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协所、律师谷海洋、孙川页
参见附件证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584号案件开庭审理的《民事审判笔录》P.5-15,作为当时被告刘清华、田驰的代理律师,已经明知涉案“1600万出借人是汪学勤和沈国明爱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的情况...按常理说应该汪学勤转款在先,阿龙纸业归还信用社借款在后,所以已经怀疑虚假诉讼可能性。”导致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584号案件原告撤回起诉。
明知虚假诉讼侵权,后来重新起诉开庭时故意不经过举证、质证,同意虚假诉讼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0日制作后来被检察建议经过审判委员会撤销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4023号《民事调解书》;其签收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4023号《民事调解书》还不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调解结案真相,不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谎称法院判败诉。周崇新指认其与沈国明勾结,存在参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为虎作伥协助诈骗财物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