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确实是个很专业的问题,既然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且还不要控辩双方就变更的罪名能不能成立辩论,也不要被告人辩护,这肯定有它的道理,只有那些懂行的专业人士才能解读,也只有专业人士才能明白是故意曲解法律,对法律故意做扩展性解释,还是法律本就是允许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再审可被动变更罪名改判,如果扩展性解释,那就成为可以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连两审终审制原则都可以打破,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就可以一审定终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可以依据查清的事实作出变更检察院起诉只看罪名的有罪判决。只要稍微扩展性解释一下,就变成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再审公诉案件都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再扩展一下,对自诉案件也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这已经不是法院对法律的认知问题,这是执政党还能不能依法执政的问题,是执政党还有没有依法执政的能力的问题,有没有能力领导司法机关的问题,,相信巴中市政法委会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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