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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求巴中市政法委查处巴中市中级法院隐瞒证据、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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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熊医生逮捕后发现,公安局办案警察未将用于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和通江县公安局聘请通江县医鉴委对王达菊死亡原因及熊医生手术程序鉴定,于2001年4月11日出具的[通医鉴(2001)03号],鉴定书:认定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医生;但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告知过熊医生。经检察院告知后,熊医生对尸检报告及医疗事故鉴定均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达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于2001年8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载明:“王达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达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通江县检察院于是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及第一次再审均认定以“”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还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熊医生也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鉴于无证据证明熊的行为与王达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患者死亡,只能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四川省高院2011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查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属于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巴中市中级法院一次再审理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第二次再审时被提拔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亲自出马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这一证据隐瞒,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的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以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既不让控辩双方就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也不让熊医生就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熊医生收到判决即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不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对申诉复查处理,亲自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同意代劳对申诉复查处理,并以省高院名义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被告知: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熊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可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为了庇护隐瞒或者毁灭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这一重要证据的法官免受追究,却回复“”由于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

      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为了庇护隐瞒或者毁灭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这一重要证据的法官免受追究,10多年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诿,不对申诉复查处理,请求巴中市政法委查处巴中市中级法院隐瞒证据、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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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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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版主不要关闭这个帖子,巴中市中级法院隐瞒证据,枉法裁判,无罪判有罪。既不能判后答疑,释法明理,让其复判息诉,也不对申诉复查处理,或驳回申诉,让其向上级法院申诉,或依法重新审理。任何人都明白,如果法官不隐瞒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经被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这一证据,审判委员会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吗?这个事情确实该巴中市政法委管,因为巴中市政法委是巴中市委专门分管政法工作的,是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属于巴中市政法委职责范围内的本质工作,是本分;巴中市政法委不管该谁管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楼主| 发表于 2022-7-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隐瞒证据,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长达十年不判后答疑,不对申诉复查,确实太黑,实在令人震惊。
 楼主| 发表于 2022-7-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说法院对重大复杂案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就该公正一些了,谁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更黑,公然讨论决定隐瞒证据,无罪判有罪
 楼主| 发表于 2022-7-7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勿忘国耻,吾辈当自强!
 楼主| 发表于 2022-7-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上届院长,副院长确实不讲理

    巴中市珍法院就不复查熊医生不付再审理改判医疗事故罪一案的申诉一事,经巴中市中级法院前任徐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许副院长解释:巴中市中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相当于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审批程序合法,由于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法医尸检报告,已经一审法院审理质证、辩论,巴中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是就已经质证的这一证据重新认定,认为可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不需再质证辩论。本院认为改判医疗事故罪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我们认为不需再对申诉复查,法院决定不再对申诉复查。

   熊医生认为:本案一审是由通江县检察院将法医尸检报告作为证明熊医生手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证据向法庭举证,也经法庭审理,质证,在法庭审理时熊医生质证认为:法医尸检报告的尸检记录上并未有子宫动脉损伤的事实,也没有子宫动脉出血于腹腔或子宫浆膜下的的事实,只有子宫收缩乏力出血凝于子宫腔内的事实,法医分析结论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嫌疑。检察院请求休庭,通知法医吴平安出庭解释说明:重新开庭时审判长问法医:你尸检时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没有,是怎样损伤的(是横形损伤的一个口子还是竖形损伤的一个口子,是怎样的结扎不全)?法医回答:没有见到子宫动脉损伤,是我凭分析结论的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审判长问;你看到子宫动脉没有?熊医生说子宫动脉有左右各一条,是被腹膜覆盖住的,不打开腹膜根本就看不到,手术切口在子宫中间,离子宫动脉还有多远,不可能伤到子宫动脉。你分析的是哪左侧还是右侧子宫动脉损伤?法医回答:尸检时没有见到子宫动脉,也没有解剖查看子宫动脉。一审法院经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是不懂医的人,不懂医的人为患者行剖宫取胎手术就没有正确可言,发生患者术后死亡的结果与手术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一审判决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合议庭认为:既然认定熊医生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不懂医的熊医生行剖宫取胎手术发生患者死亡,司法机关却找不出不懂医的熊医生对患者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直接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非法性造成救诊人死亡找不到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间接因果关系认定。于是书面请示四川省高院,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回复,对熊医生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经视频委员会讨论决定,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三年有期徒刑。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患者死亡,二审判决以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救助人死亡再减轻处罚不妥,只能认定熊医生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照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二审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主持视频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经合议庭审理,不经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不经控辩双方就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的真实性重新质证辩论,不经控辩双方就已经两次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能不能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辩论,不让熊医生辩护,隐瞒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被两次重新鉴定否认的证据,直接将被一审否认了的,经两次重新鉴定否定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留个月,由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再审判决。这徐院长,许副院长却说,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不再对申诉复查;真不知道这院长、副院长几年政法大学读的法学书都读到哪里去了?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本届院长对这个案子的说法就不同了,他既不评价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也不评价改判医疗事故罪是否正确,只说由于省高院已经做出了驳回申诉处理,只有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下级法院不能纠正上级法院的错误,只要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检察院抗诉,我们就依法审理。虽然结果一样,但听起来还讲理一些。然而事实上是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决定不受理申诉,是该副院长联系的省高院王法官代劳处理申诉,一省高院名义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个事情还是该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来处理,至于重新审理的程序如何才能启动也该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事情。因为那个决定不受理申诉,联系的省高院王法官代劳处理申诉,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副院长可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他的错误作为是以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身份在行使公权力,该巴中市中级法院埋单,这个原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并不是代表熊医生不让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申诉复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2-7-9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呼格案平反后办案刑警刘旭被追责自杀,巴中市政法委领导领是不是也害怕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那些讨论决定隐瞒证据,对熊医生无罪盘有罪的法官也害怕追责而自杀了,所以就不敢依法纠错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7-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呼格案平反后办案刑警刘旭被追责自杀,是不是也害怕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那些讨论决定隐瞒证据,对熊医生无罪盘有罪的法官也害怕追责而自杀了,所以就不敢依法纠错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7-10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说这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与尸检记录自相矛盾;也不说它的真实性;更不说已经被两次重新鉴定所否定,还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只说这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在一审质证时,由于熊医生指出: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吴平安出具的法院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虽然该报告书载明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尸检记录并没有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只有子宫收缩乏力出血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的真实性存疑。经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吴平安当庭解释,吴平安也承认尸检为发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是凭分析作出的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法医吴平安肯定有难言之隐,不能说是怎样分析出来的这个结论)。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要将[刑技(2000)字第(094)号]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是不是应该经法庭审理查明:1、有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是哪根子宫动脉被损伤:是怎样的损伤情形?2、这子宫动脉是不是熊医生损伤的,到底是手术过程中损伤的还是法医尸检过程中为了嫁祸于人故意损伤的?3、这损伤的子宫动脉是用什么线结扎的,是谁结扎的,是怎样一个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4、如果是手术中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为什么熊医生不将术中损伤子宫动脉,结扎处理记入手术记录?为什么助手及王达菊的家人在公安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术中有发生子宫动脉损伤的情况?5、损伤子宫动脉及结扎不全是由于技术原因还是由于不负责任造成的,是不是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再讨论决定能不能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

   难道这些问题都还未经法庭审理查明,审判委员会就可直接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吗?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了吗?请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参与讨论决定对熊医生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们,你们的法官职业道德及良知还在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7-10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政法委领导能够依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22-7-10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

26.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22-7-1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可巴中市政法委咋就不理会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7-1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形象呢?

   200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领取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认定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尸检记录无子宫动脉损失出血事实,经侦查机关两次委托重新鉴定军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这一结论,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久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妥,既然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久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二减轻处罚,只能认定为熊医生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照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领取执业证书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法院面子不能丢。既然有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虽然尸检记录无子宫动脉损失出血事实,也经侦查机关两次委托重新鉴定军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这一结论。巴中市中级法医可以隐瞒侦查机关两次委托重新鉴定军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结论的证据,直接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议庭不得让熊医生知道改判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更不能依照法律规定让熊医生对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及由控辩双方就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合议庭依照视频委员会决定直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以上三次主持视频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的院长副院长,有的走了,有的死了,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也有的退了,有的走了,现在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几乎无一人参与过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为什么也不对这起明显的冤错案件依法纠正呢?谁还顾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形象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7-13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申诉理由主要有二:
     一是,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不能适用于二审公诉案件,不能突破两审终审制原则,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没有让熊医生知道,(既没有经控辩双方就能不能工程医疗事故罪辩论,也没有让被告人辩护)属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审判,依法应当重新审理情形。
   
二是(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定案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吴平安出具的法院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载明: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尸检记录并没有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只有子宫收缩乏力出血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的真实性存疑。经通江县公安局两次聘请医鉴委重新鉴定,均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一审时,法医吴平安出庭解释也承认:尸检未发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是凭分析作出的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要将[刑技(2000)字第(094)号]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是不是应该经法庭审理查明:1、有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是哪根子宫动脉被损伤:是怎样的损伤情形?2、这子宫动脉是不是熊医生损伤的,到底是手术过程中损伤的还是法医尸检过程中为了嫁祸于人故意损伤的?3、这损伤的子宫动脉是用什么线结扎的,是谁结扎的,是怎样一个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4、如果是手术中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为什么熊医生不将术中损伤子宫动脉,结扎处理记入手术记录?为什么助手及王达菊的家人在公安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术中有发生子宫动脉损伤的情况?5、损伤子宫动脉及结扎不全是由于技术原因还是由于不负责任造成的,是不是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再讨论决定能不能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7-14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是非法行医罪,被告是作无罪辩护,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指控几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视频委员会决定主动被告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
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载明:改判医疗事故罪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并未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该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做出有罪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由于该司法解释只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并未明确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完善了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程序。
该司法解释载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2012年审判的案件有无溯及力?答案是肯定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本来含义作出的具体适用的解释,因此其溯及效力应当与法律的溯及力相同,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发布了有关司法解释,均应当适用该解释,与有关法律一并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 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
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
理。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而不能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这根本就不是人民法主动被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的法律规定。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却不适用人民法院主动变更罪名改判的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审判,巴中市政法委应当查处巴中市中级法院故意隐瞒证据,违反审判程序,无罪判有罪的错误行为,依法对该案重新审理。

发表于 2022-7-14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想,四周围黑洞洞的,还不容易碰壁吗?” “哦!”我恍然大悟。“墙壁当然比鼻子硬得多了,怪不得您把鼻子碰扁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7-14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巴中的黑暗终会有消亡到那一天。
相信巴中也会也能够见到太阳的那一天。

 楼主| 发表于 2022-7-1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隐瞒主要证据、(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经被两次重新鉴定否认),向审判委员会提供虚假情况,还不让熊医生辩护就直接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难道还不该巴中市政法委查处纠正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7-1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明知是没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的熊医生,采取隐匿证据和隐瞒二审程序法医不能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熊医生刑事责任为目违法审判,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

(二: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


难道巴中市政法委还不该查处纠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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