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具有亲历性特点,其成就的条件在于学员是否接受并配合教育培训服务,需要学员的配合才能完成,学员在合同履行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参加培训、不配合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 2020年2月9日,韩某艺与某教育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王某超通过微信咨询考研培训课程情况。经咨询后,韩某艺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3月9日向某教育咨询服务部支付培训服务费10000元、39998元,共计49998元,购买课程类型为“法硕金钻班”。辅导时间为从报名起至录取结束;考研课程共计53天。韩某艺认为某教育咨询服务部开设的课程与其承诺不符,故仅上了三天课,未继续上课。 韩某艺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韩某艺与某教育咨询服务部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某教育咨询服务部退还培训费49998元。 【按例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是否应当退还培训费。 韩某艺报名参加某教育咨询服务部举办的文金考研金钻班,并支付相关培训费共计49998元,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亲历性特点,其成就的条件在于学员是否接受并配合其教育培训服务,鉴于教育培训服务需要韩某艺的配合才能完成,韩某艺在合同履行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参加培训、不配合履行定情况下,法院认定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某教育咨询服务部应将韩某艺未参加课程的培训费予以退还。本案中,案涉考研课程共计53天,韩某艺仅参加3天培训,故本院依据上课比例计算退费数额为:49998元÷53天×(53天-3天)=4716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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