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公开报道 《合作街道快速处置集体欠薪事件》这篇通讯有问题!!!
公开报道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公众媒体上的《合作街道快速处置集体欠薪事件》披露了某公司的数十名员工通过市长热线反映欠薪问题,辖区内合作街道办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谢定春亲自到企业进行处理。 该文章报道称,“……,与企业管理人员、托管方、员工代表进行了会谈。”“该公司因债权人进行破产起诉,目前公司已被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进行托管,致使企业账户冻结,导致127名员工的2021年年终奖和2022年1月至3月工资未发放,……会上,托管律师就托管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承诺了解决方案。”以及“……谢定春指出,……,并积极配合现托管方开展相关工作;二是托管方要充分履责,尽快支付员工工资。”文章结尾还指出“托管方在街道的密切督促下”云云。 该篇报道内容很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严重混淆企业日常托管经营与破产管理人制度本质区别,并错误地将破产案件管理人当作托管人。 通过查询相关信息了解到,该欠薪企业系一家制药企业,成立于1993年8月。因过度举债,该企业(债务人)于2013年后被某个别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实际控制经营。致使债务人不能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遂被另一债权人向某基层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被驳回后向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判决指定某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请求。因此于2021年5月,该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基层法院指定了上海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省内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但因债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不提供法定会计账册及相关资料,致使管理人不能正常履行管理人职责,执行审查以债务人名义经营期间职工债权等。管理人履职受到重大限制或障碍,且该企业具有药品经营资质,日常经营正常,利润丰厚,综合效益较好。被多个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意愿,债权人会议同意该企业破产重整以实现利益平衡。该企业名义欠薪,是因为受财务专项审计条件限制,职工债权审查不能进行所致。 笔者认为,是因为实际控制经营的某债权人知晓管理人通过法定的正常履职,查封冻结了该破产企业资金。以维稳的名义,实质上是为实现自身的利益,通过员工向市长热线举报。殊不知,合作街道办谢主任等工作人员不懂《破产法》有关破产清算重整法律规定及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对管理人施加重大影响。试问,本案按照合作街道办的意见,或债务人单方面意见发放职工工资,未经审计,那么存在的重复发放,及计算错误的风险由谁承担? 在当下,仍在继续贯彻落实中央“三去一降一补”,调结构,稳增长等政策措施,府院联动协调有效实施《破产法》,通过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等手段,债务人、债权人、职工、政府(税收)等利益相关主体实现利益衡平机制。这完全有利于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奇葩的破产案件。由于管理人受到审查不能的重大限制,尽其所能,难履其职,债权人利益尚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破产案件。 因此,笔者建议经济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学习《破产法》相关法律知识,以免开“黄腔”,误表态,并可避免不当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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