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以蠢,不能坏,锦旗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为推动法治进步,特将四川三级法院法官欺负当事人之枉法裁判恶行给予曝光!
建议青羊区人民法院邱克亚、成都中院陶妍宇、四川高院冉晓玲、杨宁、李永晴等法官排队去纪检监察机关自首!
涉及案号:(2021)川0105民初10585号、(2021)川01民终20929号、(2022)川民申1446号案。
任XX就王XX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为三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05民初10585号、(2021)川01民终20929号、(2022)川民申1446号案件裁判确有错误、均系枉法裁判,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之规定,请求院长启动发现纠错程序。
任XX的理由如下:
1、重大事实未查明。
本案中,原告主张任XX借款,到底是谁向其提供的任XX卡号,属于能够查清应当查清的重大事实且是解决案件争议的关键。然而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三级法院承办法官均回避了这个问题。
2、本案原告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以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起诉状中已经载明系案外人周XX(提供账户)开口向其借款,被告抗辩系提供账户代周XX收款(账户系周XX提供给原告)、且案外人周XX也陈述其系开口借钱并提供账户。原告、原告丈夫、任XX、周XX的陈述均相互印证。在此情况下,被告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因认为或者担心原告举证不能而无视最高法上述规定的要求。
3、任XX无义务帮助原告明知借款人,加重任XX举证责任非法。
让人欲哭无泪的是,审判人员不依法要求原告就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继续举证,相反,就因为周XX向原告借款时提供的是任XX的卡号,法官就要求任XX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明知谁是借款人。原告的自认都不算明知,那狗屁证据才能证明原告明知?审判人员这是给任XX出了道比天还大、任XX永远也无法破解的难题。此举明显属于理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明显属于滥用职权,恶意、非法加重任XX举证责任。
4、任XX不可能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稍微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本案中周XX提供账户开口借钱(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周XX就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稍微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任XX因未直接开口借款(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不能认定任XX间接借款!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因原告不认识任XX(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双方又非亲非故,缺乏基本信任,不可能借六万巨款给任XX而不谈利息。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原告没有跟任XX就借款事项进行过磋商并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任XX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稍微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收款人不一定就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因任XX跟借款人周XX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能因周XX向原告借款时提供了任XX的卡号,就视任XX为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
作为员额法官,怎么可能没有正常思维呢!何种原因能导致其不正常欺负当事人呢?这让人细思极恐,出离愤怒!
5、案款使用无法改变原告与周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人民法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任XX银行卡代收的钱款是周XX的借款,借款使用无法改变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周XX是借款人的事实。审判人员以钱款使用情况来锁定借款人明显是精神上出了严重问题。因为,借款如何使用是另一层面的法律关系,已与借款合同无关。
6、当事人书面要求追加被告,人民法院未予回应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案卷第三页显示,任XX于2021年6月21日向青羊区人民法院书面要求追加周XX为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回应而未予回应,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7、应当追究原告违法责任及法官枉法裁判责任。
人民法院若要强行认定任XX为借款人甚至执行任XX财产,请代替原告举证证明其借款前、借款时认识任XX,人民法院若要强行认定任XX为借款人,请代替原告举证证明其借款时与任XX达成了借贷合意。若有人民法院帮助也证明不了被告借款前、借款时认识原告、若有人民法院帮助也证明不了原告借款时与被告达成了合意,则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就是滥用诉权,就是恶意诉讼。原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请人民法院依法主动纠错并追责。
法官可以蠢,不能坏!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不认识任XX,故不可能与任XX达成借贷合意。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明确表示任XX没有直接开口向其借款,任XX未向原告提供卡号,并不构成间接借款,故任XX不是借款人。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算原告有理由相信任XX是借款人,但任XX的借款人身份并不因为原告的相信有理由就成立。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款的使用并不能改变周XX开口借钱是借款人的事实!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对周XX开口向其借钱明知,然而却非法恶意地以任XX无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借款时明知周XX系借款人这一荒唐的理由判决任XX承担还款责任。
欺负任XX一介女流、一个弱女子,这样的法官只会让人看不起!永远算不得什么本事!
综上,本案认定任XX是借款人并判决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因不是法官没有智商,也不是法官蠢,而是法官坏!本案是一起严重的审判质量事故。
请相关部门给予回应!若锦旗哥发贴最终为民除害,请给予精神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