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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卫健委,你们一天两个政策,是不是拍脑袋做的?[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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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午的政策:










下午的政策:





请问答:问题1:面对如此两个政策 到底是执行哪一个?  




问题2:此外,卫健委作为卫生部门 是否有权力制定这种让居民隔离的政策?

对于公权,法无授权则为违法。所以请回答法律依据。


因为我们只看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只是授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上级批准才可以采取隔离措施,显然卫健委不属于人民政府。既然没有制定隔离的政策。


请问,卫健委是在依法行政? 还是在超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问题3:对于集中隔离的生活保障是否包含,吃住? 请问住哪里?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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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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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为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的隔离管控措施及启动隔离管控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按照该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可以采取隔离等预防及控制措施,对广安来返蓉人员实施隔离管控。
       疫情防控政策需要根据疫情的形势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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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1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小编上传一下

上午的政策

上午的政策

下午的政策

下午的政策
发表于 2022-5-12 06: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利就可以任性

发表于 2022-5-12 08: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5-12 10: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骂我不过瘾啊!制造车祸撞死我才过瘾。
发表于 2022-5-12 1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骂我的人,你们直接让我寻衅滋事罪多简单呀!判死刑也是很容易的嘛!我天天在家等着你们呢!

发表于 2022-5-1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属实头晕

 楼主| 发表于 2022-5-14 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卫生局 发表于 2022-5-13 09:17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为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 ...

谢谢,贵单位的回复。


但是我们对回复 并不满意。


为防治腐败,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作为公权力没有法律的授权就是违法!



四十一条中:贵局的回复中,为什么要把关键的文字删除(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你越删除,月让我们相信,卫健委没有依法行政,而是超越职权。因为合法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显然贵局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违反《行政法》超越职权之规定。


而十二条中,只是授权了卫健委隔离治疗,没授权对疑似病历实施隔离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所以请依法行政!

再次重申: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则为违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发表于 2022-5-14 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小辩 发表于 2022-5-14 03:43
谢谢,贵单位的回复。

支持!

发表于 2022-5-14 0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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