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盘踞不退场?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如何规定?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5月1日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4月2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大城环资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解读。
1、对于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如何解决?
答: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堵塞消防通道等等,也常被大家称作“老大难”问题,较大程度上影响小区居民的幸福感。对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条例》施行后,对于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行为,执法不进小区问题将得到极大缓解。
2、业委会成员乱作为、不作为怎么办?
答:《条例》重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九条“高压线”。如: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物业盘踞不退场,怎么办?
答:对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第一百条明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4、物业费说涨就涨?
这14项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人可以自行调整物业费吗?物业服务人不称职,业主能否对其进行解聘?对此,《条例》明确了14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10、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
11、实施自行管理;
12、物业费调整;
13、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1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例》提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余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共有部分收益该归谁?
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条例》提出,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且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
6、强制业主刷脸进小区?
物业服务人的这些行为被禁止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不得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等。
7、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答:根据《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发生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可申请动用小区维修资金。
这些紧急情况,分为8种情形:
1.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5.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6.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7.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8.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另外,《条例》第九十一条还首次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资金的程序,最大程度上为老百姓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支撑。
(截至2021年末,四川有小区2.6万个,物业服务企业8891家,全省物业服务从业人员50余万人。)
【5月起,还有这些新规将实施↓↓↓】
私家车新车上牌将免查验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二是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四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五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用人单位不得对职校毕业生设置就业门槛
5月1日起,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
此次修订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水果口味电子烟将禁售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管理办法同时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四川开通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
4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办证中心内,泸州古蔺县居民张先生从排队到办结,不过20分钟时间,便为刚出生的宝宝办理完出生登记。这是我省公安办理的第一例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业务。
在过去,异地办理新生儿入户多地跑、多次跑是常态。“本来准备在‘五一’假期专门回一趟古蔺老家,结果向公安机关咨询业务流程时,了解到娃娃上户口在新都就能异地受理。”张先生介绍,宝宝还没出医院,自己就来到新都区公安办证中心,通过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业务为宝宝办好了出生登记。
据了解,去年11月以来,四川省公安厅基层基础工作总队在全省试点开展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业务。通过优化户政管理服务机制、升级省级人口管理系统,从2022年5月1日起,四川公安将在全省正式开通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和川渝黔“跨省通办”业务。届时,四川、重庆、贵州户籍居民离开户籍地,在四川省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均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业务,享受异地受理带来的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