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蒋仁碧,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镇子镇茶店子村7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8100---,联系电话18=== 原告 :刘小明,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镇子镇北大街北段3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90702----,联系电话:19983572261 被告:李冬梅,女,1990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胡石桥村2组2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00219900318---。联系电话180906---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李冬梅返还原告人民币1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2016年的一天,被告李冬梅认识了原告。李冬梅主动介绍:自己在为崇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有人要买,可以联系我,我的手机号18090618009。要买保险的每人交 元,如果未买成可以退钱。于是,原告就将这一信息告诉了杨志政。杨志政知道后,就将买保险的钱交给原告。原告收到杨志政和其他人的钱后,一起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转账给了李冬梅【见打款单】。 李冬梅收到款后为杨志政购买了养老保险。保险机构开给参保人“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票面金额为48351.6元。剩余的钱作为李冬梅的介绍费。买保险的次月1日开始,社保局发给参保人养老金。2018年9月19日,保险单位以外县农民不能在崇州享受保险待遇等为由,将参保人所交的参保金扣除已领部分后,剩余部分退给了参保人杨志政。但是,李冬梅个人收取的介绍费没有退给原告。因此,原告还有20035.6元没有退给杨志政。 2019年10月14日杨志政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2019年10月24日,安岳县人民法院组织原告与杨志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协议书【2019】川2021民民初3966号:由被告刘小明、蒋仁碧在2020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志政代办养老保险尚拖欠的劳务费20035.60元。 后来,原告通过转账支付给杨志政人民币18000元。 接着,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冬梅向原告支付18000元,雁江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为了不耽误其他29人案审理,原告撤回了起诉。2021年1月21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川2002民初5217号。 2021年5月20日,雁江区法院对类似29人案作出判决,判决李冬梅分别支付原告保险费20000元。 李冬梅不服,提起上诉。资阳市中院经过对该29人买社保案的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冬梅的上诉。 根据该29人类似案件,原告被迫再次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2 月29 日 附:本状副本1份、银行交易记录清单1张、法院调解书、支付给杨志政的打款凭据。法院裁定书、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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