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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依法对熊医生的申诉复查是不是害怕隐匿证据的事情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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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7-15 06:33
你觉得中院会纠错吗?

也许吧,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冤案都与强权有关,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正义蹒跚的行走在凄凉的申诉路上,巴中市中级法院有良知的领导是不是该帮扶一把?
 楼主| 发表于 2022-7-1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赐教:刑事诉讼被重新鉴定推翻了的原鉴定意见,法院还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吗?


   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第四十条“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才有了一个法律意义的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能不能适用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显然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一起真实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2001年,某县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X医生逮捕,捕后才发现定案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虽然分析结论:死者王XX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侦查机关还未依法告知X医生;经检察院捕后告知,X医生即以“法医尸检记录与分析结论自相矛盾,尸检记录上根本就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法医分析结论“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不仅无据,而且涉嫌弄虚作假”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由县公安局聘请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却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县检察院认为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于是指控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申报注册,由于国家还未启动注册程序,不能领取到执业证书的X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人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经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X医生有期徒刑10年;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及第一次再审均依据市医鉴委重新鉴定推翻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而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王XX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X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X死亡,应当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改判有期徒刑3年”。2011年省高院指令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查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领取执业证书的X医生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其行医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由于X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无法成立。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却讨论决定:“将由县公安局聘请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这一证据隐匿,既不要控辩双方质证辩论,也不要X医生辩护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将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XX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原审被告人X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以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X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决定径直作出(2011)B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至今市中院既不判后答疑,也不对申诉复查。
法律争议焦点:刑事诉讼中,经依法重新鉴定推翻了的原鉴定意见,法院还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吗?如果法院还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法律还规定重新鉴定干什么呢?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鉴定是不是脱了裤儿放屁?
 楼主| 发表于 2022-7-20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矩,《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的一系列行为规矩。
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不守规矩,还故意曲解法律,不仅对二审公诉案件也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做出有罪判决,而且还故意隐瞒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让被告人辩护。经长期反复申诉,至今不对申诉复查处理,这还配称法院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7-21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织部分;而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又涉及到多个司法部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对于法院审判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防范冤假错案,提出了强化证据审查的措施,本文将介绍这些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坚持“疑罪从无”是一个重要的法制原则,在审判中,不能先进行推断某某犯罪嫌疑人有罪,然后再寻找、落实证据。不仅仅对于法院的审判环节如此,对于侦查、起诉等环节,也应该如此。

第二,在审查证据及审判过程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过去的办案过程中,一些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口供的,甚至是仅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定罪,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处于不同的环境、处于不同的目的做出的阐述,更多带有主观成分。为了保证办案的公平、公正性,必须要求有相关的客观证据,与其口供相互印证,才能做到事实确凿。

第三,案件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可以说,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不断进步,过去粗暴方式刑讯逼供的情形越来越少,但各种软暴力的形式依然存在,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工作意见中,专门列举了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

上述意见还明确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第四,涉及案发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代科技虽然日益发达,但在应用科技手段,进行指纹鉴定、DNA鉴定等过程中,必须强调过程的严谨、合法,不能在“可能”、“模糊”等情况下,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涉及到案件的关键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2-7-2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作出过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的理由不能成立,既不讲法,又不讲理还不顾法院脸面。
一、最高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申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法院复查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才可由上级法院直接复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复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在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主动变更起诉怎么改判医疗事故罪,在程序上一是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二是没有让被告辩护,三是未经控辩论双方就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过辩论,这医疗事故罪属于巴中市中级法院自诉自审而且没有让控辩双方到场,属于典型对暗箱操作。相当于裁判在没有让控辩双方运动员到场的情况下,裁判自己假设的一次比赛,病作出的终审裁判。二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故意隐瞒了侦查期间被告对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XX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侦查机关聘请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王XX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这一关键证据,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XX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罪。

二、《驳回申诉通知书》并非生效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明确指出:驳回申诉的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没有错误需通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依附于原判而存在。因此,再审改判时,只要撤销原判即可,不必撤销驳回申诉的通知书。如果有些案件,是经上级人民法院复查并发过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在改判以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三、申诉人收到(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何副院长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对该案二审、再审、再再审三次审判了,不能再对申诉复查处理了,凭接私人关系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处理申诉,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由于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违反了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的终审法院复查处理的法律规定,但这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联系上个月王法官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并不是申诉人直接越级申诉到省高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还是理所当然该有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2-7-28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就是多余的废话,

经依法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认了的原法医尸检报告,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难道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官,院长都不懂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8-1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解答
1、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能不能直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你到底是审级应急达到了最高法院级别可以一审定终审,还是有法律特别授权?
2、被依法重新鉴定推翻的原鉴定结论还能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是法官不懂法还是法官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8-13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起案子就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巴中市中级法院解答:
一、巴中市中级法院可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何处,如何体现两审终审如何?
二、对已经重新鉴定推翻的原鉴定结论怎么还能够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作为证明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鉴定有什么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有些法官和副院长受贿受晕了,把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撤销原判的终审判决与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医疗事故罪判决并在一起,使得原审被告人对所判医疗事故罪不服,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诉,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还咬住犟,不复查纠正。

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有罪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守的审理程序问题。依据《解释》之规定,(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附带的医疗事故罪判决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二)项,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并不是适用《解释一》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改变罪名作出的二审判决;也不是适用《解释一》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改判作出的再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2-8-28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对以黄晓东未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医疗事故罪不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罪名判出来的“”。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分所判监督的副院长何齐解释,巴中中院研究再没有程序处理了,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处理申诉,并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检察院申诉,被认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抗诉,委托律师代理,律师也傻傻地分不清(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到底是一审判决应该上诉、还是终审判决应该申诉。你说它是终审判决吗,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有罪判决只能是一审判决,不服的应该依法上诉;你说它是一审判决吗,判决书文号明明是(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又的的确确就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而且判决也没有告知对所判医疗事故罪不服可在多长期间内向哪级法院上诉。你说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清事实后,一审定终审直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终审判决吗,又写明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也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级。

发表于 2022-9-1 05: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9-4 19: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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