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四川省委、四川政法委、四川检察院、四川省纪委监委、四川省高院及全国共产党员共同关注!
王树江制造司法腐败包庇司法腐败对党不忠诚
没有法律法规准许王树江院长滥用职权,暗箱操作(2021)川民他407号《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下称“他字号”)剥夺金七里公司法定上诉权!
王树江院长无权使用“他字号”终结上诉人依法取得的,缴纳了上诉费的,属监督程序的,上诉、二审再审案,即无权使用“他字号” 对(2018)川民再392号进行终结!
王树江院长无权使用“他字号”终结存在犯罪事实的!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2018)川民再392号民事裁定。因上诉人已多次书面、当面、500几十次彩信向王树江举报,该392号裁定第2页22行至第3页2行捏造事实“为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唤建行郫县支行到庭,再次向金七里公司告知债权转让事实。”系枉法裁判!系犯罪事实!
王树江院长滥用职权,暗箱制造司法腐败“他字号”,包庇袁彩君、牟桂红私下使用还在审理程序中的,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2018)川民再392号民事裁定书,私下交由成都中院审监庭梁楷团伙伪造全部申诉材料,制造(2018)川01民再148号黑案(犯罪)!
王树江院长滥用职权,暗箱制造司法腐败“他字号”,包庇392号裁定捏造事实枉法裁判和伪造全部申诉材料制造148号黑案,造成“阴阳裁判”造成上诉人两亿几仟万元合法财产巨大经济损失(犯罪)!
王树江院长滥用职权,暗箱制造司法腐败“他字号”,包庇郫县法院(2003)成郫民二初字第149号案伪造起诉人受理立案、捏造事实枉法判决、判决后伪造《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包庇使用未生效的149号判决,暗箱炮制(2003)成郫执字第257号执行案,伪造法律文书执行拍卖(犯罪)!
附(2018)川民再392号民事裁定书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犯罪”证据。如下:
证据1:(2013)成民再初字第6号《开庭笔录》。
证明1:沒有建行郫县支行人员到庭。
证明2:王树江包庇牟桂红在(2018)川民再392号民事裁定中捏造事实枉法裁判。
证明3:王树江不履行法定职责严惩生效法律文书捏造事实枉法裁判;
证明4:王树江不严惩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之规定,不严惩违反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判决的上诉,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直接改判;”的解释;反而提升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违反最高法规定的,违反全国人大法工委解释的,私下使用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392号民事裁定书,私下交由成都中院审监庭梁楷团伙伪造全部申诉材料制造(2018)川01民再148号黑案的袁彩君、牟桂红为院长。
证明5:王树江滥用职权,暗箱制造司法腐败(2021)川民他407号《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包庇四川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袁彩君、392号案审判长牟桂红、成都中院审监庭梁楷团伙违法犯罪。
证明6:应当依法追究王树江滥用职权,以政治资本贿赂大搞团团伙伙,伙同立案三庭领导制造刑案,包庇袁彩君、牟桂红私下使用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2018)川民再392号民事裁定书,私下交由成都中院审监庭梁楷团伙伪造全部申诉材料,私下制造(2018)川01民再148号黑案,造成“阴阳裁判”造成上诉人两亿多巨大财产经济损失的责任。并查清四川省高院执行局长周磊、袁彩君、牟桂红与王树江院长是否还有利益输送或其他不正当关系。
证据3:(2018)川民再392号《民事裁定书》。
证明:王树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包庇四川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袁彩君、392号案审判长牟桂红、392号案审判员廖新,私下使用没有审结的,没有裁定指令再审、没有裁定发回重审、捏造事实枉法裁定的(2018)川民再392号民事裁定书,私下交由成都中院审监庭梁楷团伙制造假原告、伪造全部申诉材料制造(2018)川01民再148号黑案判决,造成“阴阳裁判”剥夺控告人法定上诉权,造成控告人两亿多巨大财产经济损失。
证据4:缴纳上诉费9600元凭证一份。
证明:上诉人依法取得(2018)川民再392号法定上诉权,依法缴纳上诉费9600元。
紧跟中央纪委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四川省委、四川政法委、四川检察院、四川省纪委监委,依法查处王树江,上诉人用证据揭穿王树江故意包庇违法犯罪,王树江制造司法腐败包庇司法腐败让四川法院系统的公正司法倒退二十年!!!
王树江故意包庇违法犯罪无路可退!下回分解!!
法庭上身体受到伤害的上诉人:
成都金七里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相仁电话:13281099259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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