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国维权成功300例第131例- 王X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撤销检察院赔钱
笔者在《误丢一件衣、丢了两条命、外加两次刑、上京40次、赔偿26万》等帖文中,作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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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金,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15日,是安岳县城北乡离山村二组的农民。他为给父王必成、哥王开志的死亡申冤,被判刑两次,关押十五次,获判决书十四份,历时二十五年维权。2007年6月28日,是王开金第二十三次上北京告状。7月4号被安岳法院凡治平院长等人接回。 但当时没有赔偿分文。本人强烈要求,按国家赔偿法尽快赔偿,还死人活人一个公道。
事情的全部经过如下:
一、王必成死亡的经过情况:
1982年2月21日上午,王必成上街路过李裁缝铺。随后,李裁缝发现自己有一件价值三块钱的女士上装不见了,怀疑是王必成偷了,于是发生抓扯打斗纠纷。
同月22日上午,大队治保主任王兴礼在安岳县城上府街茶馆主持调解决定:由李裁缝赔偿王成医药费四元七角钱;退给王必成的棉衣一件,现金二十元,布票1丈2尺。但是,李裁缝拒绝给付。
同月24日上午,公社干部吴刚凡主持调解:由李裁缝给付王必成人民币6.7元,退还棉衣一件。当时没说退还现金和布票的事情。王开金不予同意。
同年3月16日上午,王开金、王开志找李裁缝给付父亲的药费,在嘛柳树哑口进行调解。由岳阳镇法庭的法官吕X主持调解无果,矛盾反而激化。
1982年6月29日下午,王必成从家里走到岳阳镇法庭,向吕X要情。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后,王必成从嘴里吐了一堆食物,昏倒在地。法官吕X未送往医院抢救。亲人到场后,法官要求亲属把清洁打整后才许弄走。因延误抢救时间,医生抢救无效,于6月30日7点半钟死于安岳县人民医院。
王必成死后,法院立即将其尸体送往火葬场火化。火化时间:1982年7月3日,付款单位是安岳县人民法院,付款时间是1982年8月13日,付款数额14.66元。火化登记表上,无死者名字,无骨灰处理等相关记录。死者地点一栏,只写了安岳县城北公社,无大队小队、无家属签字。
二、王开志死亡经过情况
1、1982年3月16日上午,王开志被李裁缝打伤。住院104天,用去药费69元。但是,法官却枉法判案,颠倒黑白。以安岳县人民法院(83)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为例:(1)王开志治疗“三型”肺结核、药费自付。(2)王开金、王开志拦路抢车是非法行为。(3)是王开志在抢车时,不慎落水。这三项判决结论与事实不相符合,与群众、干部的证词是完全相反的。
2、1983年3月30日,岳阳镇法庭在安岳县城北乡大礼堂公开审理王开金对父亲涉嫌“虐待罪”一案。因旁听群众强烈反对,呼叫声大,只得休庭。
3、1984年2月28日,在岳阳镇法庭以王开金妨障“公务罪”为由,宣布逮捕。
4、1984年3月13日下午,法官以王开志到内江、成都一带上访为由,把王开志从看守所押到岳阳镇法庭三楼上审讯,直到晚上10点多钟才放回家(见案卷)。第二天(14日)请了三人抬到县人民法院抢救治疗无效,于1984年3月15日凌晨30分死亡。后法院为了逃脱责任,串通医院做假病历(证据附后)。假病历显示,可是法院和医院出具的证明:1984年3月15日王开志因“三型”肺结核进入安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假病历与律师在火葬场取得的证据,两份证据自相矛盾,那有先入火葬场,后入人民医院治疗的道理?
王开志死亡后,被法院强行火化。火化时间为:1984年3月24日,付款单位:安岳县民政局。王开志骨灰无亲属签名。
2007年2月28日,由安岳县政法委组织专案小组公开“听证”。在听证会上,进行了录音录像,有群众、干部的证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显示,1984年3月13日下午,警官把王开志抓到岳阳镇法庭三楼上审讯后,第二天经安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2点半钟死于安岳县人民医院。依据法释[2007]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为此,王开金请求安岳县政法委、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赔偿。
在2008年奥运会前,政府将王开金送到资阳市信访人员学习班。期间,政府同意赔偿王必成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6万元,赔偿王开志骨灰遗失相关损失人民币2万元。
王开金对王开志死亡的赔偿不服,继续上访。
2009年3月8日,王开金在北京第N次上访时,被安岳公安人员抓回县看守所关押。关押10天后,于2009年3月18日,安岳县公安局发出拘留通知书字【2009】92号,以涉嫌敲诈勒索将王开金刑事拘留。
2009年4月24日,安岳县公安局发出逮捕通知书(字【2009】89号。通知书载明,王开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随后,县政府安排乡政府出面担保,对王开金取保候审。
王开金委托胡代国到检察院要求撤销所谓“敲诈勒索”逮捕决定书
2009年7月1日,检察院通知乡政府出面取保候审,释放了王开金。并制发了安岳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守看释字[2009]043号。
王开金出狱后,对胡代国说:“敲诈勒索”政府三千多元的真相。在那次截访过程中,政府共计花费3000多元。但是,该钱并没有经过自己的手,而是由截访人员开支,至于他们开支是否正当,自己不得而知,反正自己花费的钱很少很少。
胡代国与王开金去到检察院,胡对检察官说: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事实不清,请求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不予起诉;请求公安局撤销有关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件。
随后,安岳县公安局制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安公撤案字【2010】1号: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案因被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2010年 1月 27日,王开金委托胡代国申请检察院国家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19条、2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申请赔偿被羁押和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人身自由权费用、被干警506、725号毒打致伤肉体、打掉座牙一颗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车旅费、误工费等费用二万元、请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费8万元。
2010年4月 28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刑事赔偿字【2010】1号赔偿决定书,同意按照2010年的标准由国家赔偿王开金被羁押106天的人身自由权赔偿费。驳回了王开金的其它请求。
随后,王开金委托胡代国先后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接着,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照样维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只赔偿王开金被羁押的人身自由权费用13295.58元=125.43元X10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