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江油法院女法官冯艳涉嫌收受当事人的贿赂
冯艳法官所判案件有一大连所有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错误、两大重大违法
江油市纪委:
实名举报人:周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花园路南段334号3栋3单元612室,身份证号码510721196311299431,联系电话17721964841。一、冯艳法官在所判案中有一大连所有普通老百姓都不会犯的错,如果说冯艳法官犯这种低级错误而又没有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可能性只有一种,那就是冯艳法官是一名弱智人士,甚至这种低级错误弱智都不一定会犯,因此,实名举报人有理由相信冯艳法官在本案的审判中有涉嫌收受当事人贿赂的嫌疑,事实与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本金变少了,利息也应随之变少,而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本金是661899.42元,利率是本金的1.5倍,利息是992849.13元,经审理后查证的本金是461899.42元,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利息应是692849.13元,这是一个任何人都会算的账,可冯艳法官却不会、竟判决利息不变。证据见图一、图二。
图一
图二
二、冯艳法官在所判案中有两大重大违法,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大重大违法:冯艳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规定,对我方在庭审后提交的用于反驳的新证据不再次组织证据交换。证据见图三、图四、图五。
图四
图五
第二大重大违法:冯艳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对我方提出的《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不置可否,目的很简单,简易程序是她一个法官说了算,普通程序则要三个法官说了才能算。证据见图六、图七、图八。 实名举报人恳请江油市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我将在最大程度上配合你们的调查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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