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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经济补偿为0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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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2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经济补偿金为零元,则此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公司主张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补偿金.jpg
2019729日,赵某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该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自2019729日起至2022728日止共3年,试用期为6个月
2021112日、2021117日、2021119日,公司向赵某发出《员工奖励与违纪处理单》,在事实经过描述中提到经店经理夜查,赵某存在夜班脱岗、睡岗,赵某2021112日的一份处理单的员工意见栏写明“26日腰摔伤”,在2021119的处理单的员工意见栏写明“身体一直未恢复”,其余处理单员工意见栏赵某均写明“以上情况属实”。此后,公司以赵某多次违纪为由,要求赵某离职。
2021120日,赵某(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现因乙方自身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一致同意于2021120日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妥相应手续,并由甲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证明,双方原劳动合同关系终结;……四、甲方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六、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承诺除本协议约定外放弃其他任何权利和义务,并确认在原劳动合同履行至今解除过程中,无任何劳动争议(包括对实施本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本协议执行完毕,即行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再提出仲裁或诉讼申请;并约定其他事项。
事后,赵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他事项不予讨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
赵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公司虽多次向赵某出具处理单,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系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赵某在公司工作一年零5个月有余,应向赵某支付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经济补偿金为零元,此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故公司主张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无需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里案外】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是否属意思自治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亦有相应的表述——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范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补偿,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义务,并不是惩罚性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支付的情形及计算标准。在法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这些规定“应当”表述来看,似乎也属于一种强制性规定。但是,从经济补偿制度基本价值来看,其属于用人单位弥补劳动者劳动边际递减效益损失,同时也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以缓减失业者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在价值的优先次序上,与合同自由应当处于同一位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不会影响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412-413
据此,我们不难看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对经济补偿条款的约定属合同自由范畴,显然属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本案在双方已签订不支付经济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仍判决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从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来看似乎不太妥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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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22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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