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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冯元帅

“被告”、“案外人”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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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 07: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1 20: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自己,为正义发声是这今时代最高贵的品质!

 楼主| 发表于 2022-5-2 05: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自己,为正义发声是当今时代最高贵的品质!
四川三级法院傲慢!全民为其买单!

 楼主| 发表于 2022-5-3 0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5日,中院法官将就本案判决释明!法官是真蠢还是真坏?

 楼主| 发表于 2022-5-4 07: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查阅二审案卷,锦旗哥发现成都十优律师和四川三级法官之智商有明显问题,故发文替她们惭愧!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载明系周XX开口向其借款,任XX仅提供卡号给周XX并代为收款,任XX并不认识原告。在此情形下,成都市某位十优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发表了意见,其认为原告给任XX的卡号转款的凭证上载明了借款。故任XX就应当认同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否则,任XX就应当要求实际借款人周XX(在原告起诉前)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
       请问十优律师,你是否知道借贷合意是指在明确借款理由的情况下,双方基于借款金额、期间、利息等达成的一致意见?
       请问十优律师,你是否知道,仅凭转款不能认定达成了借贷合意?
       请问十优律师,你凭什么理由要求任XX在原告起诉前让实际借款人周XX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你凭什么还限定了时间要求必须是起诉前?起诉中或者起诉后,你凭什么认为不可以?
       最重要的是,谁向原告开口并提供卡号借钱谁就是借款人,原告不懂你作为十优律师也不懂?你作为法律人且是十优律师,你强加任XX义务(督促原告与实际借款人周XX达成借款协议)有何法律依据???
      不曾想,成都市十优青年律师的意见竟然被四川三级法官全盘吸收采纳,律师法官如此智商,非蠢即坏,不管什么原因,我都替尔等汗颜!

 楼主| 发表于 2022-5-4 12: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坏!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08: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成都中院法官判后释明!
且看锦旗哥一剑封喉!
锦旗哥期待承办法官主动向院长说明错判情况从而启动再审!期待承办法官认错纠错,为自己加分!!!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18: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对客观证据的理解错误绝不是当事人就能给带偏的!!![捂脸][捂脸][捂脸]除非,该证据不客观![捂脸][捂脸][捂脸]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因原告不认识任XX(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双方又非亲非故,缺乏基本信任,在并无中间人担保或者介绍的情况下,不可能借六万巨款给任XX而不谈利息。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办法官说,本案之所以判决任XX承担还款责任并非否定案外人的借款人身份,本案重要的是借款用于案外人与任XX的合伙生意。一审判决书的判决理由,作为二审法官,我个人理解一审法院可能认定任XX与案外人系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是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找两人承担还款责任,也可以只找一个人。如果任XX承担还款后,发现不应由你承担,你可以按照你们内部的约定,要求案外人承担他应当承担的部分。

请问,1、一审法院可能认定任XX与案外人系共同借款人,可能认定!可能认定!可能认定!一审法院基于“可能认定”就可以出具这样的判决吗?
          2、在案证据显示,任XX提供卡号代为收案外人借款有符合情理的相应背景,这也是铁的事实,任XX提供的银行流水充分显示,在与案外人的合伙生意中,任XX从头到尾没有资金问题,案外人单独借款虽用于合伙生意,但该借款仅系案外人基于生意的单方出资,不能视为共同借款。两级法院凭什么认定两人共同借款?
          3、原告起诉的目的系收回借款,在案外人承认向原告老公借款、人民法院又不否认案外人系借款人身份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多个被告等于多份还款保障,在当事人要求追加案外人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不作处理,相反要求任XX承担还款责任后,向案外人另行主张,锦旗哥的个人观点是,这是人为的在增加当事人讼累,这不是蠢!而是坏!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对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     理由是,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项规定,该案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关键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基于哪种观点,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均应追加案外人为被告,因为人民法院并未否认案外人是借款人这一身份。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应当追加为被告,这应当没有悬念!应当追加而不追加,唯一可以给出的解释就是,这不是蠢,而是坏!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不管基于何种原因,人民法院均应追加案外人这被告,因为本案属于借贷纠纷,而人民法院并不否认案外人系借款人这一身份且认定案外人系共同借款人,故追加案外人作为被告参与借贷案件审理,天经地义!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成都中院陶妍宇法官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当事人判后释明,5月5日的释明用时近四小时,全程文明理性,陶法官在庭上两次身体出现不适状况,能充分感受到作为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不易。唯一不足是锦旗哥有时控制不住情绪,略显激动导致有时声音分贝过高。释明完毕后,陶妍宇法官要求锦旗哥提交书面保证,保证不将释明笔录上传,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锦旗哥不上传笔录并非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既然答应不上传咱就不上传呗!但这应当不影响锦旗哥通过麻辣社区继续发声!因为为正义发声,是当今时代最高贵的品质!
锦旗哥坚持认为,为此案发声,唯一目的是帮助法官认识错误、纠正错误、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并期待由此获得法院系统精神物质奖励!
锦旗哥认为,释明笔录系法官依法履职生成的文件,不具有国家机密属性。人民法院应该主动上传以证明锦旗哥对案件的认知存在偏差。怕锦旗哥上传其实质是害怕社会监督!这是没有底气的表现!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认为本案判决存在证据采信非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重大错误,而上述错误并非常人能够理解,锦旗哥有理由怀疑承办法官存在重大违法问题,故而在未掌握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建议青羊区人民法院邱克亚、成都中院陶妍宇、四川高院冉晓玲、杨宁、李永晴等法官排队去纪检监察机关自首。是否前去自首是上述法官的权利,锦旗哥认为,如果上述法官确实存在违法违规,前去自首是不二选择!
锦旗哥声明,自己与上述法官无怨无仇!为正义发声,系对事不对人,锦旗哥坚持认为发声的目的是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目的是获得法院系统的精神物质奖励!
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理解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14: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21: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5日参与本案判后释明,听到法官最有价值的一句话是,如果锦旗哥参与二审庭审,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这是法官对锦旗哥的认可!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09: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5: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9: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锦旗哥的诉讼目标是,三个向省高院申诉被驳回的民事案件启动再审!行诉案件赢十个(包括复议胜诉)!立此存照!
促进法治进步!锦祺哥真的是活雷锋!
锦旗哥百岁!百岁!!百百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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