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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男子上班 28 天倒欠公司 3280 元,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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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网友发帖称,四川巴中一男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工作20余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000余元,男子感觉自己被骗了。
5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帖子中的当事男子,他称自己名为赵某,在整个应聘和销售过程中,自己努力工作卖酒,却被公司劝退,而且没拿到工资,倒欠公司3000多元。8日,该公司一负责人王某对此回应称,赵某应聘后,发微信朋友圈的条数等考核不合格被扣钱,其工作未达标,所以被劝退。(来源:红星新闻
工资表.png
试用期.jpg
很多朋友说,公司这是赢麻了,不仅赚钱(3280元),还节约了用工成本(基本工资)。事实上,公司赢麻了的一个最关键点在于——
免费广告做出来了!
你看,比起让员工发朋友圈、加好友,是不是波及范围更广、知道人数更多?
现在不知道有多少人知道巴中城区有一家酒企业,专门卖酒的。
有需要酒的朋友,不妨“慕名而去”!
网络上有很多讨论,这里,我个人仅说一些目前其他地方可能没有提到的一些观点。(仅以目前有的信息,且信息真实为基础)
1.发朋友圈、发动态、加好友,是否合理合法?
每月50条朋友圈,不能屏蔽朋友圈;每天加10个好友;群内动态每天不得少于10条;每天总结不少于50字;严禁发布除本公司以外的销售信息。
如果公司提供企业注册的微信号,我认为这个是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说合理的(至于具体频次是否合理,另当别论),就是试用期考核的一部分目标。反之,如果是员工的个人微信号,那么这种强制要求使用朋友圈的行为,显然不妥。员工朋友圈基本上属于个人隐私范围,是否愿意发布工作内容应该由员工自己决定,但公司将其作为考核方式,涉嫌违法。
2.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很难说赵某与公司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似乎辩称,与赵某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仅凭前面的发朋友圈的要求、考核,亦很难认定赵某不受公司的管理、约束,也就很难说赵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3.7天观察期无补贴”?“工作日期不低于26天”?
表格中第一条,7天观察期无补贴”。我不知道这个“补贴”在公司方那里的解释是什么?指的是出差补贴之类,还是基本工资一类。
如果属于出差补贴一类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是公司的管理方式,属于内部管理范畴,即便是不合理,但可能很难认定违法。如果属于基本工资一类的,那么这种规定就明显违法,由不得公司说了算,更不能以“公司内部管理”为由搪塞过去。
只要员工在职一天,上班一天,那么公司就应该给员工发放一天的工资。
至于“工作日期不低于26天”?
这里可能还涉及加班工资等相关问题。
4.以朋友圈为考核内容可以,但罚款违法。
员工即使使用的是企业注册的微信,哪怕员工在“观察期”内没有达到50条朋友圈、10个好友、10条群内动态、总结不到位、发布了其他公司的销售信息,公司也只能是依据双方协商的用工条件予以认定“未通过观察期”。
要扣款,除非公司能够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员工的重大过错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同时,扣款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完款后应发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第一,这种朋友圈考核方式,是否属于双方签字认可的管理方式?如果没有形成文字性说明,没有签字认可,没有明确的考核情况(本案中员工似乎认可确实没有公司的要求),那么很难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第二,这里的“观察期”应该属于我们常说的“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长度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关。如果连劳动合同都没有,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而视为直接是正式员工。
5.目前信息显示,似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如前所称,既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所谓的观察期、试用期的说法,直接视为正式员工。当然,还不到一个月(28天)的上班时间,所以,还不存在所谓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6.“被劝退出工作群”,可能涉嫌违法辞退。
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以“劝退”“退群”的方式要求员工不来上班,或者不提供劳动条件让员工上班,均可能涉及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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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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