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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辛。

[群众呼声] 医疗主管部门投诉不管,诉讼途径成本高、耗时长,医疗纠纷中患者要如何维权?[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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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7 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3 号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主 任  马晓伟     

2019年3月6日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医患沟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 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况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 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广安市中医医院没有依法回复应当依法问责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7 10:49
楼主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了,医院就不能回复了,应该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回复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7 11:12
如果有欺诈宫腔镜手术就涉嫌违法犯罪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7 12:27
医保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相关部门监管跟上,患者注意收集就医证据才能避免小病大医或被做手术、被住院等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中医医院 发表于 2022-5-7 08:27
尊敬的网友“辛”:
     您好!
     您所反映的情况我院高度重视,此前已与您多次沟通无果,建议您通过 ...

少说冠冕堂皇的话了,不要误导视听,说话要讲证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昨天不知道怎么传图片,今天我把部分图片传到相册给广大网友看看,让他们评评理把。第一,你们何时多次与我沟通了?证据呢?我这里可是保留了我主动找你们的证据,而你们不搭理我的。第二,你们承认了处方开错了,你们怎么承担的责任?我投诉了以后你们的书面回复呢?第三,你们乱写我的病情,我只是经量减少2个月,怎么门诊和住院病历写的我腹痛?我在门诊的时候还有一个老人家在场,说身体不适,在你们医院好几个医生会诊诊断不出问题,需要妇科医生抽腹水还是子宫液体,能否找出来对质?我来医院可是一时兴起,以为开几副中药就行了,我那段时间身体状况同事可是都能看见的,腹痛的话我的体态、脸色肯定会出现异常,我去医院给领导请假的理由是去看痘痘,因为我当时满脸痘痘,再加上经量减少,我没给领导汇报经量减少的症状,因为涉及隐私,不便于说,但是腹痛我没必要隐瞒吧?事后我还给其他女同事说了,我只是经量减少,广安市中医医院就要我住院这么久,感觉很奇怪。第四,你们为了诓骗我住院,对我说可以不用一直在医院,新冠疫情期间对住院病人的要求可是封闭式管理的,你们还主动让我出院活动,我本人不在院内,你们居然还有我的管护记录,难道我会分身术了?同事们可是整天见我在办公室工作的,你们何时对我进行诊脉和看舌苔了?何时对我的腹部进行触诊了?为什么我的病历上面还写了你们做过这些检查?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人的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程记录是要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进行连续性记录,你们中间隔几天没记录是个是什么情况?病人不在医院就不按要求写病历了吗?第五,我说过要保护我的个人隐私,按照法律规定也是要保护我的个人隐私的,为什么还是被我分管领导知道了?还好是一个负责的领导,领导的意思也是要把问题解决了我才撤贴,对于造成的损伤和损失,该赔偿还是要协商赔偿,领导还说了你们副院长要参加什么会议,不要让我的帖子影响他参会,他会主动联系我协商的,我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收到你们一个电话,你们岂不是连我们领导也欺骗了?
最后,我再申明一次,我现在不是不敢走诉讼途径,而是现在治疗期,司法鉴定不能准确定损,而且律师费一万多,不管是否胜诉,这笔费用都是我来出的,如果胜诉了你们出律师费,我立马去法院起诉,你们出不出律师费嘛?如果不影响生育能力,我最多拿到的赔偿就是目前看病产生的医药费、护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加起来就两万左右,律师不建议诉讼途径,得不偿失,明明有其他几条途径,还有主管部门管着你们的,你们怎么一来就喊我走诉讼途径呢?主管部门真的放纵你们随意开展诊疗活动?你们才如此大胆的把我推向诉讼这条路?之前你们同意行政调解,为什么又把我戏耍一趟呢、以强欺弱也太明显了吧?律师建议我走其他途径,所以你们现在的做法就是给我拖嘛,反正我治不好,我也不会轻易申请司法鉴定,不鉴定就不好清算赔偿。现在我已经向市卫健委、医保局投诉了,目前还在回复截止期限内,我也可以边治疗边等回复啊,反正现在鉴定时效没过,我还等得起,不就是心情更差吗?没关系的,已经变差快一年了,不差这点时间,如果影响生育能力了,那我的人生就彻底改变了,我还是想心情好,早点康复。你们作为医院不同情患者也没关系,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相信广大网友会主持公道的。现在这事已经被领导知道了,领导说不会外传,领导也非常关心我,帮助我积极协商解决,希望你们不要欺骗我的领导,既然要协商就拿出诚意来,不要见一个骗一个!影响了你们领导参会或者是你们医院生意了,那也别怪我,是你们不积极主动处理的,我的做法只是一个弱者对强者的欺辱的合法合规的反抗。

发表于 2022-5-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我觉得他们中医很好也,尤其是中医大来坐诊的黄叶芳很好呀,之前找她看月经不调还很厉害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5-6 19:33
在市人民医院还感染了,是不是院感?还在感染可能又要粘连啊

是的,目前的感染控制不了,很可能上行感染宫腔,引起更严重的粘连,粘连了又会引起不育,好老火嘛。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凉菜 发表于 2022-5-6 22:29
请问楼主是说的翠屏公园哪个中医院吗?我才去哪里打了第三针疫苗,感觉里头的人态度这些多好的得嘛!主要是 ...

也不是广安市中医医院的所有医务人员都有坏心眼哈,我刚去医院的时候医生护士还都热情的很呢,那个时候他们要赚病人的钱嘛,态度当然好了,但是现在是要找他们赔偿了,他们的态度肯定都不好了,态度的转变还能理解,但是把我好好的身体搞坏了不承认就是很大的问题了。 我第一天出住院部那个戴眼镜的李医生还劝我不要住院手术的,只是她是个住院医师,门诊医生是主任,又说能听专家意见,又说报销以后钱不多,反正负责的医生还是有的,主要还是看你遇到的是哪个医生。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90230 发表于 2022-5-7 08:37
你说的就是城北翠屏公园旁边那个中医院吧,我家小孩前段时间一直感冒咳嗽看了很多医院都没有好转,就想吃看 ...

嗯嗯,对的,就是这家医院,他们医院和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有合作,经常有专家来坐诊,他们医院的医生很喜欢用专家来诓骗病人看病住院,找专家当场开药效果多半还是比我事后拿药好些,我遇到的是郑专家,他看病的时候最开始并没有说我要做宫腔镜,只是喊我早睡早起,注意保暖,然后在药方上面增减了几味药,但是不是当场就开具了药方,药方是我手术后由李医生记录了再开给我的,最终是不是专家说的药方我也不知道了。至于做了手术,是专家问我为什么要住院,广安市中医医院医生才说我是要月经干净了要做宫腔镜检查的,专家并没有看完我的病历,说了一句做宫腔镜看一下也可以,我才放心做手术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5-7 09:47
有人在网上一直投诉该院院长,有人答理了吗?!

看到了有人举报程院长,没人搭理也能从侧面说明平头老百姓想反映一件事情很难吧。我也是走投无路,因为还在治疗,不易定损,律师费一万多,不管诉讼结果如何,律师费都是由我自己出,律师同情我的遭遇,也建议我走其他途径,反正是现在各种途径都是试试吧,说不定这社会还有一片净土,还有弱者生存的空间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5-7 10:11
如果真的没得宫腔镜手术指征就手术了,后果就严重了,期望市纪委监委、卫生健康委和医保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调 ...

就是呀,各管各的,广安市中医医院违法违规开展诊疗活动导致我身体损伤,相关部门就应该联合起来彻查此案,不要互相推诿,担负起一方诊疗活动正常开展的监督管理职责,最希望的是广安市卫健委不要推脱,负起该有的责任,不要因为这件事涉及金额小,目前无法判定对我的损伤有多严重,就放任不管,这件事对于我来说,是非常痛苦的,影响了生育能力,真的不晓得我的后半生要怎么度过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5-7 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赞同你的说法,广安市中医医院并没有及时对我进行书面回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我在后面也研究过,不管是医院还是市卫健委,都是以强欺弱的态势,根本不知道他们已经违反了这其中的第12、18、20、23、28、30、33、34、36、44、46条,这么多条单独来看都是小问题,但是已经违规这么多条,加起来就是大问题了,医院并没有及时对我进行书面回复,曹某态度非常冷淡,完全不同情患者,还说了有损医德的话,现在我的隐私已经被他们透漏给单位的一个领导了,我不希望再有其他人知道。我去投诉的时候工作人员也没有完整记录我的投诉,接待场所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我查看,其他的还有好多好多违规行为……希望正义之光早点到来,谢谢你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5-7 10:49
楼主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了,医院就不能回复了,应该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回复了。

市卫健委也没有回复我的,我第二次找市卫健委,他们中医科科长太扯了,说我的是举报,举报不用回复,我翻出来投诉记录以后就不说话了,又说不出到底广安市中医医院哪些违法违规行为该由他们管,患者投诉处理流程啥都不知道,还说中医院口头回复了他就可以不管了,我向医院和市卫健委投诉的时候是同一天,他们都受理了,应该医院和市卫健委都要回复我吧?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5-7 11:12
如果有欺诈宫腔镜手术就涉嫌违法犯罪了

这么说来问题严重了,我就是感觉广安市中医医院小题大做,我查阅的文件和学术期刊、论文这些都没有说我经量减少就应该进行宫腔镜手术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7 17:00
楼主该去找程副院长,问他是如何管理医院质量安全的?是如何贯彻落实医疗医保法规政策医疗医保管理制度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5-7 12:27
医保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相关部门监管跟上,患者注意收集就医证据才能避免小病大医或被做手术、被住院等

是的,医保局应该多查查广安市中医医院违规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我住院期间很多病人并不在院内,只是过来输点液体、做一下艾灸,这些可以在门诊就可以完成的,中医院非要病人住院。我看病的时候自己根本不懂妇科的专业知识,喊我住院我也不知道宫腔镜检查是一个手术,后来自己查才晓得是微创或无创手术,对身体损伤不大,只是没想到中医院连个小手术都要治出问题,这技术还是别开展宫腔镜了。前段时间我一直认为是个小病,花点钱治好了自认倒霉就行了,所以就把一些票据、处方、检查单搞掉了,现在收集证据还是缺少部分,但是还好主要的证据我已经保存好了,索要赔偿还是足够的,只是现在诉讼途径成本高,想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zy1811 发表于 2022-5-7 15:41
不是吧,我觉得他们中医很好也,尤其是中医大来坐诊的黄叶芳很好呀,之前找她看月经不调还很厉害的

每个群体都有好人和坏人吧,我也不是说广安市中医医院的所有医生都是庸医,我没找黄叶芳医生看病,我当时一时兴起才看病的,我那个时候满脸痘痘,加上经量减少,工作闲暇时才去医院的,去之前也没有了解哪个医生靠谱,总觉得是小问题,检查这些都正常,就没在意那么多。结果就遇到了庸医,导致现在特别痛苦,真心羡慕你找到了一个好医生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5-7 17:00
楼主该去找程副院长,问他是如何管理医院质量安全的?是如何贯彻落实医疗医保法规政策医疗医保管理制度的?

广安市中医医院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带我找这位院长的,我后天去试试找这位院长吧,也不知道是不是这位院长要参加什么重大会议,医院那边已经把我的隐私透漏给领导了,目前知道的人还不多,我也正好去问问为什么要泄露隐私,为什么要骗我们领导说中医院有位院长会主动找我协商此事,连我们领导都要骗,也是无语了,医院还怎么诚信经营啊?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7 18:27
楼主把你收集到的证据马赛克后发出来大家看看,看看到底有无欺诈医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7 19:24
行宫腔镜的指征没有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范围,有待市卫生健康委和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认定或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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