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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偷鸡不成蚀把米!妻子将婚内房产借名过户给他人,被用作债务抵押,丈夫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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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对结婚20余年的夫妻,丈夫对妻子无比信任,岂料妻子私下转移房产打算离婚。几年过去了,两人仍是夫妻,却为了要回当初转移的房产几经周折。
问题是,房产能被要回来吗?
房屋过户.jpg
2014年,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9月,妻子提出要把房子抵押申办贷款,林先生就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出售房屋。没想到,一直以来信赖的枕边人,竟然拿着委托书,找了过桥公司偷偷转移共同房产,约定暂时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等离婚后再将房子要回来。
在过桥公司牵线下,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30万元,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经过4次转账后回到过桥公司,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款项发放至林太太的账户后,她就将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等费用。
林太太本以为借名挂房期间自己会离婚,可她和丈夫并没有分开。两年过去,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时,却发现钟氏夫妇已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林太太后悔不已,丈夫方才得知真相。
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合同应属无效。法庭上,林太太也承认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林太太的说法也得到过桥公司的证实。
然而,钟氏夫妇却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当时林太太作为卖方,持有丈夫的委托书,还经过了公证,林先生不应该反悔起诉。
【按例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购房款支付情况来看,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也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从房屋的交付情况来看,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对于将房屋过户回来的诉求不予支持。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血本无归。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回房产,但如果挂名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注销抵押登记,执行起来仍困难重重。
另外,即便房子要回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要投机取巧,试图转移共同财产到头来可能落得一场空。

如同专家提醒,房屋代持,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血本无归。
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在该房屋未办理过户前是否享有所有权?我认为很多人没看清》(点击文字链接阅读)一文中,我也曾经对“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借名买房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两种情况表达过个人观点,赠与行为、借名挂房之所以能够对抗第三人,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两个问题:一是内部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上述案例中,钟氏夫妇已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已涉及第三人。二是规避一些当事人故意转移、处理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实践中,不排除有些夫妻当中的一方为了躲避债务、转移财产,在预感到可能惹上官司、拖欠债务、分割财产的时候,当机立断,借他人知名挂房等行为。
只不过,在借名挂房、借名买房的过程中,可以针对出名一方的权利、义务做一些约束。比如,出名一方在未经借名一方的同意之前,不得对挂名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抵押等处置。在我写的《房屋代持协议(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点击文字链接阅读)中,协议内容就此做过一些约定。当然,再完善的协议也可能存在一些缺陷与弊端,我们只能说在协议中尽可能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说自己写的协议、合同能够完全规避所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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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29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来源于“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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