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三级法院审结的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筛选出7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据悉,2021年,全省法院依法判决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936件1031人,以强有力的手段震慑犯罪分子,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2022年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之年,家庭教育以法令的形式由传统意义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全省法院在推动家庭教育规范化、社会化、多元化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2022年1-5月,全省法院在995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776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941份。
案例1: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案
——恶势力团伙利用未成年人贩毒、强迫未成年人吸毒、故意伤害未成年人,首犯被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被告人米某某、龙某等人在四川某地贩卖毒品。2018年8月左右,王某为掩饰犯罪、逃避打击,送与吸毒人员吉某某价值100元的毒品,让吉某某将其未成年儿子安某甲(本案死者,殁年11岁)、安某乙交给王某“抚养”,并安排两名未成年人跟随组织成员贩卖毒品。为了能够控制两名未成年人,王某长期对安某甲和安某乙实施殴打、虐待并强迫安某甲吸食毒品。当王某得知安某甲将相关情况告知其母亲吉某某后,伙同龙某多次、长时间使用塑料管、电击棍殴打、电击安某甲,并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致安某甲死亡。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以王某为首,米某某、龙某等人积极参加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达到长期贩卖毒品获利目的,假借收养之名,通过使用暴力殴打、虐待以及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方式控制二名未成年人,并利用未成年人贩毒。该组织长期为非作恶,王某等人将一名未成年人殴打致死,其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底线,依法应予严惩。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王某的死刑判决,现已执行。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同案的另一未成年被害人的母亲尚在监狱服刑,被害人面临事实上无人抚养问题,遂联合检察院、当地政府,将该名未成年被害人认定为事实孤儿,由民政部门为其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监护等方面的保障,帮助其尽快恢复健康,回归正常生活。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为规避刑事处罚,犯罪分子控制、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挑战法律社会伦理底线,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极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本案中,恶势力团伙控制两名未成年人,并利用二人实施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本案也提示相关职能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保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履行的监督引导,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被犯罪分子利用、控制、伤害。
案例2:被告人邹某某猥亵儿童案
——利用网络空间实施非接触型猥亵儿童犯罪,依法受到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邹某某(男)在“小红书”“触漫”等网络APP中将自己伪装成小女孩,通过私信聊天添加多名被害人为微信、QQ好友,以处闺蜜、发红包、送游戏皮肤等借口,诱骗被害人拍摄自身裸露照片、视频,通过视频观看被害人洗澡等方式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通过信息网络,以诱骗的方式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三、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全面覆盖和通信软件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空间实施的非接触型猥亵儿童犯罪行为逐渐增多。由于网络空间的跨地域性和虚拟性,使得网络猥亵儿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别是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更容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本案的依法从重判决,对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起到司法威慑作用。同时,本案警示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在教育、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各司其职,在网络安全教育和性教育体系等方面做好协同,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线上线下空间。
案例3:杨某诉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夫妻离婚后,依据《民法典》行使子女探望权,不得危及子女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王某(男)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但未约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其后,杨某在探望时两次将女儿接走拒不送回,经派出所协调方送回。2022年1月,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细化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均同意女儿继续由王某抚养,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杨某每月可探望两次,每次可接回家共同生活二天一晚,寒假可接回家共同生活一周,暑假可接回家共同生活二周,王某应当配合。同年3月,承办法官在案件回访时了解到,杨某在行使探望权时未完全遵守调解协议约定,以补偿心理溺爱女儿,满足女儿不到校上学等非常规要求,曾将女儿接回家两天后拒不送回。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虽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应当滥用探望权损害子女合法权益。针对杨某在行使探望权时行为失当,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杨某的不当行为予以训诫,并针对双方离婚后探望、照顾、教育女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教育指导,告知无抚养权一方在探望子女时不可滥用权利,不得侵害子女受教育权,可以在非探望时间定期通过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不得因探视方式不当而危及子女身心健康。杨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在后续的探望过程依法注重了与王某的理解与配合,共同履行好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探望方式趋于正常。
三、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设定的权利。《民法典》第1086条对探望权的主体资格、行使方式、协助义务、中止情形、争议解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弥合父母离婚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感情伤害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得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亦不得滥用探望权。行使探望权时父母双方应友好协商,尽量减少对彼此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更应当充分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最佳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后回访时了解到母亲一方存在探望权行使不当的行为,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根本出发点,劝导离婚夫妻双方摒弃恩怨,对滥用探望权一方予以训诫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其正确行使探望权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使在行使探望权时把握必要的限度,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案例4:黄小某诉魏某某、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依据《民法典》兼顾保护老年赠与人居住权
一、基本案情
魏某某在其儿子黄某与儿媳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自有房屋一套赠与孙子黄小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儿子儿媳协议离婚,约定黄小某由父亲抚养教育,由母亲代管至小学毕业。2020年2月,黄某以黄小某名义,与母亲魏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前述房屋出卖给魏某某,并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魏某某未支付房款。2020年10月,骆某以黄小某为原告,将魏某某、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确认黄某以黄小某名义与魏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黄某与魏某某拒不协助回转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21年4月,骆某再次以黄小某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黄小某所有。
二、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基于维护家庭和谐、亲权亲子关系,保护子女利益的司法考量,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屋归黄小某所有,魏某某享有该房居住权至黄小某年满十八周岁,双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未成年人黄小某既已获得祖母魏某某赠与的房产,其所有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作为监护人,即使是父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也必须基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并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黄某擅自将黄小某已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魏某某,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所有权,亦有违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基本原则。该案办理过程中,法官没有简单适用法条,而是准确把握到祖母的行为初衷,努力寻求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老年长辈合理诉求间的平衡点,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新增设的居住权制度。通过为案涉房屋设立居住用益物权的方式,消除了原赠与人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后一方可能擅自对外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顾虑和担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妥善化解了家事纠纷,又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案例5:张某诉雷某、邱某返还“彩礼”纠纷案
——依法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允许未成年人结婚或者订立婚约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训诫,“彩礼”予以返还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雷某、邱某经人介绍,为未成年女儿邱小某与同村村民张某订立婚约。邱小某父母收取张某“彩礼”8万元后,按照当地风俗将女儿的生辰“八字”交予张某。之后,张某将邱小某带到外地务工并同居生活。同年7月,张某与邱小某因性格不合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邱小某未达法定婚龄与张某同居生活,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其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邱小某父母应当向张某返还“彩礼”。张某明知邱小某系未成年人,仍与其订立婚约,亦有一定过错。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雷某、邱某返还张某“彩礼”6.5万元。在妥善化解纷争的同时,法院依法对邱小某父母进行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到当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依托联动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酒麒麟.法润乌蒙”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专项工作合作协议》长效机制,指派少审法官联合妇联工作人员,通过“酒麒麟”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对邱小某父母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其帮助子女开启对合法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正确理解,支持子女提高学习就业技能,为其更好适应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人民法院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予以训诫,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邀请专业人员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有助于引导广大家长和监护人增强法律意识,摒弃订立“娃娃亲”等不良育儿观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风和社会环境。
案例6:被告人邱某某猥亵儿童案
——利用熟人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亟待提高防范意识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邱某某(女,时年58岁),利用邻居熟人身份,多次在其家中对两名邻家幼女实施猥亵,并将猥亵行为通过网络视频传播给其前夫观看。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利用邻居的熟人身份,以诱骗的方式多次对两名幼女实施猥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严惩。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与被害人是亲戚、邻居、同学、师生、朋友等关系的“熟人”猥亵儿童,在性侵未成年犯罪的被告人中占比较大。家长往往对陌生人设防,却失防于熟人甚至女性,致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产生人身被侵犯危险。该案警示家长,必须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细心观察未成年人的身心变化,时刻警惕潜在隐患风险。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性知识的教育,使孩子正确认识自己,教育孩子勇敢、及时对不恰当的行为说不。
案例7:被告人闵某某偷越国境、诈骗案
——未成年人受引诱参与实施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受依法惩处,助力青少年树立正确就业观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闵某某(系未成年人)与他人结伙偷渡到缅甸,参与境外诈骗团伙,实施针对我国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之后,闵某某离开该窝点,主动到云南某口岸报名回国,并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闵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显示,闵某某系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由爷爷抚养长大,初一辍学后步入社会。父母监护教育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过早进入社会受不良思想的诱惑,是闵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经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在对闵某某同案其他成年被告人依法严惩的同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闵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闵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及帮教条件,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对闵某某以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裁判的同时,法院向闵某某父母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教育责任,闵某某母亲表示愿意留在本地亲自对儿子实施帮教;还引导闵某某定期到养老机构参加关爱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目前闵某某已经学会焊工技能,能够自食其力,并且每月参加两次志愿服务,回馈社会。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留守未成年人受引诱参与实施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境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空前,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并以“境外工作赚大钱”“包往返路费及食宿费”等蛊惑、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其中。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予高度警惕,增强法律意识,防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确保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帮教,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引导未成年被告人参与志愿服务,传递爱心,激发其内心善意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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