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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竟被判定成受贿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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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竟被判定成受贿罪案!

资中县人民法院本案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在庭审时,被告人曾胜贤只作了陈述,却剥夺了曾胜贤辩护权;曾胜贤所谓“受贿三万元”证据,在庭审时均未出示、质证;不顾“涉案款三万元”已在立案前用于修建单位办公楼的客观事实,非法将公诉机关在曾胜贤妻子处扣押的三万元现金,认定为曾胜贤的“三万元退赃款”,且以(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曾胜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尔后又非法超期羁押,剥夺曾胜贤上诉权,其目的将枉法判决达到了强制生效。后经资中本院、内江中院多次再审及抗诉审理,均依法撤销改判,但后又被四川高院枉法维持夏玉明、何丽、赵林这一枉法生效判决,致曾胜贤在多次雪冤后,又再次蒙冤至今。在本案中,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制造了本冤假错案,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严重侵害了曾胜贤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为维护法律尊严,挽回司法形象,还曾胜贤原本清白。在此,敦促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主动去纪检监察机关、人大机关、政法机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投案自首。
一、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公开篡改证人证言。枉法判决认定“银化公司董事长王治仲、总经理吕新向二被告人(曾胜贤、张松林)明确提出给其二人现金10万元”。但银化公司董事长王治仲、总经理吕新、总会计师汤寿坤均向检察机关证实“银化公司10万元是给资中县环保局单位”。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却公开篡改送给曾胜贤、张松林二人治罪。
二、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歪曲事实。枉法判决认定“曾、张从中拿出4万元给了王治仲2万元、吕新1万元、汤寿坤1万元”。但银化公司王治仲向检察机关证实“张还问我给吕新多少合适”;吕新向检察机关证实“我只有这个印象就是王治仲说‘这笔钱我来处理’”。上述证人互相印证,环保局根据银化王治仲事先约定返还的4万元。可见就连这个基本事实都歪曲,又怎能做到公正司法?
三、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主观臆断。枉法判决认定“余下6万元由曾胜贤安排张松林私人保管,既未交给本单位财务出纳,也不上单位财务帐,也未向局里任何一个领导讲过张松林保管到6万元建房公款”。第一、余下6万元,曾胜贤安排张松林保管在单位小金库里,资中县检察院在搜查张松林办公室时,已将小金库帐册收走隐匿(见无罪新证据6页),帐从何来?第二、银化该款己转化为环保局单位借款,并经过单位办公室人员完善了借款手续,资中县人民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该借条由张松林书写,加盖环保局公章及王治仲签字都是真实的”;第三、环保局副局长朱建国向检察机关证实“曾局长召开了局务会,向企业借款;环保局职工张敏刚向检察机关证实“在职工会上听曾胜贤说过向企业借过钱来发工资,建办公楼”。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就上述基本事实并未查清,没有查清的事实不是事实,缺少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没有证据的认定是主观臆断,主观臆断必然造成冤假错案。
四、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蛮横武断。枉法判决认定20003月,被告人曾胜贤为张个人保管的6万元钱在具体处置前有个说法,便安排张松林书写一张资中县环保局向银化公司借款10万元的‘借条’,‘借条’原件和复印件均由张一直保存”。第一,2000226日银化公司在个体户甘德斌处拿了10万元给环保局,银化公司从中安排了4万元,余下6万元环保局安排张松林保管在单位小金库里,因张松林还保管着单位其它小金库资金,并没有处置6万元钱,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么处置的?有谁证明处置?又是什么说法?其判决均无事实表述和证据证明;第二,环保局将银化公司该款转化为合法合规的借款,并经过环保局办公室人员在借条上盖了单位公章,这证明曾胜贤的动机,即留下依据,是单位借款,而不是不留痕迹的个人得此款;第三,至于借条原件和复印件均由张一直保存,是因该款不是银化帐上的款项,银化公司不入帐,所以银化公司拒收借条,该借条由张保管在办公室,后经过银化公司将借条转给了出借人,并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对上述基本事实也未查清,将曾胜贤、张松林的履职行为,蛮横武断认定为个人犯罪行为。
五、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臆想猜测。枉法判决认定2001123日,被告人张松林便将其个人保管的6万元现金中的3万元交给了曾胜贤。曾亦觉得具体处置时机成熟,便个人安然受之”。第一,张松林上述行为,这既不是曾胜贤与张共同商量的行为,更不是曾胜贤授意的行为,这是张个人行为,与曾胜贤无关;第二,张松林在何时、何地点、何情形、谁证明“交给”曾胜贤的?既无事实表述,又无证据证明;第三,曾胜贤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松林私自将3万元放在曾胜贤家中的。据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在2002710日,调查张松林证实“我把6万元中的3万用报纸包起,揣在我的马夹荷苞里面,外面还穿了一件西装,到曾局长家里去,到他家时,是曾局长给我开的门,当时曾局长正在走廊上烧钱纸祭祖,就喊我进去座,我就直接走到他卧室里去了,把钱放在他卧室组合柜上的一个纸合子里面,当时他并不知道我放了钱,后来我准备走,曾局长就说今天是过年,不能走,添人添筷子,并喊我去给他弄鱼,吃完饭过后,我走时,曾局长送我到楼底下,我对曾局长说组合柜上的东西你拣好”。该证言证实曾胜贤当时并不知情的客观事实;第四,曾胜贤在知道该款系银化公司借款及张松林挪用了部分该借款后,曾胜贤严厉批评了张松林的错误行为,并采取强制措施,逼其张贷款归位,将银化公司该款用于了单位办公楼修建。本案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还真不蠢,跃身变成孙悟空钻进曾胜贤肚里,并掌握了“曾亦觉得具体处置时机成熟,便个人安然受之”的臆想,可称之为世界超级大法官。法治中国绝不允许,以文字构陷入罪。
六、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虚构事实。枉法判决认定20014月上旬,被告人曾胜贤、张松林得知汤寿坤被内江市纪委审查后,为掩盖受贿事实......,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为环保局修建办公楼的吴培胜”。第一,银化公司汤寿坤于200145日晚被内江市纪委审查,环保局办公楼承建人吴培胜于200146日提交办公楼装饰和附属工程(预)决算表,环保局根据(预)决算表于2001410日支付工程款。由此可见,汤寿坤被双规与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纯属巧合,与所谓“得知”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内江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证明“汤寿坤在涉嫌经济违法问题方面存在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嫌疑,于200145日被双规,双规时没有泄密情况发生”,证明曾胜贤、张松林根本无从“得知”汤寿坤被双规的事实;第三,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至今也未出示曾胜贤、张松林是在何人、何处“得知”汤寿坤被双规的事实证据,其“得知”证据,纯属虚构,非法致曾胜贤入罪。
七、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伪造证据。枉法判决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曾胜贤向资中县人民检察院退赃3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这一枉法判决反证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伪造证据,栽赃诬陷曾胜贤的铁证。第一,本案涉案款6万元,在2001410日已安排用于环保局办公楼修建,已转化为国有资产(见无罪新证据1页),曾胜贤何来“退赃款”?第二,从立案到至今,曾胜贤从未认过罪,也从未退过赃,任何机关也从未收缴过曾胜贤的所谓赃款,其“退赃”情节纯属虚构,是赤裸裸栽赃诬陷;第三,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公然将资中县检察院2001625日从曾胜贤妻子处非法扣押的3万元合法财产(见无罪新证据2页),枉法认定为曾胜贤犯受贿罪的“退赃款”(见无罪新证据3页),却以资中县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曾胜贤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对曾胜贤非法追罪后,资中县检察院于2006113日,将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认定曾胜贤的3万元“退赃款”又依法全额退还给曾胜贤(见无罪新证据45页)。由此可见,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对什么是合法财产?什么是赃款都审不清,这究竟是法盲或是低智商、是真蠢或是真坏?这是无言而喻。审判长夏玉明为升迁资中法院副院长,不知羞耻给资中县时任政法委书记许蜀宗当傀儡,不择手段将曾胜贤的政治生命换取自己任副院长的职位,真是可悲。可在任资中法院副院长期间,公然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据有不计其数冤案案例的见证。
八、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公然非法超期羁押,剥夺曾胜贤上诉权,其目的将枉法判决,强行达到生效判决,这种恶行暴露得淋漓尽致。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于2001108日枉法作出(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判处曾胜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胜贤并当日签收。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5条之规定,2001108日对曾胜贤就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但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又将曾胜贤非法超期羁押,剥夺曾胜贤上诉权,又与资中县检察院串通,并通过和利用驻所检察官杨正武告诉曾胜贤,若上诉就继续关押,因曾胜贤有肝病、心肌缺血等疾病,不愿冤死在看守所,想急于出所就医,所以在非法羁押期间,被迫不敢上诉。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待曾胜贤上诉期过后,待枉法判决强行生效后,才于20011019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的枉法故意、恶行十分明显,他们深知曾胜贤一旦依法上诉,对其作出的(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必然依法纠错改判,其枉法判决就无法生效。事实证明:后经资中本院两次再审,两次均改判曾胜贤无罪,后经内江中院两次抗诉审理,两次均依法确认曾胜贤不构成受贿罪。可见,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对曾胜贤非法超期羁押的目的十分明显,即剥夺上诉权,使枉法判决,达到强制生效,其卑鄙手段极其恶劣,曾胜贤将誓死维权到底!
九、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不要认为尔后四川高院(2005)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就如获至宝,奉若圣旨,捡到了一把上方宝剑,可以拿来为其撑腰。在此,慎重提醒你们: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而四川高院对本案直接作出(2005)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即实行了“三审终审制”,显然是十分荒唐的,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之规定,在中国司法史上属首例、首创、罕见;第二,从法学理论上讲,四川高院只能针对内江中院对单位免予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作出维持或发回内江中院重审的裁定,而无权对本案直接作出刑事判决;第三,四川高院撤销一、二审改判曾胜贤无罪的刑事判决,却维持一审法院初审有罪判决,就是维持一审法院对曾胜贤无罪判决,均是极其荒唐错误的,因四川高院无权直接针对资中一审法院,作出撤销或维持的权力,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直接针对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的特权,但也无直接作出刑事判决的案例。所以,四川高院(2005)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制度、审判程序。本案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所作出的枉法判决并强制生效,是导致曾胜贤在多次雪冤后,又再次蒙冤长达二十多年的直接根本原因,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综上: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严重践踏《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195条之规定;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5条的规定;严重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最高检、最高法坚决纠正冤假错案推动法治进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均明确规定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在本案中,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竟被判定成受贿罪案,更为荒唐的是:将公诉机关在曾胜贤妻子处扣押的三万元合法财产来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这是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铁证。在此,敦促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主动站出来“自揭其错”,体现的是司法责任担当,以利查明事实真相,及时纠错,还曾胜贤原本清白。若曾胜贤得不到司法救助,致曾胜贤一辈子背冤屈,给其家庭、家族历史的耻辱,一辈子受社会、历史唾骂,迫使曾胜贤将冤魂带进棺材,曾胜贤宁愿犯罪。希望夏玉明、何丽、赵林向安徽省孟宪君检察官学习,孟宪君检察官敢于向最高检“举报自己,我办了错案”,使被告人高尚被依法改判无罪,这则消息在中央电视台一经发布,不仅未因“自揭其错”而被广泛质疑,反而嬴得社会众多点赞!充分体现依法治国,有错必纠,彰显出执法司法理念的进步,体现司法公平正义日益深入人心,在新时代使人民真正有获得感!幸福感!
附:《无罪新证据》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曾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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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25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国民,很痛恨犯罪,但更痛恨司法不公,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危害远远大于十次犯罪,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他却污染了水源!

 楼主| 发表于 2022-7-2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为正义发声!

 楼主| 发表于 2022-7-2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鲁迅先生所说:墨写的谎言掩盖不了血写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2-7-4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孟宪君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我办了错案”!受到良知的感召,好样的,可以理解、谅解!

 楼主| 发表于 2022-7-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马世昌投案自首,其背后害了多少无辜者,给多少无辜者及其家庭、家族的耻辱与灾难,但最终受良心遣责、悔悟直得提倡!

 楼主| 发表于 2022-7-18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网友点评!感谢网友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2-7-2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网友关注与支持!为正义发声!

 楼主| 发表于 2022-7-30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信司法正义永存!感恩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2-8-6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若司法不公,人人都有可能潜伏着被诬陷的危险。

 楼主| 发表于 2022-8-25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2-8-29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2-9-4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本案审判长、审判员唤醒良知、敢于担当、主动揭自己的错,使蒙冤人获得雪冤,以避免后果的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22-9-1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的,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使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人人报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0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多少难言辛酸无助,告诉自己必须挺住,为了法律尊严义无反顾!感恩网友关切!

 楼主| 发表于 2022-11-4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所谓“证据”未经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所以裁判者荒唐以“3万元”非法扣押款定赃判罪,在中国司法史上均属首例、首创、罕见。感恩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公然以检察院非法扣押款定赃判罪,夏玉明、何丽、赵林究竟执行的哪个国家的法律?敬请网友点评!

 楼主| 发表于 2023-2-18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网友关注与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3-3-12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藐视法律,践踏法律,为本案审判长夏玉明、审判员何丽、赵林这种执法者蒙羞。感恩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3-4-30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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