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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签空白合同,且没给员工一份,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这个案子有点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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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2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劳动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jpg
2016727,夏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物流岗位。
20161229日,公司认为夏某有在仓库吸烟的现象,要求夏某请辞并办理离职手续。夏某认为其并没有抽烟。20161230日,夏某向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交接表”,并离职。
201746日,夏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他事项不予讨论)。该委裁决,由公司支付夏某2016827日至201612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两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并表示两份合同分别为公司留档合同及本拟交给夏某的合同。留档合同上有夏某姓名、身份证号、签名以及2016年”日期字样,合同期限、薪酬福利等条款均为空白,亦无公章;另一份合同载合同有效期6个月,合同期自2016727日起至2017127日止,月工资等内容,并盖有公章。
夏某称,其系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回交由公司盖章,但后来未获得合同文本。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只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交付于劳动者,该行为只能让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被认为是已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直接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可见,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仅仅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签署合同文本的过程,也包括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过程。本案中,公司是最后持有两份劳动合同的一方,本应向劳动者交付其一。然,公司并未向夏某交付劳动合同,理由是工作人员疏忽,对此,法院难以认同。
法院认为,只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交付给劳动者的行为,只能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损害了夏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已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且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夏某陈述可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未填写完整,未完成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当向夏某支付2016827日至201612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公司上诉: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上分别盖章、签字,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与夏某之间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曾在书面劳动合同上分别盖章、签字,其中一份还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等。故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夏某辩称,其与公司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仅在公司给的两份空白合同上签字。一审审理中公司提交的合同是公司事后自行修改的虚假合同。
二审法院: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驳回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双方并未签订完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具体理由本院不再赘述。
公司上诉主张曾与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里案外】
1.劳动合同未交予劳动者一份,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据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劳动者的情况,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劳动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即使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要没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很难说让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劳动者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而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基本上很难。顶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那么,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过,这种二倍工资的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并不必然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
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这里,罗列部分不支持双倍工资案例,仅供参考。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不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等同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陶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陶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6)渝04民终1266号:在本案中,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事实基础,对陈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至于陈某认为劳动合同文本未交付给本人,亦是构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该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陈某,对陈某造成损失,陈某可要求损害赔偿。陈某以劳动合同文本未交付给本人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7)鲁09民终2407号: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原告持有,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将劳动合同交付自己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故对其双倍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17民终195号:关于公司应否因不与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公司已与何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何某请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的第二倍工资的理由不成立。何某主张公司未向其交付劳动合同致使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何某并未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其因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而造成损失的情况。而何某主张公司未向其交付劳动合同应视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亦无法律根据。公司已与何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需向何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到本案,表面上看,法院判决公司向夏某支付二倍工资,两级法院的侧重点不同;而实际上,这里更能显示二审法院的“老道”。一审法院的说法是“只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交付给劳动者的行为,只能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已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二审法院的观点是“公司上诉主张曾与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仅以没给员工一份合同就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并不符合主流司法观点,但如果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支持二倍工资显然更安全。至于签订的是空白合同算不算已签合同,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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