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实名求助,本人2010年6月在江安县淯江花园购买了商品房,并签订了买卖合同。2011年江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私自签批将小区通道私自变更为商业建筑。
一、实体违法
1.《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随意作出了修改许可。
2.《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没得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本人签名同意。
3.《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业主购房后,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降低业主生活品质的小区规划,变更设计调整,是对业主合同利益的侵犯,是典型的行政违法侵权行为。
二、程序违法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将不利影响告知利害关系人。
2、《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并没举行听证会。并且审批上只有一人签字变更设计审批为商业建筑。
三、证据非法
2011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批中:调整变更设计规划,将小区通道变更为商业建筑。(并已表示找不到程序审批流程图纸和重新图纸会审等佐证,找不到为由,告知以前没有专业保管资料的,也没有取得购房业主的同意)在执行过程中,仅在自然资源局侵害业主知情权。在总建筑面积增加商业建筑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有建设单位提出为申请为:管理小区将1-2#通道进行封闭,部门审批完全是改变了设计变更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书面通知业主没有采取听证。所有业主并不知道,也未签字。没有征得业主同意,属非举证欺骗隐瞒违法行为。
四、不讲政治
开发商有限公司从2010年如此失信,提前交房并未取得部门验收,自源资源规划局明知改变规划设计风险大也未对房管部门,广大业主告知。监管缺失,任由事态发展,及其严重的懒政行为。增加了市民上访维权的风险,及不利于社会安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这次作出的变更设计规划调整不是让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是让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2011年当时1#-2#号楼小区封闭业主集中向住建反映过此事。依然没有改正错误,对更改设计规划有违党的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讲政治规矩,不顾群众利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中央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损害党群关系,影响党的形象,制造社会矛盾,破坏和谐稳定。
我们全体业主不知道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什么要在这情况下做出(审批只有一人签字)关于执意为开发商调整变更设计规划?为什么要漠视群众诉求,置群众利益于不顾?这中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官商勾结?部门没有做到审批决定既合法又合理。只偏听开发商一面之辞做出不合法的更改规划批复。
根椐:《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对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中国共产党记律处分条例》第116条,行政不作为。
我们请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解决小区封闭变为商业建筑等事宜,作出相应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