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y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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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举报资阳中院黄海法官将政府自己认定“有瑕疵”撤销的决定书写入判决书,
导致国家赔偿低于同村被拆迁户的补偿,损害当事人的财产权及法律的公信力。
请求纪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冯亚宇,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电话:13086588074。
非法证据名称及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12月26日安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见附件1)。
该决定书称:“曾祥凤的房屋修建于80年代,三楼实际测绘面积303.33平方米,政府决定补偿208.4平方米。”
曾祥凤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2016年12月26日,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依法撤销该征收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县政府当庭承认“征收决定书存在瑕疵”决定自行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
同时,黄法官动员曾祥凤撤回对该案的起诉,原告当庭表示同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书写了撤诉书,并说明了撤诉的理由和原因,当庭交给了法官。
2017年7月4日资阳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川20行初17号)【见证据2】。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县政府撤销该征收决定书后,再也没有对曾祥凤重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
但是,县政府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书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8日凌晨,县政府强拆了曾祥凤的房屋。
原告立即起诉,该案由黄海主审。
2017年10月10日,资阳市中院判决安岳县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接着,原告起诉要求国家赔偿。资阳中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20行赔初2号(见证据3判决书第17页18页)。
法院依据县政府自己都认为“有瑕疵”主动撤销的该征收决定认定的208.4平方米,只判决县政府赔偿原告的房屋面积208.4平方米。
少赔偿原告94.93平方米。原告不服,因为,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同村汪X等数位被拆迁户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见附件4)。同村被拆迁户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目的:全村被拆迁户的房屋不管有证无证,不管是哪个年代修的,都按照征地摸底记载的实际测绘面积补偿,但是,法院判决的安岳县政府违法强拆的房屋的国家赔偿反而低于补偿。原告认为,法官的行为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接着,原告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抗诉、申诉,均未得到纠正。不知这是什么道理?这难道就是法院的公平公正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法》的相关规定,黄海法官及其干预法院司法的政府官员的行为违法。强烈请求上级纪委依法处理。纠正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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