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医院120车司机袁某驾驶川XH9158撞我父亲袁炳成驾驶的川X093E9摩托车,致其一级伤残事故中: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在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过程中没有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一、未调取事故发生地的监控设备。
二、未尽职调取川XH9158行车记录仪。
三、在事故当天2021年1月28日未对肇事司机做询问笔录,而是在事故后第四天2021年2月1日对肇事司机做第一次询问笔录,在事故后的2021年2月25日对肇事司机做第二次询问笔录。
四、 未如实呈现现场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无见证人签名,只有肇事方一方签名。
五、 未完整陈述摩托车受损实际情况。
邻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向我送达了一份没有加盖公章无法律效力的事故认定书。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认定书仍然予以维持。
注1:邻水县医院司机袁某曾因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零9个月。据他亲戚讲袁某只劳改了几个月就出监。该司机是否能驾驶120并独自一人出车?
注2:图片中9号指我父亲及其车辆。158指肇事司机袁某及其车辆。
感谢有关部门因此事辛苦。虽然这样一个交通事故,对交警大队,肇事方来说是区区小事,并不影响他们工作、生活,但我们一家人来说,这一年多四处借钱几十万来医治我父亲,生活被打乱,没有一天不充满焦虑。今天终于鼓足勇气,再来此处发文,给上次发文续写一个后续。哪怕我父亲因本次交通事故不幸离世,但我们作为子女,有义务和责任,还我父亲一个公道。死,至少死个明白。不然枉为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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