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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由唐山事件想起的广安区原副区长被暴打致死的案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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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0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饮酒后,到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3号鼎虹国际娱乐会所,和其女友即被害人黎某2(本案死者,殁年41岁)一道再次与他人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黎某2离开该会所,在会所外公路旁,二人因在鼎虹国际娱乐会所饮酒的事发生争执,期间夺走黎某2手机并砸在地上。推搡黎某2沿金安大道三段往东行走,途中夺走黎某2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并扔在地上,黎某2随即敲打停靠在路旁的出租车车窗玻璃,向该司机求救并请求拨打110报警,上前推倒黎某2使其坐在地上,后拉起黎某2继续朝前走。其间,用右手击打黎某2头部,后又拖拽黎某2沿金安大道三段左转进入往北行走。22时30分,被告人拉拽被害人黎某2行至南城印象小区门口,遇到一名从该小区走出的居民,黎某2上前拉住该居民求救,见状强行拉开黎某2,而后继续拉拽黎某2向北行走。二人行至河堰路313号至315号间,被害人黎某2咬了左手大臂,被告人击打黎某2头部致其倒地受伤昏迷。22时34分,被告人乘出租车将被害人黎某2送至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2017年10月27日,被害人黎某2因医治无效被宣告死亡。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2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于2017年10月25日在广安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外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相关视频资料、音频资料
1.视频资料(包括:川X×××××出租车行车记录仪视频、鼎虹歌城监控视频、广安市人民医院监控视频、南城印象物业管理监控视频、尚书苑物业管理监控视频、米莎酒吧监控视频)显示:
21:55左右,来到鼎虹KTV,找到黎某2所在房间后便将后者拉出房间,房间内其他人员跟出将二人劝回房间。其后,与黎某2在鼎虹歌城外公路边发生争执,脱掉上衣扔进车里,后将黎某2手机使劲往地上摔(22:17:22)。黎某2想上车,不让,推着其往凌云桥方向走,路过许某驾驶的出租车(22:18)。二人经行走,在海尚煌外面,黎某2摆脱往回跑(22:19:14),被追回。时而推、时而拉着黎某2继续往前走,途经立新名城、尚书苑、福利院,在南城印象小区门口外时(22:32:35),黎某2拉住从小区出来的一男子求救,又被使劲拉回,继续拉着往前走,22:33:05离开监控。在南城印象小区外,22:34出租车停下施救。
2、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提取音频笔录、提取过程照片及音频资料显示,2018年5月28日,黎某1将黎某2生前使用过的手机提交给广安区分局,黎某1称该手机内有三段黎某2生前与的通话录音,该三款录音前期已经由其儿子黎某3复制后刻录成光盘移交给广安区分局,广安区公安分局需要重新提取,故将手机移交给广安区公安分局,广安区公安分局民警对黎某2生前使用过的一部手机进行提取,该手机现在无人使用,没有手机卡。提取过程中发现有三段名为“林@181××××8999-20170513014544”、“林@181××××8999-20170513012851”、“林@181××××8999-20170513011838”的录音,广安区公安分局遂按程序将该三段录音导出刻录成光盘。该三段音频录制的时间为2017年5月13日。
该录音证明黎、林某2在2017年5月13日凌晨有过激烈争吵,且有威胁对方生命的言语表示。
3、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吴某6、欧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单位以及市局无条件对黎某3提供的与黎某2的通话录音真实性作出鉴定。另外,已将与黎某2的通话详单制作成了光盘。
二、相关书证
1.被害人黎某2使用手机号181××××0733、158××××0966,被告人使用手机号181××××8999在2017年10月期间的通讯详单。
2.重点病种病人抢救登记载明,姓名:黎某2,抢救日期2017年10月22日22时42分,主诉栏内内容:摔伤致昏迷,头部出血半小时。主要临床表现及体征栏内内容:半小时前,伤者摔伤后昏迷,左耳道溢血,双侧瞳孔0.3CM,光反射迟钝,睫毛反射存在,四肢有不自主活动。
3.黎某2住院病历载明,入院时间2017年10月22日23时15分。病史叙述者栏内内容:患者家属。患者家属确认签名栏内:签名。
体格检查内容:左侧头皮肿胀明显,左侧外耳道活动性出血,耳无脓性分泌物。
专科情况:神志中度昏迷,左侧头皮肿胀明显,左侧外耳道活动性出血,双瞳不等大,对光反应消失,四肢疼刺激可见少许活动。
头颅CT示: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中线结构明显左移。
初步诊断:急性重型颅脑损伤,1、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出血。2、脑挫裂伤。3、脑疝。4、颅底骨折。5、头皮血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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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咬金(匿名发布)
程咬金(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6-20 08:22
(1)尸表检查:死者头部见纱布包扎,头发已剃,敲击颅骨闻及破响音。右额顶枕部有29cm×0.1cm缝合创,左侧顶枕部有10cm×8cm擦挫伤;双眼外观未见损伤,眼睑球结膜见少许针尖样出血点,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为0.6cm;鼻骨无骨折,鼻腔内见少许淡黄色液体谥出;口唇微绀,口腔内牙齿完好,唇粘膜,颊粘膜未见损伤;双耳廓未见损伤,左侧外耳道见血性液体溢出,左耳部有7cm×5.3cm皮下出血。左上臂内侧有4.8cm×2.2cm、1.5cm×1.3cm皮下出血,左肘部后侧有5.0cm×4.5cm皮下出血,左环指有3.0cm×3.1cm皮下出血,左手背见注射针孔,右上臂内侧有3.2cm×1.2cm皮下出血,右肘部内侧见注射针孔,右肘部后侧有5.5cm×4.8cm皮下出血,右前臂中段内侧有2.4cm×1.1cm皮下出血,右腕部内侧见注射针孔,十指甲床微绀,双上肢未扪及骨折及脱位。
上背部有32cm×4cm横形皮下出血,臀部有36cm×20cm皮下出血,未扪及脊柱骨折。
(2)解剖检验:头皮及帽状腱膜下广泛出血,以左顶枕部为甚,左顶枕部颅骨有9cm×0.2cm骨折,右颞部颅骨有一14cm×12cm颅骨缺损,左颞顶枕部硬膜外有13cm×9cm×2cm血舯,右颞部硬脑膜见一缝合创,右颞部硬膜下见明胶海绵填塞,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右额颞顶部脑组织有15cm×14.5cm挫碎,脑底中部见部分脑组织挫伤,左颞叶底部有5cm×3cm脑组织挫伤,双侧脑室出血,左侧颅中窝颅骨有6.5cm×0.2cm骨折。
(3)病历摘要:患者黎某2因“外伤后意识障碍l小时”于2017年lO月22日23时15分入院。入院查体:体测36.9℃脉搏78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22/80mmHg,神志中度昏迷,gcs评分5分,左侧头皮肿胀明显,左侧外耳道活动性出血,双瞳不等大,左瞳约0.25cm,右瞳约0.3cm,对光反射均消失,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头颅CT示: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中线结构明显左移。入院后急诊全麻下行开颅右侧血舯清除术+颅内减压+硬膜修补+去骨瓣减压+筋膜皮瓣成形术,术中见:剪开硬膜后见脑组织张力高,搏动差,蛛血明显,额颞叶脑组织挫伤重,血肿主要位于右侧额颞部硬膜下,约40m1,术后推入ICU进一步治疗。2017年10月27日8时57分,患者心跳仍未恢复,双瞳散大,各项生理反射消失,心电图提示心跳停搏,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①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②脑挫裂伤,③脑疝,④原发脑干损伤,⑤颅底骨折,⑥头皮血肿,2)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4)死亡原因:尸检发现黎某2上背部、臀部、双上肢皮下出血,左侧顶枕部擦挫伤,头皮及帽状腱膜下广泛出血,左顶枕部颅骨骨折,左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右额颞顶部脑组织挫碎,脑底中部见部分脑组织挫伤,左颞叶底部脑组织挫伤,双侧脑室出血,左侧颅中窝颅骨骨折等。理化检验示:黎某2胃及内容物”中未检出甲拌磷、安定和毒鼠强成分和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住院病历介绍:黎某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脑疝,原发脑干损伤,颅底骨折,头皮血肿等。综合分析推断黎某2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5)损伤形成:根据黎某2损伤特征分析,头部损伤是其致命伤;左侧顶枕部擦挫伤,左侧头皮未见破损,头皮下血肿形成,对应部位颅骨线形骨折,硬膜外血肿形成,脑组织挫伤,对侧脑组织广泛挫伤,分析认为左顶枕部损伤符合左顶枕部与较大平面物体接触碰撞形成的损伤特征,右侧脑损伤为对冲性损伤。
黎某2上背部、臀部、双上肢皮下出血,系外伤所致,不是其致命伤,符合与钝性物体接触形成。
黎某2右额顶枕部缝合创、右颞部颅骨缺损、右颞部硬脑膜缝合创,右颞部硬膜下明胶海绵填塞,左手背、右肘部内侧、右腕部内侧、左踝内侧注射针孔等,结合住院病历分析其应系在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时医疗行为形成。
鉴定意见:黎某2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毒化物检验报告
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广安区公安分局委托鉴定的“黎某2胃及内容物”中未检出甲拌磷、安定和毒鼠强成分。
3.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鉴定文书显示,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黎功植与月某是死者黎某2的父母亲;“人行道毛发①-④未检出STR分型”。
五、证人证言
(一)出租车司机、拉拽途中证人和黎某2邻居证言
1.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物业公司上班,主要负责鼎虹歌城外面公路的卫生。2017年10月22日晚上9点多钟,当时在下雨街道上没有行人,歌城外有一辆车的灯一直亮着,具体是什么型号的车子我不清楚,我当时就在这辆车附近打扫垃圾,看到鼎虹歌城出来一男(有点胖)一女(有点瘦),两人走到这辆车前一直在抓扯,两人一边抓扯一边在说些什么,我就听到男的说要结婚,女的不想结婚,其他的没有听到。后来看见男的朝女的后颈部打了一拳,女的就在喊救命。这时路过一辆的士,女的就去拦下这辆的士。女的就喊的士司机报警。男的就去抓住这个女的不准其上车,并说:“你报警还是不得行,你以为我只是在家里说打死你哟,你看我今天晚上得不得打死你。”女的就说:“你给我打死了,你还是要给我抵命,你还是要死。”这男的说:“我也要死,我给你打得还剩一口气,就给你弄到医院去,我就不得死。”说着说着,这男的就打了这女的一耳光,然后两个人就拖着往天下豪庭那下面走去,后来我就接着打扫卫生,其他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附证人段某辨认笔录,段某表示辨认不出2017年10月22日晚在鼎虹歌城外发生抓扯的女子。
2.证人许某的证言(出租车司机)证实,2017年10月22日22时许,我开着出租车在鼎虹娱东乐会所外等人时,看见前方10多米远有一辆黑色奥迪停在那里,有一个赤裸上身的中年男子(大约50岁左右,身高大约有170公分,身材比较魁梧,短发,穿的米黄色休闲裤)将一个中年妇女(大约3、40岁,长发齐肩,上身穿的猪肝色衣服,下穿的黑色裙子,身上160公分左右)从奥迪车的驾驶室拖出来,男子用手抓硬着女的胳膊往我出租车方向拖,女的不愿意让男子拖着,就用手掀开男子的手,男子接着就从女背后推搡女的往前面走。走了几步,女的就站在我出租车副驾驶门的位置,并用手扣我出租车副驾驶的车门玻璃,给我说叫我快点打110,要打死人了。后这男子就用手将女的拉开,继续把女的往我出租车后面方向推,我当时看到这对男女在“扯皮”,我把车停在那是里不好得,就把车开走,我就边开车边找110,说一个女的叫打110报警,说要打死人了。并说地点是金安大道城南1号的十字路口。
附徐某辨认笔录,证人徐某辨认出1号照片(黎某2)就是自己在证言中提到的被推搡的女子;辨认出另一组5号照片(林雪川)就是自己在证言中提到的推搡女子的男子。
3.证人吴某1的证实,2017年10月22日22时许,我在我河堰路115号门市上,有一个赤裸上身的男子(身高160多公分,体型较壮)拖着一个女的(穿的猪肝色上衣)胳膊往立新名城方向走,他们是从鼎虹娱东乐会所方向过来的,那男子拖那女的拖了十几米时,那女的就挣脱了一下,在喊:“救命,有人要杀人”,这时那男的又把那女的胳膊拉住往立新名城方向走,我看到他们走到立新名城那里站了一会钟左右,在干什么,说什么,因距离远了我不知道,后来他们又从立新名城往励志中学方向走了。
4.证人谈某1的证实,2017年10月22日大约晚上10点多,我在宽板登串串火锅门上算帐,我听到门市往下面走不远处有一男(上身没有穿衣服,光着膀子)一女穿的有点红色的中长衣服)在争吵,那女的说了几句“打人了,救命”,后那男子就拉起那女的往下面走。后我就没有管了。
5.证人蒋某的证实,2017年10月22日晚10点多,我有一个朋友罗钢叫我出去吃饭,他当时就开车来到城南印象大门口来接的我,我准备上车时,有二个中年男(上身没有穿衣服,个子不高,短发,身材偏胖)女(身材偏瘦)路过,其中那女的经过时又掉头转来将我手拉住叫“救命”,她当时给我说她老公要杀她,并说了几遍,我当时就叫她报警,而且说小区门口有保安,我就喊了两声保安,但保安没能出来,当时和那女的一起的中年男子就过来拉那女的,并且说:“快点走,别个也有事”。说完那男的就拉起那女的往凌云桥方向走了。后我就上车与我朋友走了。
附蒋某辨认笔录,证人蒋某表示无法辨认出自己在南城印象门外遇到的男子和女子。
6.证人罗某的证实,我开车在南城印象门口等蒋某,蒋某刚准备上车,有个中年女的就突然跑过来把蒋某抱到喊救命,并说有人要杀她。我们当时觉得很突然,不相信,蒋某叫那个女的报警,并说门口有保安,当时那个女的旁边有个男的也跟过来,说“走了哦,别个也有事”我们以为是双方在闹架,就没过多问,然后男的拉起那个女的就往实验学校方向走了。
附罗某辨认笔录,罗某表示无法辨认出自己在南城印象门外遇到的男子和女子。
7.证人肖某1均的证言(参与救助被害人的出租车司机)证实,2017年10月22日22时许,我开出租车(川X×××××号东风标致408型轿车)走到城南印象与实验学校的那个十字路口左转行驶至几十米就听一到公路右侧有个男子在喊:“的士,的士”,声音急促,感觉很着急。我停好车后,那男子叫我帮忙,我就发现公路边人行道上一女子仰面躺在地上,后我抬脚,那个男的抬上半身,将那个女的送市人民医院。在路上那男子不停催快点,后到了医院急诊门口,我与那男子一起将那女的抬到急诊的担架上,那女的一路上没能发出声音,我发现女子鼻子和嘴上有血迹,后我就开车走了。男的大约40多岁,身高165公分左右,偏胖,上身赤裸的,下身穿的黑色裤子;女的大约40多岁,上身穿的深色衣服,下面穿的黑色丝袜。
附肖某1均辨认笔录,其辨认出5号女子(黎某2)就是坐我出租车到医院的人;另辨认出另一组照片4号男子(林雪川)就是我笔录中提到坐我车的人。同时肖某1均辨认出自己与林雪川一起将黎某2弄上出租车的地点。
8.证人周某1的证言(被害人居住的银鼎小区门卫)证实,因为我是小区的业主,我又在小区守门,所以我认识黎某2,在黎某2死亡的前五六天的一个晚上,具体号数我记不到了。时间大约的晚上的一两点钟左右,我准备关小区的大门。突然听到街对面有人在争吵,所以我就过去看了一下,我当时也没有走过去,就站在马路边上,看见马路对面的人在吵架,其中一个就是黎某2,另外一个就是一个男子,这个男子我不知道他的姓名,只知道他经常过来找黎某2,有时还住在黎某2家里。当晚还有其他几个人在旁边,我也没有听清楚他们在吵的什么。后来我就没有管了。
9.证人杜某1的证言(被害人居住的银鼎小区住户)证实,我认识黎某2的时候,是我搬家到银顶花园之后才认识的,具体哪一年我记不清楚了。但是在2017年10月21日左右晚上九点多钟,我从我儿子家里往银顶花园走,走到百姓药店边上看见黎某2和一个男的在吵架,黎某2说:“你跟我妈借的300万块钱你一定要还回来,这300万是我妈以前做生意的时候积蓄下来的血汗钱。”这个男的说:“我现在没得钱,你来逼我,你信不信我现在要你的老命。”黎某2又说:“你敢,量你都不敢。”这个男的又说:“你信不信老子等不到两天就把你弄死,弄死你我还不得抵命。”黎某2说:“你这种杂皮,我不得怕你,量你都不敢。”这时这个男的说:“信不信?”然后就一巴掌打到黎某2的脸上。后来我就没有站到那里听了,我就往家里走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晓得了。
(二)广安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证言
10.证人陈英的证言(广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工作人员)证实,2017年10月22日晚上我在上夜班,当天晚上10点多,值班医生蒲某医生对我说有一个摔伤的病人比较严重,目前还在昏迷起的,我就给病人进行吸氧、输液等急救措施,后由就由医生进行治疗,我就未参与了。
11.证人蒲海龙证言(广安市人民医院医生)证实,2017年10月22日晚11点多钟,我值班,有一个没有穿上衣的男子扶了一个受伤的女子来急诊,男子说是摔伤的,于是我安排输液,检查,初步判断是颅脑损伤,安排CT后得出结论是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后送往神经外科治疗。女子挂号叫黎某2,那男子喝了酒的。
附蒲某辨认笔录,其辨认出6号女子(黎某2)就是我在笔录中提到的到医院急诊室就诊的女子;辨认出另一组照片7号男子(林雪川)就是我在笔录中提到送摔伤女子来的男子。
12.证人黄红霞的证言(广安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证实,当晚在急诊科上班,突然一男子把一女子放在房间的平床上,我马上过去,看见女的鼻子、头发都有血,看上去昏迷,我马上叫蒲某医生,蒲医生问男子怎么回事,他说是女的喝了酒摔的,蒲医生看后说情况很恼火,男的听了后很着急叫我们一定要把她救好。在登记的时候,那个男的说她叫黎某2。
附黄红霞辨认笔录,其辨认出5号女子(黎某2)就是就是当天晚上送来急救的女子。
13.证人王湘的证言(广安市人民医院医生)证实,黎某2的手术是我做的,病情是颅脑损伤(特重型)。做手术前她的头部左侧头部有点肿胀,也就是枕顶部头皮肿胀,其他的没看见明显伤痕。当时没有注意到黎某2身上是否有泥土。
14.证人郑忱霞的证言(广安市人民医院护工)证实,我是人民医院的护工,2017年10月22日晚入住神经外科的女病人送来后,是我给她剃的头发,衣服有她自己的呕吐物,前面没有泥巴,后面是睡起的,不清楚。给她剃头发时,头部只有一块肿胀,没有明显外伤。左脸还是右脸(记不到是左还是右了)有两道痕迹,不晓得是抓的还是划的。进手术室前,我把她裤子脱了,放在病床上的,衣服没有脱,裤子甩在原来的病床上,被清洁工捡走了。
(三)案发当晚与被害人聚餐人员和部分同学证言
1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2日晚上,我、陈某2、黎某2等人在神龙山吃了南山火锅后就去的鼎虹歌城,当时在歌城的有陈某2夫妇、何某1、沈某、黄某2、黎某2等,当时黎某2说林雪川要过来接她。耍了一会,我因酒喝多了就在厕所里躲酒,后出来时,黎某2就不在了,后我们没有耍多久就大家走了。
第二天,听说黎某2受伤了,我听陈某2说当晚是林雪川将黎某2接走的。林雪川和黎某2两人前面感情可以,后期听黎某2说经常吵架。
16.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当晚与黎某2等人一起在神龙山南山火锅吃饭,后到鼎虹唱歌。林雪川来鼎虹,黎某2让他敬酒,林雪川拿白水杯子,说开车不喝酒,黎某2说林雪川不耿直,领导在这里都不喝酒,然后黎某2就把林雪川的水杯拿了,换了一杯啤酒给他,向我们敬酒,我看到林雪川和我、沈某都喝了酒的,和其他人喝没喝不清楚。记得林雪川在房间没待多久,我们大概11点多钟离开歌城,当时林雪川和黎某2都没在。10月24日唐丽打电话说黎某2当晚遭摔了,把脑袋绊倒,很严重,后来才听说这个事情。
17.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当晚陈某2请客在神龙山吃饭,有我、陈某2、何某1和黎某2等人。饭后去鼎虹唱歌,大约是九、十点左右,林雪川来我们房间,和我们喝酒,我印象里只与我和何某1喝了的。黎某2是否喝酒不清楚。后来林雪川和黎某2什么时候走的我不清楚,我们大概11点左右就结束了。不知道他们俩的关系,平时没什么往来。
1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当晚因我满40周岁及儿子一岁,请我几个朋友聚会,有何某1、沈某、黎某2等人。黎某2当晚喝茶较多,但喝了酒的,没喝好多。饭后去鼎虹唱歌,我和陈某1坐的黎某2的车子。约10点钟,林雪川到我们房间,黎某2准备一起离开,我们招呼林雪川耍一会。林雪川进来与沈某、何某1喝了酒,我们劝他们少喝点。他们离开时,我送到三楼楼梯口。直到24日早上,陈某1打电话说黎某2受伤住院,我赶到医院,问林雪川,他说他们当晚下来后黎某2自己倒地受伤,还说黎某2以前也曾经头晕过一次,住过三天院。
我与黎某2两人关系很好,在我们看来林雪川与黎某2关系还是挺好的,黎某2也不会给我们讲她自己的一些问题,对他们的平时情况不是很清楚。
在吃饭跟唱歌的时候我并没有发现黎某2有什么异常,我们在唱歌时,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只是看见黎某2当晚看见门一打开,她就准备拿着包包出去了,我当时就跟了出去,发现是林雪川过来接黎某2了。我和我老公就劝林雪川到包间里面去坐一会儿。接着包间里面的人就看见林雪川了,就从包间里面出来了几个人,因为当晚大家都是熟人,所以大家都劝进去耍一会儿,后来大家一起进了包间,因为黎某2说她还有另外一个场地,所以我也没有劝他们喝酒,他们就喝了一点酒他们就走了,后来我就不知道了。
总体来说林雪川跟黎某2看起来还是很正常的,并且林雪川进包间还要跟包间的何某1说今天就当给他们的领导汇报,因为何某1是原来的老领导,他们并不知道林雪川跟黎某2之间的关系,同时林雪川就喝了酒,大约只有半杯啤酒。
1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我与黎某2是师范学校的同学,林雪川与黎某2在一起应该有两三年了。23日从同学刘志川处得知黎某2受伤,下午到人民医院,碰见专家会诊,结果是黎某2头部濒临脑死亡,我们就在医院相继守护黎某2。林雪川说那天他去拦出租车,黎某2穿的高跟鞋滑倒了,开始说在运管处附近,往党校那边,我一个人去现场看了下,又问林是花园里面还是外面,林说快到花园,我们就说那不是要到天下豪庭了,林雪川就说恩,差不多嘛。这时我们有点怀疑了,因为他完全可以直接说在天下豪庭附近,为什么要说运管处附近。后来我们去公安局调的监控。
林雪川与黎某2的关系当面看起可以,但后来听外面传说林雪川有点逼婚的感觉,硬要黎某2和他在一起。
20.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黎某2是好友关系。在黎某2受伤后第二日晚,于某打电话告知我黎某2摔伤现在重症监护室。我赶到医院,林雪川说是吃完饭后准备回家,他去拦的士,转身看黎某2就摔倒了。我问有哪些人,他说只有他们两个。我当时心里就凉了一下,但因为是怀疑,没说出来。我接着问,既然是昨天摔倒的,为什么今天才通知我们,为什么不通知黎某2父母,林雪川说怕他们怄气。后来我和于某聊天的时候,于某问我是否记得那年的事情,她心里也有点担忧。后来黎某3告诉我们专家医生说要有很大重力才能导致脑干粉碎,建议黎某2家属报警,后来黎某3才来报警。
两年前,1月2日左右,当天我们几个朋友家庭聚会,有于某一家、向某一家,黎某2和林雪川、肖亚秋以及我。在西溪新城河边一家柴火鸡吃完饭后去附近歌城唱歌,耍了一会我去吧台准备结账,结果黎某2喊林雪川把账结了。结完账后,我走在前面,林雪川和黎某2走在我后面,我突然感觉后面没声音,回过去发现林雪川和黎某2在拉拉扯扯,林雪川一拳打到黎某2胸部,导致黎某2倒地,我赶紧上去喊黎某2,没有回应,拍脸也没反应,我就把她头部抬起,发现后脑壳有血,我喊林雪川莫打了,林雪川根本没停,还用脚踢黎某2,我喊吧台两个服务员帮忙也没拦住,林雪川还来踢黎某2头部,我就趴在黎某2头部上面护住她,林雪川一脚把我眼睛踢肿了。我赶紧给于某打电话,他们出来后才制止,把黎某2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黎某2醒后第一句话就是喊莫报警,我们知道黎某2好面子,就没报警。我们害怕林雪川还要打,当晚把黎某2送到了协兴肖亚秋家中。第二天,黎某2住院,还下了病危通知书。后来黎某2还一直叫我们不要给其他人说她是怎样受伤的,就说是摔倒的。所以我听到黎某2这次摔倒这话我心里就凉了一下,并且听到说只有他俩人在场我心里更加凉了。
2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黎某2是同学关系。2015年1月2日的样子,元旦节期间,黎某2请我们同学、朋友吃饭,后一起唱歌。唱歌期间,我上了厕所出来,看见大家都往包厢外面涌,我跑出去看见黎某2坐在地上,吕某把她头抱住,林雪川不停用脚踢黎某2身上,还不停在骂,当时黎某2头部在流血,我们送她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救治。在急诊室缝针时,林雪川还想来打黎某2,被医院保安拦住,林雪川就在外面骂,还想踢门进观察室。当晚我们把黎某2送到肖亚秋家里,第二天,到市人民医院打破伤风针,在做皮试时过敏,被送到ICU重症监护室。通知家属时,黎某2说不要对家属说被打了,后来我们就给她弟弟说的摔倒。
22.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5日我才知道黎某2受伤的事情。还到病房里去看了她,当时我们在聊天时怀疑黎某2不是简单的自然跌倒能够形成这么重的伤,后来说已经报案了,林雪川被带走了。
好像是2015年1月2日左右,我们聚会,唱歌时,有人跑进来说外面发生事情了,出来后看见黎某2头部流血,送到人民医院抢救,当时医生缝针时,林雪川也跑来了,狠踢抢救室的门,还狠踢抢救台,医院的保安来也拉不住林雪川,我和于某被吓到了,然后黎某2缝完针在休息室休息时,林雪川还不停大吼,乱踢。后我们几个耍得好的为了避开林雪川,把黎某2送到我家休息,第二天我和于某两个人陪同黎某2到医院打破伤风针,在做皮试时黎某2过敏,又抢救了的。黎某2头部的伤我没有看到是谁造成的,吕某的眼睛是肿起的。后来听吕某说黎某2的伤是林雪川打的,她的眼睛也是被林雪川踢的。黎某2受伤的部位是后脑壳。
(四)被害人亲属的证言
23.证人黎某3(黎某2胞弟)的证言证实,我到中桥派出所来报案,我姐姐黎某2受伤,在人民医院住院,现在的情况是脑死亡,我怀疑是被打伤的,所以我今天(2017年10月25日)来报案。
2017年10月23日早上8时30分,我接到林雪川小姑林某1电话称黎某2在广安市医院抢救,16时30分我就到了医院,黎某2当时在重症室,我就将林雪川叫到一边问是怎么回事。林雪川说是在2017年10月22日22时30份左右,林雪川和黎某2二人从广安金安大道二段的鼎虹娱乐会所出来时,由于天下起雨,二人走到会所出门右拐至大明上城的外面公路上时,林雪川走的前面,黎某2走的后面,林雪川突然听到后面“嘭”的一声响,转身看到黎某2倒在地上,之后林雪川就将黎某2抱上出租车,迸到市人民医院会抢救。到了18时许,黎某2的主治医生说黎某2基本上可以确定为脑死亡。
10月24日上午,有一个叫吕某打电话告诉我说在2015年冬天,黎某2当时受伤在广安市医院住院是因为林雪川殴打造成的。而当时林雪川也是说是黎某2自己摔伤造成的。于是我就对此事产生怀疑,在2017年10月24日下午,我到广安市公安局调取2017年10月22日晚在从鼎虹娱东乐会所外面的监控,发现当晚22时20分左右,黎某2和林雪川从鼎虹娱东乐会所出来时,走到鼎虹娱东乐会所左前方时,林雪川当时身上没有穿衣服,在朝黎某2打,当时黎某2打倒在鼎虹娱东乐会所前面的绿化带内,之后黎某2从地上起来去车内拿包,林雪川又上前去打黎某2,后将黎某2带起往海尚煌方向走,之后的监控就看不到了。我现在怀疑黎某2受伤不是摔伤住院,而是有其他的隐情。
黎某2与林雪川是男女朋友关系,平时关怎么样我不清楚,因我在成都,我听我妈说他们两关系不怎么好。长期对黎某2使用暴力。有一次林雪川和黎某2在打架时,我妈去劝,林雪川还打了我妈。
事发后黎某2的包丢失了,包内的所有物品包括身份证、银行卡电话等全部不见了。
我今天(2017年10月29日)来刑警队是想提供一张通话录音光盘。是我在我姐姐黎某2家里找到的一部黎某2生前用过的一部手机,手机里面有一段林雪川与我姐姐黎某2的通话录音,我从我姐姐手机里面把录音拷贝了出来并刻录成光盘,通过录音我听见林雪川在电话里面威胁我姐姐,不让姐姐和他分手,假如要分手就要死一个人之类的话。现在这部手机我们家里保管到的。
另外,我在我姐姐的房间里面找到了林雪川借我姐钱的借条原件。
24.证人月某(黎某2之母)的证言证实,我女儿黎某2是林雪川害死的。林雪川在广安黄莲丫开水厂,现在在追求黎某2,一直纠缠,黎某2不同意,我们家人也不同意,林雪川说他得不到就让别人也得不到。他们俩的文化水平相差大,林雪川脾气不好太暴力,有时一直说要把黎某2的女儿杀死,再把我和老伴杀死,然后在黎某2看见的情况下将黎某2杀死。这个话林雪川不止说过一次,还扬言要把我家在成都的亲戚全部弄死。两个经常在一起争吵,有时会发生抓扯,有几次林雪川都打了黎某2,有一次我去劝架,林雪川还来踢我。黎某2为了我们全家忍气吞声。
听林雪川的小孃说是他们是共同的老师王兰介绍认识的,在一起大约有一两年。我与老伴都是和黎某2一起生活的,在广安就只有这一套房子。林雪川到我们银顶街时,我没让他们住在一起,林雪川住客厅,我和黎某2睡,我害怕林雪川强奸黎某2。
10月22日早上,林雪川和黎某2起床后在楼上争吵,后黎某2接到电话说单位有事,没吃饭就走了,林雪川站在错层的楼梯上指着黎某2骂“老子要弄死你”。后林雪川出门。晚上11点钟左右,我给黎某2打电话没接,给林雪川打电话他说黎某2出差去北京。第二天下午傍晚,黎某3给我老伴打电话说黎某2在医院,我们到医院时黎某2快不行了。林雪川告诉我们说是在去赶出租车时突然倒地,我一直想不通,黎某2当天穿的平跟鞋怎么会摔倒。
林雪川向我们借了钱的。
2016年农历八九月间,林雪川跑到我们万和花园租住的房子,把黎某2往外面拖,我不准,林雪川用脚踢我。我将此事告诉黎某3,他回来要打林雪川,林雪川给我道歉请求原谅。黎某2出事之前身体健康,没有疾病。
25.证人黎某1(黎某2之父)的证言证实,林雪川与我女儿黎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10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黎某2从家里出去。23日早上,接到黎某2秘书娇娇电话说黎某2到北京出差,手机放办公室打不通。23日下午6、7点,儿子黎某3打电话说黎某2出事在人民医院,我们赶去看见黎某2躺在病床上,林雪川告诉我们是他在拦车时,黎某2在旁边,他就听到“咚”的一声,看见黎某2倒在地上,他就将黎某2弄到车上送到医院去的,黎某2具体怎么受伤的我也不清楚。
黎某2和我们住在一起,林雪川隔三差五来我们家住一晚。不是长期在我家居住。他们之间经常争吵,记得有一天晚上林雪川在外面吃饭喝酒回来,和黎某2争吵起来,他说他要杀人。
案发当天黎某2出门时,我没听到林雪川和她争吵,因为我们家房屋结构大,我在厨房,林雪川与黎某2在错层上面的房间边上,加上我听力不好,没听到他们争吵。
(五)其他证人证言
26.证人何某2(被告人林雪川朋友)的证言证实,我与林雪川是普通朋友。2017年10月22日下午,我与林雪川等人在一起打牌,未发现异常,打到6点钟左右,我们就各自散了,好像林雪川有应酬。林雪川平时性格可以,没有发现他有暴躁的脾气,没有发现他有负面消息。我是通过林雪川认识的黎某2,她当时还在当林业局局长,有时黎某2还陪林雪川一起来打牌。
27.证人吴某2(被告人初中同学)的证言证实,10月22日与林雪川在一起吃晚饭,喝了酒。快结束时,黎某2给林雪川打电话问在哪里,喝没喝酒。饭后各自离开。与林雪川接触时间不多,是否有暴力行为不清楚,平时接触没发现。
28.证人吴某3(被告人林雪川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我是林雪川在广安的黄连丫水业有限公司的一个员工,我只负责接电话。现在在广安城南金阳花园对面开了一个送水的门市。我在里面接电话送水,店名叫巴蜀奇源。
2017年10月22日大约23时40多分,我正在家里准备睡觉,一个陌生的手机号码就给我打电话,我一接就是林雪川给我打的,叫我给他小姑林某1打电话,叫林某1到人民医院12楼去,林雪川说他手机没有带,记不到林某1的手机号码。我就说要得,然后我就马上给林某1打的电话。林雪川应该是打的门市座机号码,我把座机号码转接到我手机上的。
29.证人林某1(被告人姑母)的证言证实,我在广安市黄连丫水业有限公司上班,我是林雪川的姑姑。2017年10月22日,我记得应该是在晚上的8点半过后,林雪川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到神龙山上去帮黎某2开车,我因为当时在打麻将,林雪川也听出我在打麻将,林雪川就说喊红林(尹红林,是林雪川公司的一名员工,平时在公司开车,晚上跑代驾业务)去帮黎某2开车,我说要得。于是我就先联系黎某2,因为她是广安区的副区长,我觉得喊红林去帮她开车要先征求一下她的意见,所以我就先给黎某2打的电话说我不想来,我叫红林上来帮你开车,黎某2就说红林哦,要得嘛。说完我们就挂断了电话。我接着就给红林打电话叫他去给黎某2开车,红林先给黎某2打了电话,黎某2没有接电话,然后红林就我联系说黎某2没有接电话,他在跑代驾,当时有一笔业务需要他去跑,我说那你就先去跑业务,跑完业务之后还是要再去看看。红林也答应了。后来过了一会,红林就打电话说他到神龙山时,黎某2的车子已经走了。我听后就联系黎某2,但是黎某2一直没有接听电话。
大约过了22时过后,我就接到我们公司的一个接电话人员吴某3的电话说:“林会计,林总叫你赶忙到市人民医院12楼24床。”我问她是什么事情,吴某3说林某3叫你赶快去,没有说是什么事情。我问为什么没有打我电话,吴某3说林某3的手机没在他身上,他记不到我的电话,所以他叫我通知的。我接到电话后,立即就开车赶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我到了12楼24床后就看见黎某2躺在病床上,有几个医生护士围着她。我看见黎某2后,我就赶紧到她身边,把黎某2的手握住问这是哪门的嘛,林雪川就答应我说是摔倒了,我说哪门还要剃头这些,林雪川就说要做手术。我说哪门像这么了嘛。这时,林雪川就叫我去签术前的协议书,我说我又不是她的亲戚我去签得行吗,我就跟着护士就走,我边走还在边说我签这个得行吗。后面到护士站时,我也在问护士我不是她亲戚签字得不得行,护士就问我她(指黎某2)是我哪个,我说她是我的侄女,我说她兄弟在成都,她父母在广安。那个护士就说没得事,你签嘛。然后我就按照护士的安排就在那些术前单上签了我的名字,其中还有几张是林雪川签了的,然后护士拿给我让我在林雪川的后面签上我的名字的,具体这是什么意思不清楚。我签了字之后,就往病房走,还没走到24床时,林雪川就喊我去帮他把车子开过来,他的手机在车上。我听后就问林雪川车子在哪里,林雪川就给我说在鼎虹,我问鼎虹在哪里,林雪川就给我详细说了鼎虹的位置。然后我就步行到鼎虹。我到鼎虹后,看见车子就停放在鼎虹外面的公路边,车子的灯是亮起的,我就去拉车子的驾驶室车门,发现驾驶室座位上有一张纸条,纸条上写明到中桥派出所去领手机和衣物。我就打电话问中桥派出所在什么地方,然后我就按照说的将车子驾驶起一路找到中桥派出所,然后将林雪川的一部手机和一件衣服领回。我在领衣服时,派出所的同志还在给我说他们在巡逻时发现车子灯是亮起的,发现车子没锁,打开车门看见了手机和衣物,他们怕这些东西丢失,然后就把东西拿到派出所了。我把东西领回后,就驾驶车子回到了人民医院。我回到人民医院后,我就直接来到十四楼了,我到14楼时,我就看见林雪川和苏某2在14楼外站起抽烟。在等手术的过程中,我、林雪川、苏某2三人就是不是在13、14楼等,在等的过程中,林雪川在13楼等候区的椅子上睡着了,我和苏某2就聊起在说是不是林雪川和黎某2两个人打了架哦,你看这个林雪川酒喝了好多,今天这个情况他还睡得着,他明天就要焉。大约到了4点多钟左右,因为苏某2要上班,所以他就先回去了,等手术完后给他打电话。然后这时就是我一个人在楼上楼下的跑,这时林雪川还是睡着的。林雪川大约睡了一个多小时后他也醒了,醒了之后他也在跑上跑下。后来他又回家了一趟。大约6点四十六分钟,黎某2就手术完毕送回重症监护室,我就跟着到了重症监护室,这时看起黎某2的手术看起还很成功,看上去黎某2没有什么变化,只是头部包起纱布的。这时,林雪川还没回来的。过了一会,林雪川才回来。后来我又将这情况通报给了苏某2。然后林雪川回来之后我不知道他是否去重症监护室去看过。在这个过程中,我也问过林雪川是否通知黎三(就是黎某2的弟弟),林雪川说黎三在成都,我就问林雪川得不得黎某2的家属,林雪川说等黎三回来之后再说。林雪川就叫我联系黎三,于是我就联系的黎三,我给黎三说的是你姐姐着摔倒了,我感觉有点厉害,你还是赶紧回来。黎三就说要得,于是黎三就是当天下午4点多到的广安。然后,林雪川联系的黎某2的秘书,林雪川是怎样给她秘书说的我就不清楚了。后来就是我们一直在医院跑上跑下的。
我没有听说过林雪川打过黎某2,只是这件事发生后听亲友说以前有过这事。
我感觉林雪川和黎某2两个的感情还是很好的,只是在去年的时候,黎某2给我说过她想和林雪川分手,我问过黎某2是什么原因,黎某2说林雪川在外面欠那么多钱,还有林雪川喝了酒之后喜欢闹事,弄起他们一点面子都没有,其他也没有说什么,我和黎某2两个还说过一起来控制林雪川喝酒,至于经济方面可以共同度过。我只晓得林雪川在外面有欠款,因为现在林雪川这个水业公司一直是亏损的。
我第一次看到黎某2她是否有伤我看得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看见黎某2的左耳处有血,其他的就没有了。
30.证人王某(被告人林雪川朋友)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林雪川跟黎某2,我与他们是朋友关系。我先认识林雪川,后通过林雪川认识的黎某2,据我所知林雪川跟黎某2属于男女朋友关系,他们的感情平时还算是好的。就是林雪川喝了酒之后两人就会有吵架,然而他们是为什么争吵,我就不知道了,一般都是我们后来去劝他们。然后有时林雪川还是要与黎某2发生抓扯,这都是两人交往之间会正常出现的一些争吵或是抓扯。
我记得发生争吵最重的一次是,2016年的一天晚上我们(我跟我朋友)被林雪川喊去帮忙送黎某2去广安福源医院(五福桥)检查一下。黎某2说她头部有点痛,我们就到福源医院去挂号照了一下头部CT,发现没有什么事我们就离开医院了,没有在医院住院。好像还有一次黎某2被打后还被送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去了的,好像说还是进了重症监护室的。这次我就没有送了,而是其他人送的。具体是哪些我就不清楚了。
林雪川和黎某2在万和花园租房居住了大约两年左右,当时是为了黎某2的女儿读书。后来就搬到银顶花园的。对于黎某2死亡这个事,我并不是很清楚,我只是记得是星期天晚上出的事情,然后星期二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个事情。
31.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实,林雪川是我妻子的老表,案发当晚大概是晚上11点钟左右,具体时间我也记不住了,林某1给我打电话说嫂子(黎某2)摔倒了,现在在广安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我听完后立即乘车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我直接去到手术室门口,就没有看到黎某2(在做手术),只看见林雪川跟林某1在手术室外,当时林雪川还光着上身的。我就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林雪川说是她自己摔倒了。现在在里面做手术,我们只有在外面等起。在等的时候我还问林雪川的衣服在哪里,然后林雪川就说他的衣服,车子,黎某2的手机和包包这些还在鼎虹歌城外面,他喊我们去找一下。我和林某1两人去找的,还在鼎虹歌城外面的草丛里找了一下,没有找到,然后我们估计在那里找了十几分钟,我们就回到医院。回来的时候我们继续在手术室外等候。当时在等待的过程中,林雪川还睡着了,应该是喝了很多酒。凌晨5点的时候,我就离开医院回到自己单位准备上班。到了8点左右,林某1就给我打电话说手术做完了,但是效果不是很好。我听了之后,当天我抽空去医院看了一下,当时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只是相信医院的救治能力,希望医院权利抢救,后来我因为自己要上班,就是时不时的过去看望一下。
另外,林雪川跟黎某2平时在我们面前的还是表现得非常好,表现得很恩爱,我们聚会的时候,黎某2还在说他们两个人要结婚的事情。
32.证人吴某4(被害人同事)的证言证实,我是黎某2工作上的联络员。2017年10月23日9点多钟的时候,林雪川给我打电话,说黎区长昨晚上摔了一跤,现在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里面,今天和后面几天都无法来上班,你给区上两个主要领导请个假。我就说要得。平时我看见林雪川对黎某2还是很关心,感情有这么好。我听一个好友说2015年的时候林雪川对黎某2动过手,叫我留意林雪川别跑了。
六、被告人林雪川的供述及辩解
2017年10月22日那天,我和黎某2两人都有安排,我晚上要和我的几个同学一起吃饭,而黎某2也是和她的几个同事一起吃饭,所以我们当晚都是各自在各自那里吃饭的。在吃饭前,我喊黎某2把我的一辆奥迪Q7越野车开去,就是为了不让她喝酒。所以黎某2就是驾驶我的Q7去吃饭的,而我就是和我的同学在正元星辰的一家吃鱼的馆子吃鱼。我们吃完晚饭后,我们同学要求去唱歌,这时黎某2也打来电话,其中我的一个同学把电话抢去给黎某2说叫黎某2也过来唱歌(因为他们也和黎某2是同学),黎某2她说她要过来,于是我就在正元星辰那里等她过来,其他同学就先去唱歌去了。我在正元星辰那里等了她一会后黎某2就打电话叫我去鼎虹接她,于是我就在正元星辰打的到鼎虹去接黎某2。到了鼎虹时,因为我搞忘了问她在鼎虹哪个房间,于是我到鼎虹后就是挨个房间查找,最后在楼上的一个房间里就找到了黎某2,具体是几楼哪个房间我也记不到了。我认识的有何某1,陈某3以及沈某等人,我就说既然来了还是给这些人每个人敬一杯酒,黎某2也说要得,并且还要陪着我和他们一起敬酒,我就劝她不再喝酒了,因为她身体本来就不好,我就给她端了一杯白开水,但是她把白开水倒了,自己拿起啤酒瓶子往杯子里倒酒,就在她自己往杯子里倒了一半的时候,旁边的人就劝黎某2可以了,但是黎某2没有听,还是继续倒酒直到将杯子倒满。这时我就有点生气了,因为她自己身体本来不好,还自己倒这么多酒,我就不高兴了。第一杯酒我和黎某2两个是敬的何某1,我们两个一起和何某1喝完了这杯酒。第二杯酒我们就准备敬沈某,本来是我们一起敬沈某的,我就生气没有端杯子,而是等黎某2和沈某喝完的时候,我说我单独敬一下沈某,这时我才和沈某端起酒杯,沈某和黎某2喝完酒后又将酒倒满之后和我两个又一起端起杯子的,这时,他们应该就觉得我有点生气了,就劝我不要喝了,但是我还是和沈某单独把这个就喝了。喝完之后,我就说我们就不喝了回家了。说完之后,我和黎某2两人就给房间里面的人打完招呼之后我们就准备离开鼎虹回家。我们在往外走的时候,我就说黎某2自己的身体要重视,莫要不把身体当回事,我给你倒白开水你自己要去倒酒。黎某2就说你以为我像你哟,那个酒是不得不喝的。反正从我们离开房间直到我们到我车边时我们都在说喝酒的事情。我们到车边后,黎某2就上驾驶室,我就上的副驾驶室,上车后黎某2还在说我平时不是那么喝得的嘛,今天才喝两个人就不喝了,这样弄起大家都没得面子,好尴尬嘛。我一听这话,我气又上来了,我说我马上回去把轮子走完嘛。我说着就开车门下车,这时黎某2就来抓我,边抓我边说不要去了,她在抓我的时候把我衬衣上的扣子扯掉了几颗,我就更加生气了,我就干脆把衬衣脱了扔在车上,然后光着上车下车朝鼎虹走,走进鼎虹并上楼梯的时候,黎某2就来劝我不要再去了,我当时也想我自己这样光着上身去也不好得,所以我就跟着黎某2回来往车边走。我们又上车,同样她上驾驶室,我上的副驾驶室。上车后这时我又开始说话了,我说不是喝酒之后不能开车的嘛,我说打的回去。说完之后,黎某2和我两人就下车了,下车之后黎某2就往运管处方向走,她走了一段之后又调回来走,我就问她不是说的打的,你又往哪里走嘛。这时黎某2估计心里也不舒服了,就说:“你以为我想喝酒了,还不是为了工作,我工作压力大,你有不能帮我分担一些,我还不想活了。”我一听她这样说,我心里也一下就冒出许多话,我说:“我还不是压力大,我现在外面还欠起一千多万,你既然不想活了,那我们就一起去死嘛,反正河就在下面,我们一起去跳河嘛。”黎某2说:“去就去嘛。”我说:“哪个儿不去。”我当时酒劲也上来了,当时真的是有想和她一起去跳河的想法。于是我就把她的手机拿起砸在地上,还把她白色的手提包丢在地上,心想要跳河了还要这些有什么用嘛。黎某2就沿我们车子的驾驶室侧往河边走,我就沿我们车子的副驾驶室侧往河边走,我走了几步后就看见黎某2想上一辆出租车,我就上去说不是说要去跳河还坐什么出租车,说完我就把黎某2往出租车尾的方向推了一把,黎某2就往前梭了一两步就到了出租车尾,我当时就很生气,我就用右手像打耳光那样朝黎某2的后脑壳位置打了一下,然后就拖或是拉起黎某2往河边方向走。就这样我们反正一路上就这样拖拖拉拉的走了一段距离,具体走了好久我确实记不到了。后来我们就在我们左手边有灯光的地方,出来一名男子,黎某2上去就拉到这名男子,当时黎某2的反映应该清醒些,她上去把男子拖住就喊救命,那男子没有理会我们,我又拉起黎某2往河边走,一路上她在抓我,我没管她。又走了一段路后,黎某2抓我也抓得凶了,然后她就在我左边咬我左手大臂后侧的位置,我当时就被咬的很疼,就用左手手肘顺势打了她头部,然后用我的右手也打在她头部,她就往后面倒下去,头部着地。当时头着地的时候就碰的很响一声,我当时就吓了一下,我就去看她左耳朵就流血出来了,嘴巴里面也在吐白泡子,我就更加吓到了,于是我就右手去将黎某2的后颈部扶住,将黎某2的头部抬高点,左手就招呼出租车。这时我看见有一辆出租车在从河边沿鼎虹方向走,我就大声在喊出租车,出租车,赶忙来帮忙。这个出租车就停在我们身边,驾驶员就下车来帮忙和我一起将黎某2弄到出租车上,然后我就叫出租车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拉。然后出租车直接把我们拉到医院急诊门口后,驾驶员还帮我把黎某2扶到医院的担架上的。
到医院后,我就先去挂号缴费,医院的医生说我说话吐词不清,满身酒味,叫我通知一个家属过来。于是我就通知的我的姑姑林某1赶紧到医院来。林某1听到黎某2摔倒在医院了估计有点严重然后就把我表妹夫苏某2喊来了。他们来了之后,黎某2就在做检查,然后我就喊林某1到鼎虹那里去看一下黎某2的包包、手机及将车子开到医院来,我就在医院守到做CT,做完之后,医生说是颅内出血,需要做开颅手术,然后我们就被送至12楼,做术前准备。接着就到手术室做手术,后来等车子开到医院之后,我就将那件被扯掉扣子的衬衣穿上了。在手术期间,大约5点多钟左右,我妹夫就离开医院去上班,我就回家去把这件衬衣换掉。我在回医院的路上,我姑姑就说手术做完了送到重症监护室了,然后给我发了一张图片说要买什么东西,然后我就在医院后门的超市上买起带到医院去的。到了8点多钟的时候,我就给黎某2的秘书吴娇娇打电话说叫她帮黎某2请假,说黎某2生病了。因为我当时没有预计到这个伤情的严重性,以为请个几天假就可以了。然后叫吴娇娇给黎某2的母亲打电话说黎某2出差了。吴娇娇就问了我在哪里,我说就在广安市人民医院,吴娇娇就上来了,上来之后,我就叫吴娇娇去帮黎某2的银行卡挂失,因为黎某2的手机和包包没有找到,所以我喊吴娇娇去做的这些事。在早上的时候,我还喊林某1给黎某2的弟弟打电话叫他回来帮忙处理黎某2受伤的事情。直到下午三点多,我一直都在医院守候。三点多钟就是医院重症监护室探视时间,我就进去看黎某2发现她还没有醒,这时我就意识到事情有点严重了,我就马上给吴娇娇打电话叫她给区上的领导汇报黎某2摔倒了有点严重,然后接着就是区上的领导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探望。领导指示要不惜一切代价救治黎某2,因为黎某2是一名好同志,还要请附近的专家来会诊。领导看望之后就离开了。当天晚上,川北医学院的专家就来医院进行了会诊,会诊结果是病情相当严重,我当时听到后就目瞪口呆了,当时只想到一定要把黎某2医治好。接着在第二天我就喊医院的联系华西医院,来进行会诊,结果华西医院就通过网上会诊,我觉得这个会诊没有意义,我就联系这个专家能不能到广安来进行当面会诊,专家同意之后,就于当天晚上9点多钟就到了广安,专家进行会诊之后也得出结论说是救活的可能性相当低,我就求医生一定想尽办法救治。在此同时我还通过市上的一些关系联系了北京3**医院的专家,因为我们广安没有和北京的医院联网,所以就没法网上会诊。我就想请301医院的医生到广安来会诊。反正我就是想尽千方百计就要把黎某2救活。
我在去鼎虹之前,我喝了三杯白酒,喝了几杯啤酒。都是喝啤酒的那种杯子,一杯大约能装1两6左右的酒。所以我那天喝了大约有半斤左右的白酒。我原来能够喝三杯白酒要醉,我最近身体不好,很少喝酒。黎某2原来有头晕的病症,叫美什么综合征。
七、相关程序性书证
1.受案登记表复印件载明,2017年10月22日22时23分,一出租司机报警,后110指令:城南一号十字路口有一男一女打架,请处警。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以及立案决定书显示,2017年10月25日广安区公安分局受理为刑事案件。受理内容称:黎某3于2017年10月25日9时许,报案称其姐黎某2被其男朋友林雪川打伤,经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现人民医院告知黎某2已经脑死亡。2017年10月26日广安区公安分局以“黎某2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3.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说明载明,2017年10月25日9时许,黎某3到我局中桥派出所报称其姐姐黎某210月22日因颅脑损伤在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至今仍昏迷不醒。黎某3称黎某2当时与林雪川在一起,而林雪川称黎某2是自己摔倒后脑部受伤的,黎某3表示怀疑,遂查看鼎虹歌城外面的监控发现林雪川对黎某2有殴打行为,遂怀疑黎某2肯能是被林雪川殴打后导致颅脑损伤,故黎某3到中桥派出所报案,中桥派出所认为本案案情重大,遂通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警,我大队立即指派侦查人员到中桥派出所接警,经初步分析于2017年10月25日对黎某2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于同日我大队在广安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将正在医院守护黎某2的林雪川抓获,经侦查后,该案告破。
4.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人员吴某6等出具的破案经过。
5.被告人林雪川和被害人黎某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林雪川,曾用名林吉江,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黎某2,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证明被告人林雪川作案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1、月某、刘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9335.5元,交通费酌情考虑5000元,以上两项共计:34335.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雪川在拉拽黎某2过程中,用手击打黎某2致其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雪川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抢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雪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林雪川及其辩护人张冬林提出林雪川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雪川与被害人黎某2因事发生争吵,在强行拉拽被害人黎某2过程中,被害人黎某2为挣脱被告人的拉拽,咬了被告人的手臂,被告人林雪川用肘和拳头对被害人实施击打,致使被害人倒地,因头部受伤而死亡。故被告人林雪川对被害人黎某2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本案应当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雪川提出自己在案发后并没有逃跑,而是在医院照顾被害人,自己给姑姑已经说了,如果被害人不清醒,自己就去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林雪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未提出其有自首的想法,其姑姑林某1也未证实到林雪川有自首的想法,且林雪川并没有将黎某2受伤的真实情况告诉林某1及被害人黎某2的亲友,隐瞒了自己击打黎某2致其受伤的事实,谎称黎某2是摔伤的。故对林雪川辩解称如果黎某2不醒,自己就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即使被告人林雪川有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意愿,但未实际付诸行动,也不能认定其自动投案。
关于辩护人李必刚提出林雪川仅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黎某3等证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说明显示,被告人林雪川作案后告诉被害人黎某2的弟弟黎某3等人称被害人是摔伤的,因黎某3从他人处得知黎某2可能是被林雪川打伤的,就对林雪川的说法表示怀疑,遂查看鼎虹歌城外面的监控视频,发现林雪川对黎某2有殴打行为,怀疑黎某2可能是被林雪川殴打后导致颅脑损伤,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黎某3提供的情况审查后决定立案。因此,公安机关在决定立案时已经掌握了林雪川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将黎某2被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明确锁定为林雪川,即已经将被害人黎某2可能被他人打伤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林雪川具体地联系起来了,此时的林雪川属于具备“犯罪嫌疑”,不属于辩护人所称的“形迹可疑”,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把林雪川作为犯罪嫌疑人从医院传唤到派出所讯问,属于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尽管林雪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由于其到案不具有自动性,不应当认定为其有自首情节,只能认定其有坦白情节。故对辩护人李必刚称被告人林雪川有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雪川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1、月某、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丧葬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应当按照四川省的相关规定确定丧葬费的数额,其主张的交通费没有相关票据,本院酌情考虑5000元。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雪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林雪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1、月某、刘某经济损失343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剑辉
审 判 员  廖安宁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6-20 08:3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刑终11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1,男,汉族,1953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被害人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月某,女,汉族,1952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被害人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汉族,1999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被害人女儿。
诉讼代理人顾本艳,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雪川,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安市广安区。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文樵,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雪川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1、月某、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川16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雪川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林雪川饮酒后,到广安市广安区鼎虹国际娱乐会所和其女友黎某2(被害人,殁年41岁)一道再次与他人饮酒。22时许,林雪川与黎某2离开该会所,在会所外公路旁,二人因在鼎虹国际娱乐会所饮酒的事发生争执,期间林雪川夺走黎某2手机并砸在地上。林雪川推搡黎某2沿金安大道三段往东行走,途中夺走黎某2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并扔在地上,黎某2随即敲打停靠在路旁的出租车车窗玻璃,向该车司机求救并请求拨打“110”报警,林雪川上前推倒黎某2使其坐在地上,后拉起黎某2继续朝前走。其间,林雪川用右手击打黎某2头部,后又拖拽黎某2沿金安大道三段左转进入河堰路往北行走。22时30分,林雪川拉拽黎某2行至南城印象小区门口,遇到一名从该小区走出的居民,黎某2上前拉住该居民求救,林雪川见状强行拉开黎某2,而后继续拉拽黎某2向北行走。二人行至河堰路313号至315号间,黎某2咬了林雪川左手大臂,林雪川击打黎某2头部致其倒地受伤昏迷。22时34分,林雪川乘出租车将黎某2送至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2017年10月27日,黎某2因医治无效被宣告死亡。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黎某2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告人林雪川于2017年10月25日在广安市外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雪川在拉拽被害人黎某2过程中,用手击打黎某2致其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林雪川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抢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林雪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林雪川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1、月某、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被告人林雪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雪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1、月某、刘某经济损失34335.5元。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应认定林雪川的犯罪行为系故意杀人,应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林雪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食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85460元。
林雪川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系定性不当,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
林雪川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林雪川无伤害黎某2的动机和行为,只有情感纠纷引发的推搡和一两次拳打,林雪川的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22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雪川与其女友黎某2(被害人,殁年41岁)在广安市广安区鼎虹国际娱乐会所与他人饮酒聚会后离开。途中,二人因在会所内饮酒之事发生争执。林雪川将黎某2手机、手提包抢走丢弃,并推搡黎某2沿金安大道三段往东行走,黎某2向停靠在路旁的出租车求救,林雪川推倒黎某2并拳击其头部。其后,林雪川拖拽黎某2河堰路313号至315号时,因黎某2反抗咬林雪川左臂,林雪川遂拳击黎某2头部致其昏迷。林雪川将黎某2送至医院救治。同月25日,林雪川被抓获归案。同月27日,黎某2医治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实案件来源和被告人到案情况的公安机关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材料;证实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黎某2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笔录;证实被告人林雪川体表伤情的活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林雪川和被害人黎某2的身份情况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案发当天林雪川与黎某2的活动轨迹、二人发生争执的情形以及黎某2伤后等情况的证人段某、许某、吴某、蒋某、罗某、肖某、杜某、蒲某、王某、陈某1、何某、沈某、陈某2、吕某、于芳、黎某3、月某、黎某1等人的证言,林雪川的供述与上述事实基本吻合,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雪川因琐事与黎某2发生争执,遂对黎某2拖拽并击打其头部致其伤重不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其依法处罚。关于林雪川及其辩护人提出林雪川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林雪川与被害人黎某2发生争执后,一路拖拽黎某2,其间又击打黎某2头部,致黎某2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原判认定林雪川犯故意伤害罪正确。林雪川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经查,本案的相关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材料,证实林雪川于案发之初对黎某2的亲属称黎某2的伤是自己摔倒造成,公安机关接到黎某2亲属报案后,进行了初步调查,确定林雪川有重大犯罪嫌疑,依法传唤林雪川至公安机关后其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成立自首,只应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原判综合考量林雪川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故对林雪川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应认定林雪川的犯罪行为系故意杀人,应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林雪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食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8546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针对林雪川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提出的上诉理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范围,本院不予审理;所提应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交通食宿费等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已依法判赔,所判项目及数额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静宏
审 判 员 敬建华
审 判 员 温晓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井余
书 记 员 常国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发表于 2022-6-20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结果,黑社会打死人,也就判个无期,赔钱3万多点,几年下来说不准几下减刑就出来了。还是那句话,难怪这几天微信视频很多公众号在放《九品芝麻官》。

发表于 2022-6-20 09: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6-20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犯罪成本低,特别是普通殴打事件,没有遭成严重伤害最多就是一个行政拘留,没有更严的措施管控,所以在打的继续打,挨的继续挨,打得轻就自己回去躺两天继续挨,打的重的进去关两天出来继续打。

发表于 2022-6-2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6-20 14:37
110出警、路边市民、出租车司机如果细心一点,估计不会这样严重,接诊医生和手术医生没查体和报警吗?难道还不知道是暴力伤害吗?如果不是死者的弟弟去调监控核查估计就蒙混过关了!

发表于 2022-6-20 15: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烂人,欲抽身又不能。据《圣经》上讲:结婚过了的人,再结婚就是邪淫。可能道理太深

发表于 2022-6-21 08: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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