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情节有些蹊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年近七旬的王阿姨连续两天在小区同一位置摔倒,最终导致手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她将小区物业和负责一楼住户装修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案情回顾:同一地点两次摔倒 假戏成真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查明,王阿姨第一次摔倒是在等候电梯过程中为避让行人而绊到了地面装修保护膜所致。该保护膜系一楼住户的装修公司铺设,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因磨损而在电梯口形成了一个大洞。王阿姨第一次摔倒后行动基本正常。第二天一早,王阿姨联系楼栋长(非物业工作人员)到事发地,向其讲述和演示前一天其摔倒的过程。而就在演示过程中,王阿姨不慎再次摔倒,并导致手部骨折。
法院判决:三方各负其责 当事人担主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阿姨向他人演示其第一次摔倒的行为缺乏必要性、合理性。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演示过程存在的风险,而放任风险的发生,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谨慎义务。并且王阿姨所受伤害主要是第二次摔倒所致,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装修公司作为保护膜的直接铺设者,未及时发现并更换已严重破损的保护膜,导致王阿姨被绊倒。装修公司对王阿姨第一次摔倒存在明显过错。因第一次摔倒系第二次摔倒的重要诱因,所以判决装修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被判决在装修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装修公司不赔或无力赔偿,则由物业公司先赔偿,之后获得追偿权)。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罗良华 张润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