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我院召集部分申请执行人代表与余某某当面协商,余某某请求给予一定期限清理“青龙公寓”相关账目,待其理清债权债务后陆续偿还,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后,余某某反馈该项目实无闲余资产可用以抵偿受害人,我院亦未找到余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资产。
我们怎么不知道?,打电话无数次,到法院来寻求无数次,你们都说莫法解决,青龙公寓的情况也没有弄清楚!余某某出来一年多了,你们并未召集过我们被害人与余某某见面协商一个解决方案!不然我们也不会发布到网上了!
至于青龙公寓的抵押问题:你们有没有仔细研究过?债主们都是十万元抵押一套房,十万元抵押一个门市,三百万元抵押一层楼(二三四楼),陈荣八十万抵押一层楼,你们觉得这些合理合法吗?我记得恩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朱队长原来给我们解释的是:这种抵押完全不合法,应该按市场价来评估核算!你看看你们执行局就这样简单粗糙的下结论,已完全抵押无剩余资产!你们这种工作作风呀!认真负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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