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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未抚养子女一方加入外国国籍,能否判决其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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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2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1010日,金某某与张某甲在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乙(2007114日出生)。200973日,金某某加入大韩民国国籍,并于2011117日注销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口。
2013,金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张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不准予金某某与张某甲离婚。20139月开始,金某某与张某甲分居生活,婚生子由张某甲抚养。金某某在韩国从事导游工作,并无固定收入,张某甲在中国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201510月,金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金某某抚养。
张某甲答辩称:同意与金某某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金某某以每个月15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生子应由谁抚养?张某甲主张的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详情点击链接阅读!
抚养费.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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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22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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