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时不时会听到消息,某楼盘因拖欠工程款被法院依法查封,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那么,在购房人已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作为购房人是否享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呢?奉上一则最高院判例,敬请查收! 2015年1月13日,孔某与A公司签订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A公司位于H市ZY广场第8单元20层20071号、20072号、20076号、20077号、20086号、20087号房屋出售给孔某。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款;商品房用途为:商业;…… B公司与A公司、杨某、赵某、C公司合同纠纷一案,B公司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并于同年1月20日对A公司名下位于H市ZY广场ABCD楼的相关房产办理了财产保全,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 在审理期间,B公司因案涉查封财产即将到期,提出继续查封(保全)申请,请求继续查封A公司名下位于H市ZY广场ABCD楼的相关房产,由B公司的母公司以担保函形式为该财产提供担保。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 孔某针对B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提出保全异议复议申请,法院驳回了孔某的异议请求。孔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或影响其合法权利,而提起的排除对该标的物执行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孔某作为执行案外人以其对案涉被查封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停止相关诉讼保全查封和执行行为,故孔某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更多内容阅读点击链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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