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江西南昌一法院审委会疑似集体隐匿无罪证据 2019-07-28 16:11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原镇党委书记熊全星受贿案时,隐匿了两份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重要证据,并作出了熊全星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三十二万元的一审判决。此案正在二审中。
一审时,被告人与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
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被告人妻子李隽于2019年6月12日15时22分,拨打江西省公安厅扫黑办电话(87288200)询问该案中有关控告情况调查进展,公安厅工作人员从省厅扫黑平台系统上随即查阅并即时答复:南昌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份已将熊某将否认行贿熊全星50万元的情况制作笔录并将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刻制光盘,移交给了当时正在审理该案的东湖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周某,随后,周某提审了该案行贿人熊某将,也制作了熊某将否认行贿熊全星的笔录。此时,一审尚在进行。但一审判决前,法庭既未告知律师查阅复制上述证据,也未开庭举证质证,律师和被告人均不知有上述两份笔录和同录光盘。二审两律师阅卷也未见该两份证据。得知情况当天,李隽即电话询问一审法官,周某承认上述两份证据客观存在,但称全部情况已汇报领导,李隽愤然质问为何不公开质证?要依法投诉法官,周法官称,那是你的权利。
鉴于该两份证据的重要性,二审辩护律师于2019年6月14日书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本案的殷法官申请调取上述证据,殷法官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后律师电话联系殷法官询问证据是否已调取?还是在副卷?法官未正面回应,称,律师可以自行向东湖区法院调取。
该案一审时,东湖区人民法院采用了7人合议庭,且最后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了案件结果。家属怀疑法院审委会或主要院领导决定隐匿了上述重要证据。
2019年7月23日
参考阅读: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25条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