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大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旭东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蒋旭东在担任遂宁市**中心副主任、工会主席、计划财务科科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资金拨付、项目采购等方面为李某某等4人谋取利益,先后14次收受李某某、刘某某等4人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37.42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蒋旭东先后六次收受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股东李**所送现金共计15.9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10年1月的一天,为了和蒋旭东拉近关系,感谢蒋旭东在遂宁市**中心与**科技公司的采购业务往来中及时审批签字,没有拖延为难,并希望蒋旭东继续关照,李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附近送给蒋旭东现金2万元。
2.2011年1月的一天,为了继续和蒋旭东拉近关系,感谢蒋旭东的支持和关照,并希望蒋旭东继续关照,李某某在蒋旭东办公室送给蒋旭东现金2万元。
3.2012年1月的一天,为了继续和蒋旭东拉近关系,感谢长期以来对**科技公司采购业务往来中的支持和关照,并希望蒋旭东继续关照,李某某在蒋旭东办公室送给蒋旭东现金0.4万元。
4.2014年2月,为了感谢蒋旭东长期的支持和关照,并希望蒋旭东继续关照,李某某在蒋旭东办公室送给蒋旭东现金0.5万元。
5.2015年1月的一天,为了继续和蒋旭东拉近关系,感谢蒋旭东在**科技公司向市**中心出售全自动病毒载量检测系统等项目过程中,及时签字审批设备款拨付,并希望蒋旭东继续关照,李某某在蒋旭东办公室送给蒋旭东现金5万元。
6.2017年2月的一天,为了继续和蒋旭东拉近关系,感谢蒋旭东长期以来在**科技公司向市**中心出售耗材、试剂、设备过程中及时审批签字,并希望蒋旭东继续关照,李瑞林在遂宁市西山路“如家”餐馆附近送给蒋旭东现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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