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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 刑事判决是中国司法史上的首创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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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8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
刑事判决是中国司法史上的首创罕见
我叫曾胜贤,男,汉族,66岁,四川省资中县人,大专文化,原任资中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至20016月蒙冤止。住址: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荷花池街274号,电话:13629002861
2001年因被陷“受贿3万元”一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不服,其理由如下: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资中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然维持资中法院原一审将曾胜贤的合法财产,判决曾胜贤受贿罪的错误判决,实属荒谬至极。
曾胜贤在2001614日涉嫌“受贿3万元”一案。其涉案款3万元于2001410日已用于资中县环保局办公楼修建(见附件:无罪新证据1页),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在2001625日从曾胜贤妻子处扣押3万元现金(见附件:无罪新证据2页)。资中县人民法院在20091128日向曾胜贤复函:证明“本院在(2001) 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中已作出认定,即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1625日收到曾胜贤的扣押款3万元,已作为其退赃3万的事实认定”(见附件:无罪新证据3页)。而资中县人民检察院2006113日,将2001625日收到曾胜贤的扣押款3万元已全额依法退还给曾胜贤(见附件:无罪新证据45页)。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资中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曾胜贤的3万元退赃款”,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已全额依法退还给曾胜贤。由此可见,资中法院原一审判决将曾胜贤的合法财产,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如此荒唐错误的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资中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公然将曾胜贤的合法财产,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属首创、罕见。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内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及资中县人民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资中县人民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曾胜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四川省高院该刑事判决严重违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曾胜贤被陷“受贿3万元”一案 。经资中县人民法院再审及抗诉的两次审理,两次均依法纠正了资中法院原一审错误判决,即资中县人民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并两次依法改判曾胜贤无罪(并经四川省高院内审后改判的);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抗诉的审理,同样纠正了资中法院原一审错误判决,并以2004)内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曾胜贤不构成受贿罪,判决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管辖、层级监督、权限范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只能针对内江市2004)内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有权撤销、维持、发回重审的裁定或刑事判决,而无权直接撤销或维持资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显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超越了职权范围,严重违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无视资中、内江二级法院的审判职能和职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直接作出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即实行三审终审制,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之规定,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属首创、罕见。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资中县人民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曾胜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即判决曾胜贤缓刑考验期从2006425日起至2007111日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刑事判决,严重违背《刑法》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维持资中法院2001108日作出的(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即判决曾胜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曾胜贤缓刑考验期从2001108日起至2004107日止执行完毕,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将曾胜贤缓刑考验期延至2007111日止。由此可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胜贤重复判决三年多的缓刑考验期,严重违背《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属首创、罕见。
综上所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资中县人民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曾胜贤犯受贿罪,事实证据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公开听证质证,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依法判决曾胜贤无罪,以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曾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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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新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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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新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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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新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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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新证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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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新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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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8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网友关注评论!为正义发声!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2-5-13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2-5-28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县法院是本案一审法院,内江市中院是本案终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四川省高院对本案直接作出《刑事判决书》极为荒唐,即是三审终审制,破坏了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22-6-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撤销了一、二审改判曾胜贤无罪的刑事判决,直接维持一审初始有罪判决,严重破坏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22-6-15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对本案区区三万元人民币的案件,资中县法院初审对曾胜贤作出犯受贿罪的刑事判决;经资中县法院一次再审和一次抗诉审,两次均依法作出曾胜贤不构成受贿罪的刑事判决;经内江市中级法院两次抗诉审理,两次均依法确认曾胜贤不构成受贿罪,并作出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终审刑事判决;四川高院并撤销一、二审曾胜贤不构成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作出维持资中法院初始有罪判决,四川高院直接又作出刑事判决,即实行“三审终审制”,在中国司法史上是首例、首创、罕见!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广大网友点评!

 楼主| 发表于 2022-7-21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以三审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刑事判决,在中国司法史上找不到第二案例,纯属首创、首例、罕见,极其荒唐。

 楼主| 发表于 2022-7-24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审判长刘世一、审判员钟明昭、李国栋作出(2005)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内江市法院(2004)内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由此可见,同一人,同一案件,且有两个不同的刑事终审判决,《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显然内江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是合法的,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是非法的,是极其荒唐的,四川高院对本案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在中国司法史上是无此案例的,四川高院本案审判长刘世一,审判员钟明昭、李国栋就这一基本法律常识都不具备,岂不造成冤假错案,真是可悲。

 楼主| 发表于 2022-8-25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以非法扣押款定赃判罪,于情于理于法绝不容忍!

 楼主| 发表于 2022-9-1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扣押款定赃起诉、判罪,无任何法律依据,经不住社会、历史、法律检验。感恩网友正义发声!

 楼主| 发表于 2022-9-20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整过世界黑暗都不足以影响一根火柴燃烧时所发出的光辉!感谢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0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愿人前装笑人后偷偷哭,也绝不会放弃正义的追逐。感恩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默默关注我冤情的正义人士!在此叩谢!

 楼主| 发表于 2022-11-6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错不纠,有案不立,有职责不履,法院天平性质何在?敬请网友关注点评!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1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有错不纠,何以体现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将网友大爱与关注!

发表于 2022-11-21 2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随风77网友及所有网友的点评及正义发声!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7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所有网友默默的关注与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3-2-22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审判长刘世一,审判员钟明昭、李国栋撤销一、二审对曾胜贤无罪的刑事判决,维持资中法院将扣押款定赃判罪的初审枉法判决,四川省高院坚持将错就错,这还是人民法院吗?还是法治国家吗?敬请网友关注!点评!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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