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江油法院依法启动对法官冯艳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由冯艳法官一人独判的(2022)川0781民初149号案有一大明显错误、两大故意违法
江油市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25.“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案件当事人请求江油法院依法启动对法官冯艳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大明显错误: 众所周知,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本金变少了,利息也应随之变少,而在本案中,起诉本金是661899.42元,利率是本金的1.5倍,利息是992849.13元,经审理后查明的本金是461899.42元,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利息应是692849.13元,这是一个任何人都会算的账,可冯艳法官却竟敢判决利息不变。证据见图一、图二。 二、两大故意违法: 第一大故意违法:冯艳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规定,对我方在庭审后提交的用于反驳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的新证据不依法再次组织证据交换。证据见图三、图四、图五。 第二大故意违法:冯艳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对我方提出的《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不予理睬(注:简易程序由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则要由三人组成合议庭才能审理)。证据见图六、图七、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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