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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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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58,万某进入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521日至20205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416.67元。
2020219日,公司向万某发出对话邀请,并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万某,并要求万某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万某于当日下午1452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
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万某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万某遂签署。
2020220日下午,万某向公司申请2020224日至202034日休婚假。
2020310日,万某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次日,万某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313日,公司邮件回复万某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320日解除。
2020323日,公司向万某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万某拒收。
2020414日,万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20203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对万某请求不予支持。
万某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
万某表示,其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有效,该协议将原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变更为至2020320日,现协议签订后,约定的解除期限未到,万某怀孕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45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故公司应当与万某恢复劳动关系。
对此,法院会怎么判呢?点击链接阅读!
协商一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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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2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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