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查阅二审案卷,锦旗哥发现成都十优律师和四川三级法官之智商有明显问题,故发文替她们惭愧!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载明系周XX开口向其借款,任XX仅提供卡号给周XX并代为收款,任XX并不认识原告。在此情形下,成都市某位十优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发表了意见,其认为原告给任XX的卡号转款的凭证上载明了借款。故任XX就应当认同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否则,任XX就应当要求实际借款人周XX(在原告起诉前)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
请问十优律师,你是否知道借贷合意是指在明确借款理由的情况下,双方基于借款金额、期间、利息等达成的一致意见?
请问十优律师,你是否知道,仅凭转款不能认定达成了借贷合意?
请问十优律师,你凭什么理由要求任XX在原告起诉前让实际借款人周XX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你凭什么还限定了时间要求必须是起诉前?起诉中或者起诉后,你凭什么认为不可以?
最重要的是,谁向原告开口并提供卡号借钱谁就是借款人,原告不懂你作为十优律师也不懂?你作为法律人且是十优律师,你强加任XX义务(督促原告与实际借款人周XX达成借款协议)有何法律依据???
不曾想,成都市十优青年律师的意见竟然被四川三级法官全盘吸收采纳,律师法官如此智商,非蠢即坏,不管什么原因,我都替尔等汗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