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船山区滨江中路市民休闲亭被民间“歌唱家”霸占“飙歌”,每天午后“飙歌”至傍晚,片区居民无奈的被迫饱受“人为噪声灾害”煎熬至今!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摘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摘录﹚
第六十五条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禁止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八十七条 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摘录﹚
第四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和加工生产场所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边界噪声;
(二)商业经营活动、健身集会活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居住区内婚丧活动等,给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牵引,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开展商业经营、集会和广场舞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在居民休息时间进行家庭室内装饰装修作业,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省、市以上法规,再次恳求船山区委、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依法对“人为噪声”制造地(见图),予以坚决的取缔!将其“定位管理”到远离居民区的遂宁“通善大桥”(原涪江一桥二桥)相邻的湿地公园去(见图)“自娱自乐”。还原滨江中路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息环境!
法制国家事事依法治理,文明遂宁处处展示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