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冤案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这不符合自然规律,。
每一个冤案发生后,人们必定要声讨那些冤案的制造者。可是,善良的人们可曾知道,这正是造成下一个冤案难以纠正的死结——因为冤案发生后,相关的人员要受处罚,所以在冤案推翻之前,他们宁可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毁灭掉,也不让一个冤案得以纠正,以保全他们的声誉、仕途及至自由。可能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这条路,让X医生走了22年之久。这似乎巴中市中级法院罪名也不会同意对这一明显错案依法纠正——如果纠了,有人要被追责。
其实追究的方式也出了问题——冤案分两种,一种属于“技术事故”,一种属于“责任事故”。所谓技术事故是人力所不能避免的或因为集粗心大意造成的,属于这种情况的,一般也不必追责,也不该去追责。冤案发生更多的是由于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责任事故”。所谓责任事故就是在冤案的产生环节我们加入了太多的人为故意的因素,比如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审查起诉的“面子工程”,审判环节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尤其是疑罪从轻,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甚至成了法官“立功”的表现!在这些环节之外还一个法律程序之外的因素,那就是领导干预司法,不懂法的指挥懂法的,对案件的判处不靠证据,不靠法庭审理,靠领导收取贿赂后拍屁股!靠政法委领导凭心情拍脑袋!对于这些人为故意制造冤案的“责任事故”就应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只有严格的制度、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不再出现“责任事故”!
凤凰是人世间幸福的使者,每五百年,它就要背负着积累于在人间的所有痛苦和恩怨情仇,投身于熊熊烈火中自焚,以生命和美丽的终结换取人世的祥和与幸福。同样在肉体经受了巨大的痛苦和轮回后它们才能得以重生。而我们的冤案纠错机制,又何偿不应该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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