁大头,整出发行量再说。

 楼主| 发表于 2004-2-1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说张鈺‘丧失廉耻’的说法感到可笑,难道说在那种‘潜规则’下默默地忍受、交易,才是没有‘丧失廉耻’的吗?事实上是我们已经丧失对是非判断的基本标准了。"!!!!!!!!!!!!!!!!!!!!!!!!!!!!!!!!!!!!!!!!!!!!!!!!!!!!!!!!!!!!!!!!!!!!!!!!!!!!!!!!!!!!!!!!!!!!!!!!!!!!!!!!!!!!!!!!!!!!!!!!!!!!!!!!!!!!!!!!!!!!!!!!!!!!!!!!!!!!!!!!!!!!!!!!!!!!!!!!!!!!!!!!!!!!!!!!!!!!!!!!!!!!!!!!!!!!!!!!!!!!!!!!!!!!!!!!!!!!!!!!!!!!!!!!!!!!!!!!!!!!!!!!!!!!!!!!!!!!!!!!!!!!!!!!!!!!!!!!!!!!!!!!!!!!!!!!!!!!!!!!!!!!!!!!!!!!!!!

 楼主| 发表于 2004-2-1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说张鈺‘丧失廉耻’的说法感到可笑,难道说在那种‘潜规则’下默默地忍受、交易,才是没有‘丧失廉耻’的吗?事实上是我们已经丧失对是非判断的基本标准了。"!!!!!!!!!!!!!!!!!!!!!!!!!!!!!!!!!!!!!!!!!!!!!!!!!!!!!!!!!!!!!!!!!!!!!!!!!!!!!!!!!!!!!!!!!!!!!!!!!!!!!!!!!!!!!!!!!!!!!!!!!!!!!!!!!!!!!!!!!!!!!!!!!!!!!!!!!!!!!!!!!!!!!!!!!!!!!!!!!!!!!!!!!!!!!!!!!!!!!!!!!!!!!!!!!!!!!!!!!!!!!!!!!!!!!!!!!!!!!!!!!!!!!!!!!!!!!!!!!!!!!!!!!!!!!!!!!!!!!!!!!!!!!!!!!!!!!!!!!!!!!!!!!!!!!!!!!!!!!!!!!!!!!!!!!!!!!!!!!!!!!!!!!!!!!!!!!!!!!!!!!!!!!!!!!

 楼主| 发表于 2004-2-15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暴力论”将远为恶毒的大巫“职权强奸”排除于强奸之外而使贵族们有恃无恐、肆意丧天害理却逍遥法外,它使强奸竟成为穷人之“专利”而难免有种族歧视之嫌,更彻底暴露其对违背妇女意志此一强奸之本质之令人发指之无知!岂能容忍如此谬误“继续发扬”邪????!!!


"我对说张鈺‘丧失廉耻’的说法感到可笑,难道说在那种‘潜规则’下默默地忍受、交易,才是没有‘丧失廉耻’的吗?事实上是我们已经丧失对是非判断的基本标准了。"!!!

发表于 2005-1-22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

发表于 2005-1-22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演艺圈,TMD什么东西!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