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我局草拟了《广安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曾晶,17366914851,1142092920@qq.com
附件:广安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
广安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管理办法,调整并公布首次筹备经费标准。
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划拨、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新建物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手续时,应当查验首次筹备经费缴存情况。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但尚未竣工交付的物业服务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查验首次筹备经费缴存情况。
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缴存首次筹备经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存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服务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筹备工作时限、楼栋数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建设单位交存的首次筹备经费缴纳标准。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可按地块总建筑面积一次性缴存首次筹备经费。
第六条 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筹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首次筹备经费存储产生的利息应当计入物业服务区域的首次筹备经费。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制定经费预算报告。经费预算报告应当经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预支经费,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期间预支经费不足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适时核实划拨经费。
第十条 业主大会选举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筹备组应当将经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同意的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和经费开支明细等资料,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公告期间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处理。无异议后由首次筹备经费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一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大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筹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及协调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销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销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缴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建设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 未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或服务业主的其他需要。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剩余筹备经费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缴。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纳入财政审计监督,按照物业服务区域每年公布首次筹备经费结存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手续的物业服务区域首次筹备经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