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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驾驶证扣满12分,司机算不算“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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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0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虽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但保险公司在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存在已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等情形时,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无证驾驶的情形。
保险公司不保险.jpg
【基本案情】
20192151825分,杨某驾驶小货车(车牌号×××)在某街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追尾,致使张某、邓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以下简称交通队)处理,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后多次复查。2019227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两周。
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登记在张某名下。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其驾驶的受损车辆送至某维修中心维修,维修进场时间为2019216日,维修费用结算日期为2019426日,产生维修费36000元。杨某驾驶的小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保险公司提交了某公司出具的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核查报告调查结果中显示事发后杨某提供给保险公司理赔勘察员的B2C1驾照均系伪造。2019326日,交通队向杨某进行行政处罚,因杨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分别给予罚款100元和200元的处罚。20191113日,杨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杨某的驾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注销。
事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杨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杨某的驾驶证违法未处理,超分,处于注销状态,故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其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同时杨某自愿放弃保单项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的所有权益,同意保险公司免除本次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且承诺不以此保险事故中的损失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故其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均不予赔偿。
张某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记载杨某无证驾驶情形,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暂扣或吊销杨某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时间为201911月,无法显示事故发生时杨某驾驶证处于注销及无证驾驶状态,且杨某放弃赔偿的申明不代表张某放弃应享有的赔偿利益,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杨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某驾驶车辆与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杨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杨某应当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张某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张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杨某驾照处于违法未处理、超分注销状态,事发时处于无证驾驶状态,依据保险法及商业险保险条款规定,应该拒赔,且杨某也做了放弃保险赔偿声明的主张,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杨某虽存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杨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存在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等情形,不属于双方保险条款约定的无证驾驶的情形;另,虽然杨某在事发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伪造的驾驶证件,后声明放弃保险赔偿权益,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有权据此主张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杨某间的协议对张某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张某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故保险公司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
【小编有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于在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管理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而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由此可知,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将被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被停止使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的,不符合保险合同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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