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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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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张碧华,女,四川省南部县人
被举报人:广安市公安广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下称经侦大队)及办案人员(下称办案人员)。
被举报人:曾维胜(执业律师),男,四川省广安区人。(下称曾维胜)
          举报事项及请求
    1、举报律师曾维胜勾连经侦大队违法办案。侦大队仅凭曾维胜个人举报所谓涉嫌诈骗的信件,办案人员在没有任何证据,更没有查证的情况下,跨省抓捕受害人张华(举报人前夫),并对其予以逮捕关押。律师曾维胜涉嫌故意诬告,并涉嫌虚假恶意诉讼,凭借律师精通法律的优势,勾连办案人员故意人为地制造冤假错案。
    2、经侦大队在已查明张华并无律师曾维胜指控张华涉嫌诈骗犯事实的情况下,仍采取刑拘、批捕措施。并以此要挟举报人缴纳20万元保证金,特别是在收取该保证金时,为了非法占用、侵呑此款,律师曾维胜与办案人密谋策划,故意将保证金写为“扣押清单”,为占用、侵呑此款埋下伏笔。作为办案人员,应该熟知“保证金”和“扣押清单”之间的基本概念。被举报人非法占有举报人保证金20万元,至今拒不退还,甚至还狡辩称该“保证金是脏款”特别严重的是,被举报人还胁迫张华向律师曾维胜出具20万元的书面债权凭证,又恶意提起了虚假民事诉讼,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
3被举报人违法办案,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举报人年实名举报其属下与律师曾维胜恶意串通、违法办理张华涉嫌诈骗一案、举报曾维胜涉嫌诬告、陷害、提起恶意虚假民事诉讼的犯罪事实,被举报人故意拖延,不予立案调查。
4举报公然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被举报人边学边犯,阳奉阴为,顶风作案。举报人借整顿司法队伍时去被举报人单位上访时,被举报人单位的领导虽热情接待了举报人,也承诺啟动再审程序,还全程录音录像,大屏幕显示,结果却采用欺骗手段让举报人息访,官官相护庇护下属违法人员蒙混过关。
5、请求对经侦大队办案人员与律师曾维胜恶意串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清除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并责令经侦大队立即向举报人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3515日,被举报人律师曾维胜以受害人身份,向经侦大队举报张华涉嫌诈骗其现金20万。经侦大队受理案件后,在既无任何证据、也调查的情况下,仅凭律师曾维胜的一封不实的举报信件,跨省远赴甘肃,将正在当地务工的张华抓捕归案。518日办理刑拘,在短短的五个工作日,被举报人于522将所谓涉嫌犯罪人张华批捕,为了一己私利,办案雷厉风行
523日,举报人被告知,可用20万元现金为张华办理取保候审。作为夫妻,举报人救人心切,遂四处筹借,并委托张华的弟弟张祥勇代为缴纳。张祥勇按要求将保证金20万元以现金方式送交至办案人员手中后,办案人员为其出具了扣押清单一份,口头告知待刑案审理终结后凭此清单办理退款事宜。528日,办案人员再次要求举报人提供人保。在张祥勇办妥担保手续后,张华获得取保候审。
由于办案人员的好意提醒,为免除牢狱之灾,举报人尽力满足律师曾维胜和办案人员各种要求,以此获得报案人律师曾维胜谅解书。包括张华违心为曾维胜出具了金额20万元的债权凭证,由此换得谅解书。该债权凭证,律师曾维胜通过虚假诉讼阴谋得逞,现正在申请执行,获得款项31万余元,加上20万元,本就20万元的合伙纠纷,现在由律师曾维胜通过虚假诉讼总金额达到了51万元左右
诈骗事实并不成立,被举报人把本属民事纠纷错误当成刑事案件办理,其目的是伙同律师曾维胜非法获取巨利案件结果是张华根本不存在曾维胜提告的所谓诈骗,而是因另案查明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获缓刑六个月(详见附件证据七)。
举报人旁听了刑案审理全过程。从庭审办案人员的对话中,举报人听出了案件办理存在的严重问题。此后,举报人就连续多年数次前往经侦大队要求启动调查办案中存在的违法事实,调查律师曾维胜故意诬陷张华的犯罪事实和要求退还保证金。但均被经侦大队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无果。
20203月,举报人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办理收回保证金事宜。经调查才知晓,经侦大队已于2013613日,私将保证金全部交与律师曾维胜。举报人对此非常愤怒,完全不认可经侦大队的相关说辞:
首先,经侦大队收取举报人20万元并非赃款。该款是张华刑拘期间,举报人通过四处举债筹借所得,由案外人张祥勇送交至办案人员手中,与张华无关。此可通过扣押清单所载明的时间、内容予以证实(详见附件证据三,持有人张祥勇)。办案人员故意把实交的保证金扣押清单来充当保证金收据,早就为共同占有此款埋下伏笔。当时救人出狱心切,举报人不知其奥妙不敢,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
其次,20万元不论是赃款还是保证金,经侦大队都无权在侦查阶段进行处置。其于2013613日转交律师曾维胜,正值张华取保候审期间,此严重违法违规,案外人因取保候审交纳的保证金被举报人根本无权另给涉嫌诬告人律师曾维胜(详见附件证据十)
第三,2013529日,张华与曾维胜对合伙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置和品,曾维胜的出资20万元已无争议(即谅解书所载已返还事实)。对曾维胜提出的其它无理要求,张华不得不另行为其出具20万元债权凭证,这20万元债权凭证是被举报人合谋以刑事案件胁迫张华违背真实意愿、在强势高圧下所为,純属无效。(书面约定2014120日前付清)。此事实可通过谅解书和协议书佐证(详见附件证据八、九)。
在双方已无到期债权需支付的前提下、在谅解书和协议书均未载明需用保证金(扣押款)进行抵扣的前提下、在未经举报人和张华委托的特别授权、在扣押清单(保证金)原件还在交款及案外人和举报人手里的情况下,被举报单位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下,在谅解书出具6天后,擅自将(保证金)20万交与诬告人律师曾维胜,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详见附件证据十)
第四,未经双方当事人许可,被举报人单位无权代为处置民事纠纷,事实证明,张华未涉嫌诈骗,律师曾维胜举报就涉嫌诬告,公安机关不应参与民事经济纠纷,更无权代为处置举报人和案外人的个人财产。
第五,举报人从20143月开始向被举报单位讨要保证金。但该单位隐瞒事实,拒不如实告知实情,并以各种理由推诿。此不仅让举报人承担了巨大的差旅费用和务工损失,还让举报人多承担资金利息101000元(详见附件证据十二)。
六、20206月起,举报人多次通过信访方式,向广安区、市公安局,区、市政法委和纪委,司法局等部门实名举报,希获支持和帮助,但举报人感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很浓,所以造成认识错误到处理结果错误,特别律师曾维胜与办案人关系很铁,并披着合法的外衣,致使多年诉请无果(详见附件十三)。
综上事实,举报人认为,广安区公安分经侦大队及办案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应当被追责!
一、无证无据对张华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实施跨省抓捕。在张华到案查清事实真相后,仍继续采取刑拘和批捕措施,系违法(详见附件七)。
二、办案人员在抓捕现场不问青红皂白,拒绝张华当场提出的与合伙人曾维胜进行电话对质的要求,系违法。
三、经侦大队同时要求举报人既提供财保,又提供人保,系违法(详见附件证据三、四)。
四,被举报单位未将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且在侦查阶段提前对其进行处置,属违法(详见附件证据三)。
五、被举报单位未经授权许可,代为处置民事纠纷,代为处置举报人的私人财产,属侵权,系违法。
六、被举报单位故意包庇、隐瞒属下办案人员和律师曾维胜互相勾连的违法犯罪事实,长期对举报人的举报诉求不予立案调查,不予回复,属违法。
七,在2021年政法系统整治期间,经侦大队弄虚作假,用欺骗手段让举报人息访,帮助属下违法乱纪人员蒙混过关,其公然对抗党中央整治司法机关的行为,属严重违规违纪。
被举报人曾维胜作为执业律师,其违法、犯罪事实更加明确,应对其立案侦查和惩处。
一、曾维胜编造虚假事实,与经侦大队不法人员沆瀣一气,共同制造冤假错案,应已涉嫌犯罪(附件证据七)。
二、以虚假事实从经侦大队骗出保证金20万元,属诈骗;伙同办案人员胁迫张华出具债权协议,涉案金额高达30万元以上。均已涉嫌犯罪(附件证据十、十一)。
三、其自述曾向办案人员行贿4万元,要求张华承担,此涉嫌行贿犯罪。
在广安市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事实调查期间,公安机关和法院办案人员在曾维胜陪同下,曾多次前往举报人南部县家里施压恐吓,甚至以拘留相要挟。相关办案人员的办案程序应已涉嫌违法。
综上,经侦大队违法办案人员与律师一开始就故意编织了诬陷张华的陷阱,这一恶劣的违法、违行为应当追责!知法犯法应当予以加重处罚!经侦大队无权处置举报人的私有财产!因其过错给举报人造成的损失,应足额返还并赔偿损失!律师曾维胜知法犯法,性质恶劣,犯罪事实明确,应当对其从重罚,以纯洁司法队伍!
举报人坚信,公道自在人心,正义终将战胜邪恶。事实胜于雄辩,因果报应早迟会彰显的。请相信,举报人誓死维权到底,直至上报于中央。举报人相信党和政府会查清事实真相,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对编织陷阱的律师和违法办案人员绳之以法

!
                        举报人:张碧华
                                2022 46



附件(证据)附后:
   一、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拘留通知书
   三、扣押清单
   四、取保候审保证书
   五、取保候审决定书
   六、释放证明书
   七、刑事判决书
   八、谅解书
   九、协议书
   十、收条
   十一、民事判决书(原告曾维胜)
   十二、民事判决书(原告李劲)
   十三、举报信邮寄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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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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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刺刺猫”,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知悉,已转相关部门核查处置。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广安区公安分局
                                                                                               2022年4月7日
满意(2)
不满意(2)
发表于 2022-4-2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刺刺猫”您好:
       经核查,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于2021年8月3日依法予以答复。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广安区公安分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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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4-7 16:11
发表于 2022-4-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4-7 16: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4-7 16: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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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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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19: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4-7 2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2-4-7 23: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4-8 08: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账款确实应该退还给受害人,相信公安办案是正确的,维护了受害人利益。你这属于无理取闹……

发表于 2022-4-8 09: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4-8 10: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4-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后续

发表于 2022-4-9 07: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4-10 16: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4-10 16: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4-10 16: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4-12 0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李rachel 发表于 2022-4-8 08:55
是账款确实应该退还给受害人,相信公安办案是正确的,维护了受害人利益。你这属于无理取闹……

是赃款的话却是应该退还,如果不是就不好说了
发表于 2022-4-12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哇,我大广安现在还有这种?期待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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