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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案外人”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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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4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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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可以蠢,不能坏,锦旗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为推动法治进步,特将四川三级法院法官欺负当事人之枉法裁判恶行给予曝光!
      建议青羊区人民法院邱克亚、成都中院陶妍宇、四川高院冉晓玲、杨宁、李永晴等法官排队去纪检监察机关自首!
    涉及案号:(2021)川0105民初10585号、(2021)川01民终20929号、(2022)川民申1446号案。

      任XX就王XX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为三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05民初10585号、(2021)川01民终20929号、(2022)川民申1446号案件裁判确有错误、均系枉法裁判,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之规定,请求院长启动发现纠错程序。
    任XX的理由如下:
1、重大事实未查明。
      本案中,原告主张任XX借款,到底是谁向其提供的任XX卡号,属于能够查清应当查清的重大事实且是解决案件争议的关键。然而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三级法院承办法官均回避了这个问题。
2、本案原告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以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起诉状中已经载明系案外人周XX(提供账户)开口向其借款,被告抗辩系提供账户代周XX收款(账户系周XX提供给原告)、且案外人XX也陈述其系开口借钱并提供账户原告、原告丈夫、任XX、周XX的陈述均相互印证。在此情况下,被告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因认为或者担心原告举证不能而无视最高法上述规定的要求。
3、任XX无义务帮助原告明知借款人,加重任XX举证责任非法。
      让人欲哭无泪的是,审判人员不依法要求原告就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继续举证,相反,就因为周XX向原告借款时提供的是任XX的卡号,法官就要求任XX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明知谁是借款人。原告的自认都不算明知,那狗屁证据才能证明原告明知?审判人员这是给任XX出了道比天还大、任XX永远也无法破解的难题。此举明显属于理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明显属于滥用职权,恶意、非法加重任XX举证责任。
4、任XX不可能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稍微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本案中周XX提供账户开口借钱(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周XX就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稍微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任XX因未直接开口借款(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不能认定任XX间接借款!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因原告不认识任XX(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双方又非亲非故,缺乏基本信任,不可能借六万巨款给任XX而不谈利息。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原告没有跟任XX就借款事项进行过磋商并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任XX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稍微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收款人不一定就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因任XX跟借款人周XX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能因周XX向原告借款时提供了任XX的卡号,就视任XX为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
     作为员额法官,怎么可能没有正常思维呢!何种原因能导致其不正常欺负当事人呢?这让人细思极恐,出离愤怒!
5、案款使用无法改变原告与周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人民法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任XX银行卡代收的钱款是周XX的借款,借款使用无法改变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周XX是借款人的事实。审判人员以钱款使用情况来锁定借款人明显是精神上出了严重问题。因为,借款如何使用是另一层面的法律关系,已与借款合同无关。
6、当事人书面要求追加被告,人民法院未予回应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案卷第三页显示,任XX于2021年6月21日向青羊区人民法院书面要求追加周XX为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回应而未予回应,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7、应当追究原告违法责任及法官枉法裁判责任。
      人民法院若要强行认定任XX为借款人甚至执行任XX财产,请代替原告举证证明其借款前、借款时认识任XX,人民法院若要强行认定任XX为借款人,请代替原告举证证明其借款时与任XX达成了借贷合意。若有人民法院帮助也证明不了被告借款前、借款时认识原告、若有人民法院帮助也证明不了原告借款时与被告达成了合意,则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就是滥用诉权,就是恶意诉讼。原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请人民法院依法主动纠错并追责。
       法官可以蠢,不能坏!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不认识任XX,故不可能与任XX达成借贷合意。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明确表示任XX没有直接开口向其借款,任XX未向原告提供卡号,并不构成间接借款,故任XX不是借款人。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算原告有理由相信任XX是借款人,但任XX的借款人身份并不因为原告的相信有理由就成立。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款的使用并不能改变周XX开口借钱是借款人的事实!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对周XX开口向其借钱明知,然而却非法恶意地以任XX无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借款时明知周XX系借款人这一荒唐的理由判决任XX承担还款责任。
   欺负任XX一介女流、一个弱女子,这样的法官只会让人看不起!永远算不得什么本事!
   综上,本案认定任XX是借款人并判决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因不是法官没有智商,也不是法官蠢,而是法官坏!本案是一起严重的审判质量事故
     请相关部门给予回应!若锦旗哥发贴最终为民除害,请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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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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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24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法院判决任XX还款的理由是“原告以转账记录主张任XX借款六万元,并要求任XX还款,任XX对此不予认可,称自己仅提供卡号代为收款,上述款项实际借款人系案外人周XX,应由周XX偿还。虽周XX对任XX的说法予以认可,但任XX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XX明确知道案款系借给周XX。据此,原告有理由相信任XX系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合同相对方”。
一审案卷第55页显示,原告自称系周XX找其老公借款,其老公说没钱后,周XX开口向原告借款,原告表示并不认识任XX且任XX并未直接向原告开口借款。
1、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已经查清是谁向原告提供的任XX银行卡号?
2、请问人民法院,六万元并非小数,原告明确表示不认识任XX,双方又非亲非故,此种情况下,原告借款给任XX且不约定借款利息是否符合情理?
3、原告明确表示任XX并未直接开口向其借款,请问人民法院,是否能够认定任XX间接借款?
4、请问人民法院,周XX开口借款是否能认定系代任XX所为?开口借款人为什么不是借款人?
5、原告陈述不认识任XX,任XX也没有直接开口向其借钱。但是,人民法院却认定原告有理由相信任XX是借款方,意思是原告相信任XX是借款人只要有理由就成立。“相信”等于“事实”,这是精神病人才会具有的逻辑,这很荒唐!请问,原告不认识任XX,任XX也没有直接开口向其借钱,其相信任XX是借款人的理由到底是什么?
6、人民法院认为任XX需要提供有效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明确知道其六万元系借给周XX。原告对周XX向其开口借钱是明知的,为何仍要任XX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明知系周XX借款?谁开口借钱谁就是借款人难道原告不知道?难道原告不懂?难道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精神有问题?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为何仍要任XX(提供证据且必须是有效证据)帮助原告明确借款人?请问,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问什么证据是有效证据?
7、一审程序中,任XX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周XX为被告,请问,一审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在判决书中是如何体现处理结果的?该处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上级法院针任XX提交的追加周XX为被告的申请及一审法院的处理,是如何审查的?是否认为不应该处理?不应该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以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起诉状中已经载明系案外人周XX(提供账户)开口向其借款,被告抗辩系提供账户代周XX收款(账户系周XX提供给原告)、且案外人周XX也陈述其系开口借钱并提供账户。原告、原告丈夫、任XX、周XX的陈述均相互印证。在此情况下,被告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依法应当要求原告借一步举证。
8、请问,人民法院不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的理由是什么?是不是认为或者担心原告举证不能?

 楼主| 发表于 2022-4-24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可以修改我“被告”、“案外人”分不清    四川三级法官是蠢还是坏?的标题,但请将贴文转交至青羊法院和成都中院!

 楼主| 发表于 2022-4-2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三级法院及时纠错,避免由此带来恶劣影响!“被告”、“案外人”分不清 四川三级法官是真蠢还是真坏?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 ... 7&lang=zh_CN#rd

 楼主| 发表于 2022-4-2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野道士   @行形摄色   @醉墨堂主   @倾尘颜   @成都公安网安      估计这事归青羊区应急办、成都市应急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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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25 08: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4-25 12: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野道士 @行形摄色 @醉墨堂主 @倾尘颜 @成都公安网安  估计这事归青羊区应急办、成都市应急办管!请转交!

 楼主| 发表于 2022-4-25 2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羊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锦旗哥叫你们来答题!

跟贴!证明我在!

 楼主| 发表于 2022-4-26 0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省高院信访接待人员说,我十一岁小儿子裁判此案都不会有如此荒唐的结果!
发贴人没被寻衅滋事,则五位法官有事!
顶贴!证明我在!

 楼主| 发表于 2022-4-26 18: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问题不可怕,解决就好!请涉案三级法院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用领导给锦旗哥压力,试图阻止锦旗哥发声只会适得其反!

 楼主| 发表于 2022-4-27 07: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青羊法院邱克亚法官拒绝判后释明,但坚称判决没有问题,并称锦旗哥发贴对其已经构成侮辱诽谤,锦旗哥表示,节后将到青羊公安分局草市街派出所投案自首!请五位涉案法官安排好时间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否则,将可能导致锦旗哥逍遥法外!@青羊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高院 @成都网警巡查执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4-27 08: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叫阵麻辣社区认证单位@青羊法院   别挂免战金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高院 @成都网警巡查执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4-28 06: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叫阵麻辣社区认证单位@青羊法院   别挂免战金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高院 @成都网警巡查执法

发表于 2022-4-28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冯元帅 发表于 2022-4-24 14:45
@野道士   @行形摄色   @醉墨堂主   @倾尘颜   @成都公安网安      估计这事归青羊区应急办、成都市应急办 ...

哈哈哈,金牛区也是这样回复啊?我们“高度重视”!!!看样子,成都市下面所有的各个区回复老百姓的官话都是一样的,我们高度重视,但却看不到真正重视的态度。通过五个月的举报,我才发现真正的问题是出在更上级部门,就是因为上级部门的懒政、推诿、不作为才导致下面各个级、层的部门也同样的有这种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楼主| 发表于 2022-4-28 1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查阅一审二审案卷可见,案外人反复试图证明自己是借款人,是适格被告,但均被三级法官否认!另外,被告也书面申请追加案外人为被告,然三级法官视而不见!三级法官无视真相是否另有目的?是蠢是坏?锦旗哥要交代,不要胶带!

 楼主| 发表于 2022-4-30 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载明系周XX开口向其借款,任XX仅提供卡号给周XX,任XX并不认识原告。请问十优律师,你凭什么理由要求任XX在原告起诉前让实际借款人周XX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凭什么强加任XX义务???

成都市十优律师就这水平?真不知这位“十优”律师是如何评上的?我替你惭愧!

@J~3WHZN2@HG7S@CY(]02.png

发表于 2022-4-30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一下这些司法腐败的案例,整个四川阻力重重,四川的腐败问题盖子根本就解不开,

 楼主| 发表于 2022-4-30 14: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康冷雨 发表于 2022-4-30 11:32
帮你顶一下这些司法腐败的案例,整个四川阻力重重,四川的腐败问题盖子根本就解不开,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2-4-30 14: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康冷雨 发表于 2022-4-30 11:34
在四川法官杀人灭口杀人灭口,北京督办都没人处理

难以想像!

 楼主| 发表于 2022-4-3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查阅二审案卷,锦旗哥发现成都十优律师和四川三级法官之智商有明显问题,故发文替她们惭愧!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载明系周XX开口向其借款,任XX仅提供卡号给周XX并代为收款,任XX并不认识原告。在此情形下,成都市某位十优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发表了意见,其认为原告给任XX的卡号转款的凭证上载明了借款。故任XX就应当认同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否则,任XX就应当要求实际借款人周XX(在原告起诉前)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

​       请问十优律师,你是否知道借贷合意是指在明确借款理由的情况下,双方基于借款金额、期间、利息等达成的一致意见?

​       请问十优律师,你是否知道,仅凭转款不能认定达成了借贷合意?

​       请问十优律师,你凭什么理由要求任XX在原告起诉前让实际借款人周XX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你凭什么还限定了时间要求必须是起诉前?起诉中或者起诉后,你凭什么认为不可以?

​       最重要的是,谁向原告开口并提供卡号借钱谁就是借款人,原告不懂你作为十优律师也不懂?你作为法律人且是十优律师,你强加任XX义务(督促原告与实际借款人周XX达成借款协议)有何法律依据???

      不曾想,成都市十优青年律师的意见竟然被四川三级法官全盘吸收采纳,律师法官如此智商,非蠢即坏,不管什么原因,我都替尔等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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