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形象呢?
200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领取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认定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尸检记录无子宫动脉损失出血事实,经侦查机关两次委托重新鉴定军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这一结论,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久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妥,既然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久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二减轻处罚,只能认定为熊医生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照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领取执业证书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法院面子不能丢。既然有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虽然尸检记录无子宫动脉损失出血事实,也经侦查机关两次委托重新鉴定军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这一结论。巴中市中级法医可以隐瞒侦查机关两次委托重新鉴定军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结论的证据,直接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议庭不得让熊医生知道改判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更不能依照法律规定让熊医生对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及由控辩双方就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合议庭依照视频委员会决定直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以上三次主持视频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的院长副院长,有的走了,有的死了,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也有的退了,有的走了,现在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几乎无一人参与过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为什么也不对这起明显的冤错案件依法纠正呢?谁还顾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形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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