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1903刑初91号案件判决被告人余兴平:1.判处被告人余兴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退赔被害人曾春林 漆刚 魏爱琼 苟小龙 陈明权 李远清何定凌 彭定春向立新 等四十人的全部财产。 此案自2017年10月30日生效至今已长达五年之久,被害人们一直不断的在找恩阳执行局执行被告人余兴平在青木镇修建的一套电梯公寓青龙公寓,经手领导从执行局巩局长到张局长到现任局长李明,可没有一位领导给我们被害人一个解决方案,几乎是众口一词:此公寓电梯 化粪池没有完善,余兴平本人未出狱等等说辞。
但事实是:一:青龙公寓现在已经有近三十户入住了四五年了:二:被告人余兴平业已经出狱一年了。
为什么恩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却一直没有给我们一个解决方案呢?你们是人民的公仆,面对人民的财产损失你们就这样一拖再拖以至于要拖黄为止吗?打电话时你们说问一下,面谈时你们说有难处,长达五年之久的案子你们是否应该给我们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呢?
我们的诉求:一,你们执行局应该召集余兴平和我们所有被害人在一起给出一个处理青龙公寓的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方案:二,要求被告人余兴平给我们受害人写一份还款计划书。
恳请恩阳区人民法院立即行动起来,不要再以拖沓的态度来面对我们无辜的受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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